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海政〔2012〕196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生物与新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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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生物与新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厦海政〔2012〕196号





区直各办、局,各镇(街),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海沧生物与新医药产业的发展,引进技术、资金和人才密集型的生物与新医药项目,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海沧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在海沧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从事医药生物技术(新型疫苗、基因工程药物、单克隆抗体系列产品及检测试剂等)、中药和天然药物、化学创新药物、新剂型及制剂技术、医疗仪器技术及设备等领域的研发生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的生物与新医药企业和机构。


二、租金补助


(一)鼓励生物与新医药产业项目租用海沧科技创业中心、厦门生物医药中试及产业化基地、生物医药产业园内的孵化单元和厂房,开展研发和生产活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一定承租面积的租金补助。


(二)对2011年6月1日(含)后设立、注册资金100万元(含)-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企业,可给予入驻前三年每年最多不超过300平方米的租金补助;注册资金1000万元(含)-3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企业,给予入驻前三年每年最多不超过500平方米的租金补助;注册资金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等值外币)的企业,注册资金每增加5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增加100平方米的租金补助面积,入驻前三年每年的最高租金补助面积不超过1500平方米。


(三)对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福建省“百人计划”、厦门市“双百计划”的海内外创新创业人才创办的入驻企业,对照上述条款条件5年内免交租金。


三、研发创新扶持


(一)鼓励国内外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在海沧设立从事生物与新医药研发的机构。对新落户海沧区的生物与新医药国家重点(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级博士后工作站,研发成果在海沧转化,或者经营收入在海沧缴纳税费的,给予补足300万元奖励;对新落户海沧区的省、市级生物与新医药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研发成果在海沧转化,或者经营收入在海沧缴纳税费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对设在海沧区内的市级以上生物与新医药技术公共服务平台,为区内企业提供免费或低于市场价格技术服务的,对其运营期间的场地租金、设备维护费给予实际发生额100%的经费补助。


(二)鼓励新药创制,对落户海沧区、进入临床Ⅰ、Ⅱ、Ⅲ期研究的新药创制项目,在各研究阶段,分别给予50万元经费扶持,进入产业化阶段后再给予100万元扶持;鼓励发展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对新核准的产业化项目,给予100万元的资金扶持;促进诊断试剂及关联产业加快发展,对取得批准证书并在海沧区开展生产的诊断试剂产品,每个品种给予50万元资金扶持,对诊断试剂与仪器一体化的诊断设备产业化项目,给予100万元的资金扶持。


(三)获得国家重点科技项目资助的生物与新医药项目,另给予100万元的配套扶持。


四、建设配套扶持


(一)对2011年6月1日(含)后通过“招拍挂”形式获取建设用地的生物与新医药项目,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并且能够按照企业签订的《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动工、竣工及投产,海沧区按项目宗地面积给予150元/平方米的建设配套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建设配套资金补助根据项目建设进度,由区财政分两次将配套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即:项目确认动工建设后拨付50%,项目竣工验收并投产后,付清配套扶持资金。


五、经营贡献奖励


(一)对2011年6月1日(含)后入驻的生物与新医药企业,自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含,下同)或年度入库税收总额(不含海关税收)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含,下同)以上的年度起5年内,按其实缴企业所得税海沧区级留成部分前两年给予80%奖励,后三年给予40%奖励。


(二)对2011年6月1日前入驻的生物与新医药企业,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或年入库税收总额(不含海关税收)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企业申报年度前3年企业所得税海沧区级留成部分平均值为基数,每年按企业所得税海沧区级留成部分增加值的50%给予三年奖励。


(三)企业在享受经营贡献奖励年限内需符合每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或年度入库税收总额(不含海关税收)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的条件。


六、资金管理


(一)建设配套扶持和经营贡献奖励的资金列入专项经费预算,由区财政列支、拨付。


(二)租金补助和鼓励研发创新的扶持资金由区科技经费中列支。


七、申报程序


(一)原则上对生物与新医药企业的补助和奖励每年7月上旬集中申报办理一次,申报程序如下:


1.生物与新医药企业的租金补助、研发创新扶持相关申报材料提交区科技局进行初审,生物与新医药企业的建设配套扶持、经营贡献奖励相关申报材料提交区投资促进局初审。经区科技局、区投促局完成初审后,区财政局对补助、奖励金额进行核算。


2.区财政局将核算结果报海沧区财税三人小组研究讨论后,按规定程序报区政府审定后实施。


(二)申报租金补助、建设配套扶持、经营贡献奖励材料(一式四份)包括:


1.申报企业关于租金补助、建设配套扶持、经营贡献奖励的申请报告。


2.申报企业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税审报告(均为复印件,原件备查)。


3.申报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4.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5.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核心技术的证明材料。


6.申请建设配套补助的还需提供:企业签订的《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主体建设证明、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原件备查)或者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原件备查),经统计部门确认的产值证明文件。


7.申请租金补助的还要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和租金缴交发票(复印件,原件备查)。


8.审查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三)申报企业研发、创新扶持材料(一式四份)包括:


1.申报企业关于研发创新扶持的申请报告。


2.提供研发机构的设立、核准或认定文件(申请研发扶持,均为复印件,原件备查)。


3.申报企业提供相应的立项、批准文件或批准证书,提交产业化实施情况报告(申请创新扶持)。


4.审查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八、其它事项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本意见以外由区级财政列支和拨付的其它各类补贴、资助和奖励资金,但不能重复享受。


(二)本办法涉及的经营贡献奖励按照完整会计年度计算。


(三)享受本意见扶持措施的对象,须承诺税收关系十年内不迁离海沧区,不改变在海沧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若违反上述承诺,需返还企业在海沧区已享受有关本意见的各项补助、扶持、奖励。


(四)对投资规模大、行业影响力强的重大生物与新医药项目,可按个案处理,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区政府研究决定。


(五)有关人才支持政策按照海沧区“海纳百川”人才政策执行。


(六)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生物与新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厦海政〔2010〕96号)和《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入驻海沧科技创业中心暂行办法》(厦海政〔2006〕1号)废止,按其相关条款给予租金补贴的企业继续享受相关年度补贴至期满。


(七)本意见由海沧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八)本意见自2013年 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


附件:海沧区生物与新医药企业的补助申请表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31日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31日印发



附件下载:



厦海政196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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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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