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同政〔2013〕87号《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同安汀溪水库水源保护区货币化生态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同安汀溪水库水源保护区货币化生态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同政〔2013〕87号
各有关单位:
《同安汀溪水库水源保护区货币化生态补偿实施细则》已经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
2013年6月9日
同安汀溪水库水源保护区
货币化生态补偿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保护同安汀溪水库水源保护区的生态环境,确保汀溪水库的水质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同安汀溪水库水源保护区农村综合整治和生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2〕224号)等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汀溪水库是厦门市同安、翔安两区人民的重要饮用水源,汇水范围内的村民担负着生态保护的重要职责,建立一个长期、比较稳定的生态补偿机制,将汀溪水库水源保护区内村民的利益与水源地保护直接挂钩,依照合法、合理的原则,实施货币化的生态补偿政策,充分调动村民保护水源地生态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生态型城市建设。
二、时限和标准
(一)补偿时限。期限20年,从2012年8月1日起至2032年7月31日止。
(二)补偿标准。货币化生态补偿标准为2012年度每人每年1300元,之后若厦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则自调整的年度起按厦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幅度的1/3进行调整(以民政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
(三)补偿对象的计算依据。首次发放生态补偿款的对象以2012年8月1日的户籍人口为计算依据,发放期限为2012年8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从2013年5月起以每年12月31日的户籍人口为计算依据。
三、补偿对象
同安汀溪水库水源保护区汇水范围内12个行政村,具体为:汀溪镇的五峰、造水、汪前、前格、半岭、西源、荏畲、顶村、堤内,莲花镇的小坪、尾林、水洋。户籍在上述12个行政村中已落实禁养规定〔生猪与牛蛙禁养,每户(圈)养殖牛3头以下、羊5只以下、家禽50只以下〕,并签订“同安汀溪水库水源保护区禁养协议”且不属于不予补偿对象的村民。
(一)首次发放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2012年8月1日户籍人口;
2、2012年8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新出生婴儿、正常婚嫁的户口迁入的,按户籍登记次月起发放;本期间内去世的,发放至去世当月;户口外迁的,发放至户籍迁出当月。
3、户口外迁的现役义务兵、三级以下士官(担任士官十年以下)和上学期间的全日制大中专学生。
(二)2013年5月起发放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户籍满一年的村民;
2、户籍未满一年的以下村民:
(1)本年度内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新出生婴儿、正常婚嫁户口迁入的,按户籍登记次月起发放;
(2)本年度内去世的,发放至去世当月;
(3)户口外迁的,发放至户籍迁出当月。
3、户口外迁的现役义务兵、三级以下士官(担任士官十年以下)和上学期间的全日制大中专学生。
(三)在本实施细则补偿时限内,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家庭,一次性奖励4000元。
四、不予补偿对象
(一)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
(二)国有、集体企业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
(三)服兵役人员转为军官或退役后被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的。
(四)父母双方均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生育的子女。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
符合生态补偿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在每年1月1日至1月10日到所在村村委会填写“同安汀溪水库水源保护区货币化生态补偿户籍人口登记表”。
(二)审核及公示
村委会应对“同安汀溪水库水源保护区货币化生态补偿户籍人口登记表”进行严格把关,召开村两委会进行研究确认,按村填写“同安汀溪水库水源保护区货币化生态补偿申请汇总表”,并于每年1月20日前报所在镇政府审核。镇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所在村公示,公示时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所在镇、村必须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经公示及核实后,所在镇政府应根据审核结果填报“同安汀溪水库水源保护区货币化生态补偿申请汇总表”,并于每年2月5日前报区禁养办。
(三)发放
经同安区汀溪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禁止养殖及生态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区财政部门下拨经费,所在镇应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年度生态补偿款的发放工作。
首次发放的时间为2013年7月,今后每年2月发放前一年度的生态补偿款。
六、强化后续监管
(一)明确职责分工
汀溪镇、莲花镇和相关村负责汀溪水库水源保护区禁止养殖及生态补偿政策宣传工作,确定专(兼)职人员,参与日常监管,及时与区行政执法部门互通信息,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工作,防止退养后养殖回潮。
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水资源执法队伍,开展汀溪水库水源保护区日常监管工作,依法强制拆除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改建养殖场所。
环保部门负责汀溪水库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和相关执法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生态补偿资金到位与使用管理情况、后续监管工作的督促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设立“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专户”,将生态补偿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做好专项资金的审核。
审计部门负责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每年向区政府提交一次专项审计报告。
区禁养办负责同安区汀溪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禁止养殖及生态补偿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强化社会监督与执法
鼓励和发动广大群众参与监督,区政府设立专项举报奖励金,对于群众举报内容经调查属实的,政府视情况对于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由区禁养办与区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具体的举报奖励办法。区禁养办举报电话:7020323,区行政执法部门举报电话:7022143,汀溪镇举报电话7155798,莲花镇举报电话7050096。
对被发现违反禁止养殖规定、或被举报违反禁养协议并经核实的村民,予以依法强制拆除养殖场所,并取消该户当年度生态补偿款;对弄虚作假冒领、骗取生态补偿款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实施细则由区农林局负责解释。
八、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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