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同政〔2014〕64号《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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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同政〔2014〕64号





各镇(街)、场,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同安区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


2014年5月30日


同安区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以及省市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管理工作,加强服务管理和保障,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厦府〔2014〕65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本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近年来,我区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中小学为主”,健全“政府主导、教育部门主管、相关部门配合支持”工作机制,积极做好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并取得积极成效。随着我区常住人口、随迁子女的“双增长”以及进城务工人员暂住区域的不平衡,给我区义务教育工作带来巨大的压力和全新的挑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形势日益严峻。


为确保我区“到2015年随迁子女接受公办义务教育比例达98%以上”任务的完成,确实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各镇(街)、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紧迫感和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把做好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作为办好民生实事、建设美丽同安的具体行动,认真履行职责,完善政策措施,积极创造条件,努力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教育公平,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工作措施


(一)完善学校建设规划


将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纳入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纳入新城区建设、旧城改造的建设规划,纳入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规划。要根据随迁子女流入的数量、分布和变化趋势等情况,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和建设。严格执行《厦门经济特区学校用地保护规定》,开发建设住宅区以及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必须留足学校规划用地用于配套建设中学、小学、幼儿园。配套建设的中学、小学、幼儿园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交付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学校建成后,由开发建设单位整体移交给教育部门办学。


抓紧推进《2013—2015年加快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建立“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统筹协调”的工作机制,逐年逐项保障近期规划学校的如期建设,落实用地,确保资金。抓紧推进已规划建设项目按时竣工,加快推进西柯片区、新民片区、梧侣片区、岳口片区等学位紧缺片区,以及城区周边的学校规划建设工作,着力新建、改建和扩建第一实小、大同中心(古庄校区二期)、新星小学、新辉小学、洪塘中心小学、洪塘大乡小学、凤南中心小学、凤岗小学、柑岭小学、祥平中心小学、梧侣二小、西湖小学、吕厝二小、西洋小学、后田小学、官浔小学、西塘小学、云埔小学、红星小学、中洲城配套中小学、启悟中学、澳溪中学、国祺中学、东山中学、西湖中学、后宅中学、后田中学等一批公办义务教育学校。


(二)充分利用公办学校现有学位资源


要充分挖掘现有公办学校学位,适当扩大班生额,适当增加班级数量,努力新增学位,接收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学校要认真按照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办法做好暂住在施教区内的随迁子女入学工作,不得无正当理由“拒收”,不得“摸底考试”、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借读费等。


(三)进一步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行为


严格民办学校的准入条件。健全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检查评估制度,对未经批办的民办学校,或检查评估不合格、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民办学校,有关部门要依法予以取缔。要根据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实际办学条件,严格核准其办学规模。


实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分级管理。区教育部门要制定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管理的分级标准,分一级、二级、三级和合格等四个等级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进行定级评估。建立政府分级补助办学经费的制度,从2014年秋季起,对积极招收经区教育部门统筹安排的符合条件随迁子女,且按规定免除学生的学杂费、课本费、簿籍费等费用的民办学校,按一级、二级、三级、合格等四个等级分别给予小学每生每学年3200元、2800元、2500元、220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4000元、3600元、3200元、2800元的办学经费补助,用于发放民办学校的教师工资和改善办学条件。上述补助标准比原补助标准的提高部分,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上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每提升一个评估等级标准,给予财政补助10万元。民办学校在完成区教育部门统筹招收符合条件随迁子女的招生计划后,如有空余学位可招收其他随迁子女,具体收费标准按分级补助标准执行。


创新教育资源配置机制。鼓励和支持采取委托管理、小片区管理、公办学校帮扶等形式,加强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的合作办学,实行师资互派、资源共享、统一教学要求、捆绑考核,促进民办学校创新学校管理和教师培养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不断地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努力满足随迁子女对优质教育的需求。


(四)切实做好随迁子女入学相关工作


明确随迁子女接受公办义务教育的入学条件。申请在我区接受公办义务教育的适龄随迁子女父(母)必须符合《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免费接受义务教育的通知》(厦府办〔2010〕292号)规定的入学条件,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应在其父(母)暂住地或购置房产所在片区学校申请入学。申请入学的基本条件:1.随迁子女父(母)在厦门务工、连续暂住(目前在同安区暂住)和最近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年限达1年(含1年)以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2.随迁子女父(母)符合在厦门务工、暂住和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年限要求,虽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但已接受处理的,可视同符合基本条件。


加强招生管理。全区成立由教育、公安、地税、人社、计生、房产管理、镇(街)等部门(单位)组成的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工作组织机构,加强对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按照“积分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做好“基本分、实际工作生活积分、附加分”的资质审核、验证与分数计算等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以积分排序位次和填报志愿顺序安排就学。教育部门要统筹组织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工作,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招生管理,对未经批准擅自招生、擅自扩大招生规模、擅自接收插班生,以及预收费、乱收费的,要予以通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加强政策的宣传引导。区教育部门要通过开展预约登记、信息发布、发放宣传册等形式,广泛宣传随迁子女的入学服务政策,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做好随迁子女就学咨询、条件确认等服务工作。各新闻媒体要加强政策宣传,正确引导进城务工人员理性安排其子女的就学。


加强协作,共同做好随迁子女入学服务工作。公安、地税、人社、计生、房产管理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区教育部门,及时便捷地做好随迁子女就学申报材料的审核和验证工作,共同为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提供优质服务。区公安部门要加强进城务工人员信息采集,做好进城务工人员暂住证件的办理和验证,并将相关数据及时通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地税、人社、计生、房产管理等部门要分别做好随迁子女就学申报所需的其父(母)缴交社会保险、签订劳动合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购置房产等证明材料的审核和验证工作。各片区学校应加强协作,互相支持,在学位尚能挖潜扩容的情况下,积极帮助学位紧张的学校接收随迁子女入学。


三、工作保障


(一)提高认识


进城务工人员是现代化建设的生力军,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繁荣作出了重要贡献。切实做好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是创建“教育强区”、实现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主要内容,是落实我区与市政府签订的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责任书的重要任务,对于促进教育公平,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提高城市新增劳动力综合素质,推进我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建设美丽厦门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因此,务必做好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把它作为教育工作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二)明确责任


各部门要明确各自职责,将解决随迁子女就学问题作为工作重点来抓,建立和完善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保障机制。财政部门要将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在公办校就读的随迁子女生均公用经费按本区户籍生标准核算下拨;机构编制部门要把随迁子女在校生计入各校在校生总数,按规定核定教职工编制;公安部门要负责进城务工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督促进城务工人员依法办理暂住证;镇(街、场)、村(社区)要建立随迁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文化户口册,向教育部门提供有关情况,并负责动员、组织、督促居住在本辖区内的随迁子女依法接受义务教育。对未按规定送适龄子女(6—15周岁)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或监护人,有关单位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尽快送子女入学,拒不执行的,应按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人社、工商部门要加大对《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使用童工行为,并做好劳动合同、营业执照的审核和验证工作;企业服务中心、工业区管委会要主动服务,建立随迁子女就学的摸底、协调工作机制;教育部门要将随迁子女接受公办义务教育纳入基础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中,切实保障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三)完善考核


由区政府办牵头,组成由教育、发改、财政、监察等部门组成的考核小组,考核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教育部门。考核小组办公室建立工作月报表制度,按季度定期检查促进各镇(街)、场、学校落实工作任务,并在各镇(街)、场、学校自评的基础上进行集中考核,考核结果予以公布,对完成任务的学校,区财政根据市财政统筹情况,给予安排中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奖励资金,支持接收随迁子女较多的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对未完成任务的学校,区财政将不予安排中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奖励资金。


区教育部门要科学制定《同安区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办法实施细则(暂行)》《同安区民办学校等级评估方案》等相应管理制度,保障随迁子女就学;要建立推动有力、检查到位、考核严格、奖惩分明、公开问责的责任机制,把做好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要设立教育受理窗口,对外公开联系电话,接受教育咨询或投诉,协调解决随迁子女入学问题;要对辖区内中小学校接收随迁子女教育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


四、其他


(一)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此前的规定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各有关单位:国土房产分局、地税局、公安分局。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5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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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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