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海政〔2014〕63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在海沧发展航运业实施细则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0:48:59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在海沧发展航运业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海政〔2014〕63号





为加快东南国际航运中心核心港区建设,打造航运公司、航线和航运服务企业的核心港,促进我区航运业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加快培育航运产业集群,根据《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发展航运业意见的通知》(厦海政〔2013〕118号)(以下简称发展航运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将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扶持对象


根据《发展航运意见》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扶持措施


根据《发展航运意见》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请。


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6月15日前向海沧保税港区管委会办公室提出扶持、补助、奖励申请。申请需提交如下材料:


1.企业、相关商户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署的申请表原件;


2.10年内不将注册地址迁离海沧区,不改变在海沧区纳税义务和不减少注册资本的承诺书原件;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4.由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原件;


5.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6.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二)研究审核。


由海沧保税港区管委会办公室对企业申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由财政局对企业税收情况进行审核,最后由海沧保税港区管委会办公室汇总核算结果报海沧保税区管委会审定后将扶持资金拨付企业。


四、其他事项


(一)新增航运企业的认定以水路运输许可证为准。


(二)运力规模的认定以营业运输证为准。


(三)航线认定由港口管理部门出具航线备案证明并达到稳定运营要求为准。


(四)集装箱箱量以统计部门认定为准。


(五)对企业采用非正当手段虚报数据套取相关奖励资金的,一经核实,取消该企业本次申报资格,收回已核拨的奖励资金,企业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六)上述补助、奖励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度上缴税收的海沧区级留成部分。


(七)《发展航运意见》实施之日起至本实施细则实施前符合扶持、补助、奖励条件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五、本实施细则由海沧保税港区管委会办公室。


六、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5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9月2日。


附表:海沧保税港区航运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0日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5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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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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