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海政〔2014〕61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在海沧保税港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在海沧保税港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海政〔2014〕61号
为充分发挥海沧保税港区政策优势,拓展融资租赁功能,促进产业和核心港区业务发展,根据《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在海沧保税港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意见的通知》(厦海政〔2013〕119号)(以下简称融资租赁意见)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扶持对象
根据《融资租赁意见》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扶持措施
根据《融资租赁意见》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请。
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6月15日前向海沧保税港区管委会办公室提出扶持、补助、奖励申请。申请需提交如下材料:
1.企业、相关商户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署的申请表原件;
2.10年内不将注册地址迁离海沧区或厦门市,不改变在海沧区或厦门市纳税义务和不减少注册资本的承诺书原件;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4.由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原件;
5.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6.融资租赁企业开展业务情况,需提供当年度海沧保税港区一线进口报关单、融资租赁合约和相关的生产经营证明材料;
7.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二)研究审核。
由海沧保税港区管委会办公室对企业申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由财政局对企业税收情况进行审核,最后由海沧保税港区管委会办公室汇总核算结果报海沧保税区管委会审定后将扶持资金拨付企业。
四、其他事项
(一)厦门市范围内企业建造的大型生产设备需提供能证明产地的相关材料。
(二)高管人才需提供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资格认定材料。
(三)对企业采用非正当手段虚报数据套取相关奖励资金的,一经核实,取消该企业本次申报资格,收回已核拨的奖励资金,企业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四)上述补助、奖励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度上缴税收的海沧区级留成部分。
(五)《融资租赁意见》实施之日起至本实施细则实施前符合扶持、补助、奖励条件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五、本实施细则由海沧保税港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5月1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9月2日。
附件:海沧保税港区融资租赁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14年5月19日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5月19日印发
附件下载:
厦海政〔2014〕61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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