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海政办〔2013〕123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沧区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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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沧区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海政办〔2013〕12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调动各相关部门参与违法建设整治工作,打击违法建设行为,建立我区查处和制止违法建设联合执法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我区查处违法建设力度,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海沧区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30日


海沧区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和城乡规划管理,制止和查处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保障土地利用和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提高城乡环境质量,促进我区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海沧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对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


第二条(查处范围)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依照法律法规查处下列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适用本实施细则:


(一)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行为;


(二)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未取得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行为;


(三)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擅自改变建(构)筑物使用功能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


(四)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以及临时建设逾期未拆除的行为;


(五)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凡不符合市容市貌、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行为;


(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建设行为。


第三条(建立协调保障机制)区政府成立区查处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城管执法局局长、海沧国土房产分局局长以及各镇(街)主要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规划、建设、农林水利、环保、工商、公安、消防、文化、卫生、监察以及水务、电力、燃气等行政管理部门、单位。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区城管执法局,由区城管执法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城管执法局及各镇(街)分管领导任副主任,抽调区城管执法局、海沧国土房产分局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各镇(街)成立查处和制止非法占地、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联动机制,并成立参与联合执法的应急队伍。


区查处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查处违法建设联席会议制度,每半月听取各镇(街)、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关于违法建设及其查处情况的汇报,及时掌握查处违法建设的实际情况;


(二)针对违法建设实际查处情况,及时提出违法建设的查处对策和工作要求;


(三)协调解决违法建设查处过程中的主要困难和突出问题,督促各镇(街)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四)指导、协调违法建设集中强制拆除和重点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


(五)督促、协调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与区城管执法局之间的信息联网和信息共享;


(六)按照《海沧区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网格化管理暂行办法》落实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管理责任,按照《海沧区查处非法占地违法建设工作考评暂行办法》对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考核;


(七)指导和协调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四条(职责分工)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重心下移、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以区为主、部门联动、信息共享、综合整治”的违法建设防控、查处执法体制。


(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本辖区内控制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定期向区政府报告本辖区内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情况;牵头组织辖区内违法建设联合执法工作;牵头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开展对辖区内违法建设的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建设行为;组织、协调开展本辖区内集中强制拆除违法建设行动和重点违法建设强制拆除行动;监督所属社区、村居履行相应属地管理责任;协助、配合有关职能部门查处违法建设相关的调查取证、文书送达和强制执行工作。对需办理相关证照和服务的而无法提供合法产权证明的建筑物进行核实,不得为非法占地、违章建筑的店面、厂房和其他出租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出具办理生产经营许可手续所需的场所证明。


(二)区城管执法部门作为查处违法建设的执法主体,根据职责划分对违法建设行为开展执法工作;积极开展日常巡查,及时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教育、早查处、早拆除;主动协调和建立联动机制,做好辖区内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三)区国土房产管理部门严格开展建设用地的审批和批后管理,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做好地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用地手续合法性等相关认定;切实加强房屋租赁和交易市场管理,对涉及违法建设的建筑物不予办理房屋租赁和产权转移登记;严厉查处非法转让土地行为;组织专家对违法用地行为破坏的耕作层进行鉴定,为相关职能部门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提供依据。


(四)区农林水利部门对农林地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制止和处理非法占用林地、防洪防潮设施及其他水利设施的违法建设行为;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提请公安机关立案查办。


(五)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加强批后管理,严把放样、复验、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等环节。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及时以函件的形式抄告区城管执法局依法处理。做好违法建设对规划影响程度的认定,对可采取措施消除规划实施影响的,要做好处罚后的后续工作。


(六)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加强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的监管;对擅自施工的,责令停工,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理。对被认定为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七)工商、环保、税务、卫生、文化、消防等行政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管,在核发有关许可证照时,应严把审核关;对利用违法建筑物生产、经营,无法提供合法产权证明或镇(街)出具的合法经营场所证明的,不予核发有关许可证照;对利用违法建筑物非法领取相关证照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清理并依法责令办理变更登记。


(八)公安部门要为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提供安全保障,切实维护强制拆除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秩序,依法维护拆除违法建设的正常执法活动。对暴力干扰、阻挠拆除行为的,当场予以制止;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及时处理;对非法占地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立案侦查。


(九)供水、供电部门在受理用电、用水申请时,依法审核企业住所、营业场所的合法性。对于无法提交产权证或镇(街)出具的合法经营场所证明的,不予受理相关申请;对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的施工现场不予提供水、电服务,对私自接电、接水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依法停止供水、供电,并依法进行处罚;区城管执法局与供水、供电部门建立沟通协作平台,在日常巡查中发现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的施工现场有用水、用电情形的,应及时函告供水、供电部门,由供水、供电部门依法停止供水、供电,城管执法人员应当到现场配合。


(十)监察部门对行政过错行为予以责任追究。依法调查处理行政过错责任案件;协助整治办考评组定期组织全区非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考评;根据违法建设影响程度及制止、查处的情况,对非法占地、违法建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违法建设个人预警约谈,督促限期整改;对参与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国家工作人员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十一)区检察院对非法占地、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中发生的妨碍执行公务案件,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依法及时受理。


(十二)区法院对涉及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及时受理。


(十三)宣传部门要做好查处违法建设的舆论引导和正面报道工作,镇(街)、各有关执法部门及区司法局要做好相关法律、法规普法宣传工作。


第五条(建立巡查防控机制)区人民政府加强对辖区内建设活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镇(街)巡查、部门执法、考评细化、责任倒查”的工作机制,形成广大群众监督举报、专业队伍管控的群防群控巡查体系。


(一)各镇(街)应建立查处违法建设指导协调机构;组建专职巡查队伍,按照网格化管理责任区域,统筹安排辖区内的巡查工作,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对巡查监管工作,以村庄内外分界,按是否在征地拆迁范围等违建性质分类的原则分等定级、划片包干、责任到人。


建立落实村(居)小组的报告制度,各镇(街)监督辖区村(居)小组建立巡查监管制度,及时报告所属村(居)小组违建情况。


征地拆迁部门如发现违建应及时上报所在镇(街),并做好台帐登记。


(二)用地管理单位、储备用地管理单位应建立日常巡查报告制度。切实做好所属或所管理地块的监管工作,发现违建现象应立即制止,并在第一时间向区城管执法局报告。


对预征地块和已征未收储地块,由各镇(街)负责巡查管理,并做好台帐登记。


(四)区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对未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应履行批后管理监管责任,在实施行政许可和验收过程中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并在三日内以“一件一函”形式书面通知区城管执法局。


(五)区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在土地监察中与区城管执法部门联系,落实日常巡查检查制度、案件举报制度和土地执法协助制度,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使用和土地权属变更情况,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并在发现违法建设行为24小时内,以函件形式书面通知区城管执法局。


(六)各巡查责任单位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并报所在镇(街)和区城管执法局。


各巡查责任单位的巡查台帐应包括巡查时间、巡查路线、巡查地点、巡查人员,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还应记录违法现状、制止措施、制止效果、向上级汇报情况等信息。


所有巡查信息由各镇(街)统一汇总。


书面函告区城管执法局的内容应载明准确地址及相关证据材料;区城管执法局接到举报或移交的违法建设相关书面材料后,应及时赶赴现场调查取证。


第六条(在建违法建设查处程序)区城管执法局对在建的违法建设行为,应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现场制作勘验笔录或检查笔录,拍照、摄像存证;当场制止并发出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及停水停电通知书。


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拒不拆除的,区城管执法局可依法查封施工现场、扣押施工工具,并书面通知供水、供电单位不予提供施工用水、用电直至违法建设拆除。


对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建设、逾期拒不拆除违法建设,依法实施强制拆除的,区城管执法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由区城管执法局负责人签发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存在安全隐患且危及公共安全的违法建设,由区城管执法局依法立即执行强制拆除。


当事人拒绝签收《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相关法律文书的,区城管执法局应以留置或在违法建设地点公告等形式送达,辖区镇(街)应派员协助送达。


对拆后重建或违法复工的违法建设,经拍照存证后依法立即强制拆除,制止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可立即拆除的违法建设的认定)在建违法建设具有以下情形,区城管执法部门可直接认定为存在安全隐患且危及公共安全:


(一)阻碍或占用建筑物的防火间距或消防通道;


(二)在供不特定对象使用、具高危险性及出入人员众多的公众聚集场所、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如酒店、商场、影剧院、集贸市场等)实施违法建设、且装修分割出若干使用单元准备投入使用;


(三)建筑材料、施工工艺及工序明显不符合建筑质量与设计规范要求,有坍塌、倾颓、朽坏危险或危及建筑结构安全;


(四)侵占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管线,或在地下管线安全范围内建设;


(五)侵占防洪、防汛、抗震、人防等城市应急防灾设施以及器材、物料;


(六)影响机场净空控制,阻碍微波通讯通道及高压供电走廊;


(七)破坏或者影响风景名胜、文物保护和历史风貌保护区域规划控制要求;


(八)在公共绿地、城市道路、骑楼或乡村道路内违法建设;


(九)妨碍国防设施、测量标志;


(十)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公路、铁路两侧的违法建设;


(十一)其他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的违法建设。


城管执法部门对难以直接判定在建的违法建筑物是否属于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区城管执法局以书面形式提请区建设局认定。区建设局在收到书面认定函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出具认定意见。


第八条(分级拆除机制)建立健全分级拆除机制。


(一)区城管执法局执法中队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在建的违法建设行为,应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依法组织拆除,制止违法行为。


(二)对存在一定拆除难度或拆除阻力的,执法中队应上报区城管执法局,同时报告所在镇(街)。由镇(街)统一牵头组织,拆除行动由区城管执法局负责。


实施强制拆除前,镇(街)应对被拆除人做好一对一入户思想工作及其善后工作,综合评估执法风险,制订拆除方案,协调国土、派出所等相关部门参加。


镇(街)、区城管执法局分管领导应到场。


(三)对重点、疑难或由镇(街)组织仍有阻力,需要集中拆除的,由各镇街报区政府同意后组织拆除。


集中拆除行动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区城管执法局会同属地镇(街)制定风险评估,制定拆除方案,明确城管执法、公安、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在执法行动中的任务分工,确保拆除工作顺利实施。


组织集中拆除时,区政府分管领导、镇(街)和区城管执法局主要领导应到场。


(四)公安机关在现场协助执法时,负责维护执法现场治安秩序,及时制止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公务执行的违法行为,必要时依法实行交通管制、现场管制,对严重破坏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带离现场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条(组建专业的拆除队伍)组建专业的拆除队伍,区城管执法局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专业拆除公司。拆除公司根据区城管执法局的委托,组织专业拆除人员、机械参与拆除工作。


第十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拆违实施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发现和查处违法建筑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纪检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不按规定巡查或巡查制度执行不到位的;


(二)未按照本细则确定合理巡查频率、开展全面巡查;在违法行为多发时段、高发区域、易发时期未加大巡查频率;未达到规定巡查频率,导致违法建设现象严重的;


(三)对于巡查发现的违法建设,未按照规定报告、制止、移送或者立案处理的;


(四)接到群众举报、检举或其他部门告知的涉嫌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未及时登记并处置的;


(五)谎报、瞒报、拒报违法建设信息或压案不查的;


(六)接到其他部门要求协助查处、未予以协助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十一条(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建设的处理)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实施和参与违法建设,一经发现应立即主动拆除;拒不拆除或者阻碍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由区城管执法局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二条(完善信息档案共享) 区规划、国土、建设、工商、卫生、文化、环保、公安、农林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与区城管执法部门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及时向区城管执法部门免费提供相关行政管理审批信息及视频监控、卫星遥感监测、基础地理等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不得互通共享的信息除外。


在区政府公共信息平台上建立“黑名单”制度,各相关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违建者、或为违建者提供施工、混凝土、装修装饰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均录入“黑名单”范围,并在政府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布。


区城管执法局需要查阅与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有关的规划、土地、房屋、企业信息等纸质档案材料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免费提供。


第十三条(建立举报制度)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公开城管、国土、各镇(街)举报电话,畅通举报途径。


第十四条(考评机制)建立健全考评考核机制,区查处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有效防范、依法行政、属地管理、综合治理、奖罚分明的原则,按照《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沧区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网格管理暂行办法和海沧区查处非法占地违法建设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厦海政办〔2013〕92号)文件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履行情况、协助配合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解释部门) 本细则由海沧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施行期限) 本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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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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