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海政〔2014〕8 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沧区盘活集约利用土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沧区盘活集约利用土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海政〔2014〕8 号
区直各办、局,各街镇,各有关单位:
《海沧区盘活集约利用土地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14年1月14日
海沧区盘活集约利用土地的实施意见
为盘活现有工业企业的存量建设用地,实现从存量中找增量,提高工业用地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促进工业企业节约集约用地,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文〔2013〕246号),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工业企业盘活、集约使用土地
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鼓励企业提高用地容积率。对利用已取得用地新建(增建)工业厂房的项目,在符合《土地合同》开工、竣工及投产时间的约束条款下,自新建(增建)项目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建成竣工的,单栋层数为6层以上(含6层)且建筑面积900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每栋厂房人民币60万元补助,并对其建筑面积超过9000平方米部分按每增加1000平方米,给予人民币5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二、鼓励工业企业拆旧建新
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基础上,拆除2层以下(含2层)旧厂房用于建设6层以上(含6层)厂房的,其拆除部分按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补助;拆旧建新期间为维续生产而租赁厂房的,按不超过拆除面积实际支付租金总额(每平方米租金不超过12元)的70%给予补助,最长不超过一年。
符合条件的拆旧建新厂房同时享受第一点补助政策。
三、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
对投资新建或拆旧建新6层以上(含6层)厂房中使用的货梯按购买价格的30%给予补助。
四、有关情况说明
(一)本意见适用于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在海沧区、且税收归属海沧的工业企业。
(二)享受该意见的厂房原则上必须是企业自用,并与区政府相关部门签订承诺书。
(三)本意见所述建筑面积、拆除面积以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准;租用厂房面积以实施的租赁合同为准。
(四)本意见适用于2014年1月1日后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
(五)已享受区级补助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市级补助中区级部分补助。
(六)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厂房建设竣工验收后向区经贸局申请相关补助,每家企业享受该意见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七)本意见由海沧区经济贸易发展局负责解释。
(八)本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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