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海政〔2014〕47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沧区科学技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沧区科学技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海政〔2014〕47号
区直各办、局,各街镇,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海沧区科学技术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14年4月9日
厦门市海沧区科学技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海沧区科技进步和全民科学素质的提升,加强对海沧区科学技术资金(以下简称科技资金)的管理,提高科技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科技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沧区科技资金是海沧区人民政府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支持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加强科技服务平台建设,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专项科技资金,由区科技局严格把关,非科技项目原则上不允许从该项经费列支。
第三条 科技资金来源于区本级财政每年按可供安排财力支出的2.5%以上安排的科技资金、上级部门下拨的科技资金专款、科技资金存款利息及应回收资金。
第四条 科技资金使用范围:
(一)建设科技创业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研究院所、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重大公共科技基础设施;
(二)本区企业承担的科技项目的研发及其产业化;
(三)本区机关事业单位承担的公益性社会发展和软科学类科技项目;
(四)市、区扶持创新创业人才发展的项目;
(五)本区企业承担实施的国家立项科技创新项目、重大科技服务平台设立及发展项目;
(六)技术中心奖励、重点实验室奖励、孵化器奖励;
(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八)企业发明专利奖励、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奖励;
(九)企业技术改造奖励、企业实施标准化工作奖励;
(十)区政府批准资助的其他科技项目;
(十一)上述项目的咨询、评审、监理、鉴定、验收等管理费用。
上级下拨的科技专项资金,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使用。
第五条 税收归属本区的纳税单位、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和辖区内相关协作单位,可以申请科技资金资助。
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拥有一定科技力量,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管理水平及相应的开发研制条件;
(三)良好的经营业绩,健全的财务制度;
(四)认真实施承担的科技项目,无不良记录;
高新技术企业及进驻区内科技创业园区、基地的企业优先予以扶持。
第六条 科技资金资助方式分为奖励扶持、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
(一)奖励扶持
1.企业设立且经认定批准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科技孵化器一次性给予奖励:国家级100万元、省级50万元、市级20万元;企业新创办的经国家人事部批准设立的博士后流动站,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
2.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奖励20万元;获得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的企业奖励10万元,再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的企业再奖励10万元;
3.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获得10个及以上专利授权的企业可获评区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每年择优进行奖励,每个发明专利按市级政策标准给予1:1专项配套资金;
4.对区经贸局、区财政局、市质监二分局等部门申请的对区内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奖励、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奖励、实施标准化工作奖励,按上述部门审定的项目和金额给予奖励;
5.符合《海沧区关于促进生物与新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的生物医药企业,按照该办法给予奖励。
(二)无偿资助
1.无偿资助企业的产学研联合、留学生创业、新产品开发、新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科技成果转化、专利(专有)技术消化吸收等项目,单个项目的最高资助额度100万元;
2.积极支持指导高新技术企业争取市级、国家科技项目,立项后给予配套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100万元;
3.对本区鼓励发展的生物与新医药、信息消费、新能源、新材料等高新技术行业的重大产业化项目、科技孵化器和产业基地公共平台建设,给予重点资助,最高额度1000万元;
4.行政事业单位和协作单位申报的技术项目,根据项目规模给予适当资助。
(三)贷款贴息
对符合海沧区产业导向的科技型企业的产业化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年度贴息额按最高不超过该年度内该企业对本区的财政贡献额核算。
第七条 科技资金的申办流程:
(一)科技项目实行常年受理、分批定期审核的办法。原则上单项资助超过500万元,以及超标准、超范围安排科技经费的事项需提交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对于其他按规范使用科技资金及10万元以下资金安排的事项由区科技局先行审核把关,或按程序组织评审,报分管科技和财政的领导审定后拨付;
(二)企业申报奖励扶持类资金,按照该类要求需提交:科技项目申报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技术资料(专利证书、高企证书、各类中心证书、技改资料、实施标准化资料等),向区科技局申报,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提出安排方案,报分管科技、财政的区领导批准后拨付;
(三)企业申报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类资金,按照该类要求需提交:科技项目申报表、项目可行性报告、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审计报告及技术资料(专利证书、项目成果鉴定证书、技术使用合同书或查新报告等),向区科技局申报,经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提出安排方案,报分管科技、财政的区领导或区政府批准后拨付;
(四)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和辖区内相关协助单位申报项目,应先与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协商一致后,报本单位的分管区领导或区政府批准,并提交科技项目申请表,立项后拨付。
第八条 科技资金的管理流程:
(一)区财政局根据研究确定的科技项目及立项资金情况,按用款进度将科技资金划拨到区科技局账户。区科技局与申报单位签署合同书,资金由区科技局拨付给申报单位;
(二)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将通过鉴定、验收后的项目结余经费上缴区科技局。对于贷款贴息,项目承担单位收到息金后,应作冲减财务费用处理 。
第九条 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科技资金使用情况。对弄虚作假、套取截留、转移挪用科技资金的单位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追回资金等措施予以追究,区科技局在今后3年内不受理该单位申报的项目。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2010年1月15日施行的《厦门市海沧区科学技术资金管理办法》(厦海政〔2010〕3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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