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翔政〔2013〕181号《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的补充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0:48:41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的补充意见》



厦翔政〔2013〕181号





各镇(街),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企业到场外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强做优做大,特就《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厦翔政〔2012〕25号)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支持企业到场外交易市场挂牌交易


凡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在我区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成功在场外交易市场(包括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天津股权交易所、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可申请享受以下扶持奖励措施:


(一)财政资金奖励


1.企业聘请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完成改制及尽职调查后,向监管机关或交易所完整提交备案材料并被受理,给予30万元奖励;


2.企业成功在场外交易市场挂牌交易后,将募集资金的60%以上实际用于我区投资的,给予50万元奖励;


3.市域外企业在成功挂牌交易后,当年度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迁回翔安区,并将募集资金的60%以上实际用于我区项目投资的,给予50万元奖励,并一次性给予高管人员10万元奖励。


(二)纳税贡献奖励


1.企业成功挂牌交易后的三年内,按其当年度新增的翔安区级三税留成部分(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的25%给予补助;


2.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因资产过户而补缴的营业税、城建税等税收,在其税款全部缴纳后,按照翔安区级留成部分的60%给予补助;因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转增为股本而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挂牌成功后按照翔安区级留成部分给予全额补助。


二、资金申报


本意见相关扶持措施的兑现,需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凭相关手续经区上市办会同财政、经科、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区上市领导小组研究审定。企业应当在工作完成后的半年内提出书面申请。


三、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扶持对象为注册地设在我区的企业,不包括火炬(翔安)产业区的企业。享受本意见财税资金扶持的企业,其注册地10年内不得迁出我区,否则我区有权追回所有扶持奖励资金。


(二)本意见中的扶持奖励措施与区委、区政府制定的同类扶持奖励措施可择优但不可重复享受。企业年度可享受的扶持奖励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度企业缴入翔安区级三税留成部分。


(三)对全区经济发展、行业带动创新具有较大贡献的企业,经区上市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区政府批准可“一企一策”。


(四)本意见由区上市办负责解释。


(五)本意见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与《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厦翔政〔2012〕25号)同时截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5日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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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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