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湖府〔2014〕19号《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湖里区科学技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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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湖里区科学技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湖府〔2014〕19号





区直各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湖里区科学技术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


2014年3月10日


厦门市湖里区科学技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湖里区科技进步和全民科学素质的提升,加强对湖里区科学技术资金(以下简称科技资金)的管理,提高科技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科技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里区科技资金是区政府为支持科技创新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扩散、知识产权运用,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科技资金的使用必须结合我区的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坚持经济效率与社会效率并重、科技项目择优、科技企业扶强原则,确保科技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第四条 科技资金由区科技局管理。区科技局负责项目受理、组织项目评审、项目立项发文、经费拨付手续、项目进度跟踪和项目验收结项。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扶持范围


第五条 科技资金的来源


(一)区级财政每年按决算支出的2.5%以上安排的科技资金;


(二)上级下拨的科技资金专款;


(三)科技资金存款利息及历年结余的科技资金。


第六条 扶持范围


(一)运用发明专利进行新产品试制、中试、小批量试产项目;


(二)生产规模已达1000万元以上的科技产业化项目、高新技术企业扩产项目、运用专利(专有)技术、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三)高新技术领域内且适合我区产业转型、升级、可持续发展的项目。重点扶持适合我区发展的光电、信息产业及以软件为支撑的动漫、金融、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等产业;


(四)配套国家、省、市各级科技计划立项的项目;


(五)配套国家、省、市科技奖励;


(六)经区政府批准的科技创新项目和科技服务平台建设


项目;


(七)社会发展项目。


第三章 扶持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税收归属本区的企业、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和辖区内相关协作单位。


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且工商注册和生产经营场所在本区的(除总部经济外);


(二)法定代表人及企业领导层具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有较强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拥有一支较强的研发队伍;


(三)良好的经营业绩,健全的财务制度;


(四)企业信誉好,承担的科技项目都有结项;


(五)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科技先导型企业、双百人才创办企业及纳税大户优先予以扶持。


第四章 扶持与奖励方式


第八条 无偿扶持


(一)优先扶持发明专利中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中试(应提供发明专利证书及科技查新报告),给予30万元以内的扶持;


(二)申报科技产业化项目、高新技术企业和民营科技型企业扩大科技项目生产规模时,应具备项目生产规模已达到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且企业年创税收已达到100万元以上,预测项目完成时新增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新增区级税收50万元以上可给予30万元扶持。在此基础上,区级税收每增加50万元,可再增加扶持30万元,累计扶持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取得国家科技部创新基金无偿资助项目,一年内给予该项目1:1的配套扶持,分两次拨付,首次拨付70%,项目验收合格后再付30%;获得省、市科技计划立项的无偿资助项目,在一年内给予相应资金50%配套扶持,在实施满一年后,视对区级税收的贡献情况,给予相应的配套剩余部分扶持,且不超过该项目配套资金50%扶持额度;


(四)科技奖励专项:1.获国家科技表彰的单位奖励30万元;获省政府或国家科技部门、科协部门及国家级学会表彰的单位奖励20万元;获市政府或省科技、科协部门表彰的单位奖励10万元。2.获厦门市专利奖的按给予相应奖金1:1的配套奖励。3.区科技进步奖,按获奖档次的表扬奖、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分别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4.当年首次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五)行政事业单位和协作单位申报的科技项目,按相关会议确定的资金数额给予扶持。


第九条 贷款贴息


对符合湖里区产业导向的科技型企业,年创区级税收100万元以上,按不超过企业实际入库的区级税收的50%给予贷款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实际贷款产生的利息。贴息总年限最长为一年。


第五章 申办程序


第十条 科技项目资金实行年内定期受理、定期审核的办法。


第十一条 企业申报项目应提交科技项目申报表、项目可行性报告书、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代表计生证明、企业审计报告及相关的技术资料(如:知识产权证书、科技查新报告等)。


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还需提供有效的贷款合同和有效的付息单据。行政事业单位和协作单位申报项目应提供项目实施方案、科技项目申报表及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申报的项目,由区科技局负责资格审查,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组成的科技项目综合评审小组评审也可委托法定中介机构评估、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政府分管领导根据科技项目综合评审意见再召集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经发局、区发改局投资促进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组成的科技项目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的安排意见,提交区政府常务会研究确定。


确定扶持的项目经公示后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联合发文。由区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合同后,办理经费拨付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评审未通过的本年度科技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应加强对科技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


(一)严格遵守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专款专用原则,履行合同及相关文件中的规定,承担其应尽的义务;


(二)抓紧项目的组织实施,确保项目的质量,在项目实施期的每年年终,应向区科技局报送一份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三)项目按计划完成后,应申请进行项目验收,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和项目验收表;


(四)主动接受区科技局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主动接受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和区监察局的检查、监督,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区科技局反映。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财经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将截留或挪用区科技资金全额收缴,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区科技局在今后三年内不受理该单位申报的科技项目。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湖里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开始施行,有效期五年。2008年12月29日实行的《湖里区科学技术资金费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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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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