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海政〔2014〕75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工业稳增长促转型八条措施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0:48:45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工业稳增长促转型八条措施的通知》



厦海政〔2014〕75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工业稳增长促转型十三条措施的通知》(厦府〔2014〕108号)的文件精神,推动我区工业经济稳定增长,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鼓励企业增产多销


(一)增产用电奖励


对2013年年产值超5亿元的大企业,或规上生物医药和电子信息企业,根据2014年企业季度工业产值同比增长10%-20%、20%-30%、30%及以上分档,分别按季度同比新增电量给予每千瓦时0.05元、0.1元、0.2元的电费补助,对每家企业的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鼓励企业多接订单和产值规模上台阶


对2014年年工业总产值首次超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


二、鼓励企业增产增效


对2014年完成工业增加值比2013年增加1000万元以上、且工业增加值及利润总额增速均达20%以上的企业,按其增加值增量分档给予奖励。其中,增加值增量在1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部分给予增加值增量3‰的奖励;增加值增量在5000万元(含)-1亿元的部分给予增加值增量5‰的奖励;增加值增量在1亿元以上(含)的部分给予增加值增量1%的奖励,对每家企业的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该项奖励金可作为为企业实现增产增效做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班子的绩效奖励。


三、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对2014年在我区年度实缴税收区级留成部分在100万元以上(含),当年设备投资额超100万元(含)的工业企业,按企业当年设备投资额的5%予以补助;对每家企业每年的补助金额不得高于企业年度实缴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1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符合税收区级留成部分和设备投资额要求的企业,如属于2014年年产值超5亿元(含),或生物医药产业和电子信息产业的规上工业企业,补助标准放宽至企业当年设备投资额的10%;对每家企业的年补助金额不得高于企业年度实缴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


对辖区生物医药、电子信息产业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按实际支付给担保公司融资担保费的50%给予补贴,每家中小微企业每年可获得担保费补贴最高限额不超过30万元。


五、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一)实施展位费补助


积极组织引导企业参加国内外专业性、综合性的重点展会和行业推介会,对积极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展会的企业实施展位费补助。


(二)支持企业参与重大项目招投标


鼓励2014年年产值超5亿元(含)企业或规上生物医药和电子信息企业参与大型工程项目招投标或政府、企事业单位采购项目招投标。对参加省外集中采购、单个品种在同一省份销售、合同总价超1000万元以上(含)的生物医药企业,按照合同总价的3%给予奖励,单个品种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中标合同总价在3000万元以上(含)的其它产业企业,按照合同总价的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家企业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支持企业扩大出口


对辖区内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实际缴纳保费的25%给予补贴;对企业委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开展资信调查产生的费用给予40%的补助。对每家企业的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六、鼓励企业节能减排


根据节能减排成效,按照项目投资总额的10%-2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企业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但对2014年年产值超5亿元企业,或规上生物医药和电子信息企业实施的节能减排项目优先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上限放宽至最高不超过40万元。


七、推动集约节约用地


(一)鼓励企业集约用地


1.对2014年1月1日后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自新建(增建)项目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建成竣工、厂房单栋层数为6层以上(含)且建筑面积达9000平方米以上(含)的,一次性给予每栋厂房60万元补助;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0平方米,再给予5万元补助;


2.对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基础上,拆除2层以下(含)旧厂房用于建设6层以上(含)厂房的,其拆除部分按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补助;拆旧建新期间为继续生产而租赁厂房的,按不超过拆除面积实际支付租金总额(每平方米租金不超过12元)70%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长不超过一年;


拆旧建新符合条件的厂房同时享受第1点补助政策。


3.对投资新建或拆旧建新4层以上(含)厂房的,对厂房中使用的货梯给予购买价格30%的补助。


以上鼓励集约用地政策对每家企业的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支持企业使用空置厂房


对符合我区产业布局,在2014年度由政府引导至区内空置厂房进行生产的招商引资、增资扩产项目予以租房补助,补助金额按企业投产后第一个完整年度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50%测算,每年最高不超过50 万元,且不得超过企业年度租用厂房的租金总额。


八、鼓励企业品牌质量创新


继续实施商标品牌扶持奖励政策。对获中国驰名商标和国家级知名品牌其中一项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获省级名牌产品或省级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获市级著名商标和市优质品牌其中一项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只能享受创建国家、省、市不同级别商标品牌各一次。获得国家、省、市质量奖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只能享受质量奖奖励一次。


九、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适用于工商注册地在我区、且区级税收归属我区的工业企业。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本通知涉及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失效后,相关措施在其他文件中有规定的,依据其他文件继续执行。


(三)本通知由海沧区经济与贸易发展局负责解释。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1日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6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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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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