厦海政〔2013〕119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在海沧保税港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在海沧保税港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意见的通知》
厦海政〔2013〕119号
区直各办、局,各镇(街),各有关单位:
《关于鼓励在海沧保税港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日
关于鼓励在海沧保税港区开展
融资租赁业务的意见
根据国家有关鼓励海关特殊监管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政策,为充分发挥海沧保税港区政策优势,利用融资租赁功能,促进产业和核心港区业务发展,制定如下意见:
一、鼓励入驻奖励
对新引进的在海沧保税港区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
(一)注册资金1亿元人民币(含)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
(二)注册资金5亿元人民币(含)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人民币;
(三)注册资金10亿元人民币(含)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人民币。
二、经营贡献奖励
(一)自本意见实施起三年内,凡在海沧保税港区注册、并在海沧缴纳税收的融资租赁企业,按企业年度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给予五年奖励,其中前两年给予80%的奖励,后三年给予50%的奖励。
(二)自本意见实施起三年内,凡在海沧保税港区注册、并在海沧缴纳税收的融资租赁企业,利用商业贷款购买大型设备用于开展租赁业务的,每套设备按照年贷款利息的2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3年,单套设备最高补贴50万元人民币。
(三)自本意见实施起三年内,凡在海沧保税港区注册、并在海沧缴纳税收的融资租赁企业,利用商业贷款购买由厦门市范围内企业建造生产的大型设备(单台套价格达到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用于开展租赁业务的,每套设备按照年贷款利息3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3年,单套设备最高补贴80万元人民币。
(四)自本意见实施起三年内,为海沧区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当年融资租赁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融资租赁企业,根据其当年为海沧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给予融资总额0.5%的补贴,最高补贴300万元人民币。
三、服务产业发展奖励
(一)自本意见实施起三年内,凡是以融资租赁方式在海沧保税港区购买、租赁大型生产设备(单台套价格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如飞机、船舶、码头设备)的企业,前三年按每台(套)设备年租赁费用的3%给予补贴,后两年按照1%给予购租企业补贴。单一年度单一企业最高补贴50万元人民币。
(二)自本意见实施起三年内,在厦门工商登记注册、缴交税收的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在海沧保税港区购买、租赁大型生产设备(单台套价格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前三年按每台(套)设备年租赁费用的10%给予补贴,后两年按照5%给予购租企业补贴。单一年度单一企业最高补贴100万元人民币。
(三)自本意见实施起三年内,在海沧工商登记注册、缴交税收的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在海沧保税港区购买、租赁大型生产设备(单台套价格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前三年按每台(套)设备年租赁费用的20%给予补贴,后两年按照10%给予补贴。单一年度单一企业最高补贴200万元人民币。
四、鼓励发展航空航运租赁业务。
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利用融资租赁方式购买航空航运大型设备自用,在海沧保税港区注册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除享受上述鼓励扶持政策外,给予开办补助100万元人民币。
五、保税港区融资租赁企业高管人才可以申请享受海沧相关的人才、住房、个人所得税、子女教育和就业等方面的奖励政策。
六、其它事项
(一)融资租赁企业开展业务情况,需提供当年度海沧保税港区一线进口报关单、融资租赁合约和相关的生产经营证明材料。
(二)厦门市范围内企业建造的大型生产设备需提供能证明产地的相关材料。
(三)高管人才需提供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资格认定材料。
七、本意见涉及的扶持政策与我区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重复的,企业可以择优享受,但不得重复享受。
八、本意见由海沧保税港区管委会办公室、海沧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并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
九、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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