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海政〔2013〕118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发展航运业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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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发展航运业意见的通知》



厦海政〔2013〕118号





区直各办、局,各镇(街),各有关单位:


《关于鼓励发展航运业的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日


关于鼓励发展航运业的意见


为加快东南国际航运中心核心港区建设,打造航运公司、航线和航运服务企业的核心港,促进我区航运业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加快培育航运产业集群,制定如下意见:


一、鼓励发展航运企业


(一)在海沧新设立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年度入库税收(不含海关税收)达到500万元人民币(含500万元)的航运企业,可按照《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沧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厦海政〔2012〕72号)申请总部认定,并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二)在海沧新注册或新增船舶运力1万载重吨(含)以上,属自有并承诺运营(不含厦门市内过户运力)2年及以上的航运企业,一次性给予25元/载重吨的奖励,奖励总金额最高100万元人民币。


(三)自本意见实施起三年内,在海沧新注册、属自有并承诺经营2年以上、运力规模2万载重吨及以上、且营业收入全额在我区开票、纳税的航运企业,按企业年度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给予五年奖励,其中前两年给予80%的奖励,后三年给予40%的奖励。


(四)在海沧注册的航运企业,购置1万载重吨及以上、船龄在5年以内,每艘船舶按年贷款利息的20%给予补贴,补贴年限3年,单艘累计补贴最高300万元人民币。


二、鼓励发展航运服务业


(一)自本意见实施起三年内,对在海沧新设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承诺落户五年以上,且营业收入全额在我区开票、纳税的船舶管理、国际船舶代理、无船承运、陆路运输服务等第三方物流服务企业(不含航运企业),按企业年度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给予五年奖励,其中前两年给予80%的奖励,后三年给予40%的奖励。


(二)对在海沧新注册、且营业收入全额在我区开票、纳税的船舶融资、海上保险、航运资金结算等航运金融服务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300万元人民币。


(三)自本意见实施起三年内,对在海沧新注册、且营业收入全额在我区开票、纳税的航运经纪(含报关报检等口岸中介服务)、航运信息、航运咨询、航运人才服务、船员服务、航运仲裁等航运服务企业,按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2%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50万元人民币。同时,按企业年度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给予五年奖励,其中前两年给予80%的奖励,后三年给予40%的奖励。


三、鼓励拓展货源箱量


(一)鼓励航运企业在海沧港区开展国际中转业务。以上一年度为基数,当年新增国际中转量达到5000标箱及以上的,当年全部新增国际中转量按10元人民币/标准箱的标准给予补贴;新增达到1万标箱及以上的,当年全部新增国际中转量按15元人民币/标准箱的标准给予补贴;新增达到2万标箱及以上的,当年全部新增国际中转量按20元人民币/标准箱的标准给予补贴。


(二)鼓励航运企业在海沧港区开展内支线中转业务。以上一年度为基数,当年新增国内中转量达到5000标箱及以上的,当年全部新增国内中转量按15元人民币/标准箱的标准给予补贴;新增达到1万标箱及以上的,当年全部新增国内中转量按20元人民币/标准箱的标准给予补贴;新增达到2万标箱及以上的,当年全部新增国内中转量按25元人民币/标准箱的标准给予补贴。


(三)鼓励码头企业积极拓展市场发展业务。


1.以上一年度完成箱量为基数,当年新增箱量5万标箱及以上的,给予15万元人民币奖励;当年新增箱量10万标箱及以上的,给予30万元人民币奖励;当年新增箱量20万标箱及以上的,给予奖励50万元人民币。


2.对超额完成区政府或保税港区管委会下达的年度计划的码头企业,对超计划部分,另给予20元人民币/标准箱的奖励。


(四)鼓励货代公司积极为海沧港区开展揽货业务。


1.对经由海沧港区进出的海铁联运集装箱,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承揽业务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的货代公司每箱50元人民币的奖励。


2.按年度开展揽货业务评比,对揽货业务量进入海沧港区前十名的货代公司,由区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五)鼓励码头公司联合船公司在海沧港区建立空箱调拨基地。按“一事一议”方式,对空箱调拨业务突出的企业,由区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助奖励。


四、鼓励培育航线


(一)鼓励航运企业在海沧港区增开集装箱远洋干线。对营运一年及以上,且每年挂靠36航次以上的新增开集装箱远洋干线,每条航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人民币。


(二)鼓励航运企业在海沧港区增开内支线。对营运一年及以上,且每年挂靠52航次以上的新增开内支线,每条航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


(三)鼓励航运企业开展港内驳运。对正常营运一年及以上的新增开港内驳运航线,每条航线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人民币。业务量达到一定规模、但仍处于亏损经营的,按“一事一议”的方式,区政府将给予一定补助。


(四)鼓励码头公司争取航运企业增开航线。对新增开集装箱远洋干线、内支线、内贸线、港内驳运,达到第四条第(一)、(二)、(三)款要求的,每条新增航线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人民币、40万元人民币、30万元人民币、20万元人民币。


(五)鼓励航运企业优化航线挂靠海沧港的船期。以2013年7月31日为准,到港船期在周六、周日、周一的远洋干线,经保税港区管委会备案同意,调整至周二至周五期间到港的,每条航线奖励50万元人民币。新增远洋干线到港船期直接安排在周二至周五的,经保税港区管委会备案同意,增加奖励20万元人民币。


五、鼓励两岸航运合作


鼓励台湾航运企业、航运服务企业、码头公司、金融企业积极参与海沧港区运营发展。凡涉及上述鼓励政策的,按同等奖励标准的120%执行。


六、其它事项


(一)新增航运企业的认定以水路运输许可证为准。


(二)运力规模的认定以营业运输证为准。


(三)航线认定由港口管理部门出具航线备案证明并达到稳定运营要求为准。


(四)集装箱箱量以统计部门认定为准。


七、本意见涉及的扶持政策与我区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重复的,企业可以择优享受,但不得重复享受。


八、本意见由海沧保税港区管委会办公室、海沧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并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


九、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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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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