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思政办〔2013〕141号《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明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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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明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厦思政办〔2013〕141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思明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日


思明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本区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发生于本区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违法举报案件。


第三条区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设在区经贸局,负责全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传真、信函及电子邮件等有效联系方式,按照“首问负责制”,负责受理食品安全案件的举报,登记线索,形成举报受理记录,依法调查处理。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内容,要及时组织核查;对不属于本级或者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当在接报后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管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对于举报内容涉及的部门职责分工不明确,或存在争议的,由最先接到举报的部门受理,并按照管理权限,报区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裁定。


第五条举报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符合下列案件的,举报人可以申请奖励:


(一)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发生于本区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三)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掌握;


(四)举报的案件有立案。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获得奖励,并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由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


(二)重大案件的匿名举报人也可以作为举报奖励对象。匿名举报人可选择身份证后6位号码作为身份验证密码,在案件承办单位立案后凭身份验证密码和身份证领取奖金;


(三)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由受理部门根据举报时间、举报信息准确程度等提出奖励意见;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同一案件进行奖励,并由第一署名人办理领取奖励手续,举报人自行协商奖金分配比例;


(五)对同一违法事实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第七条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标准为每起案件300元至1000元。


第八条举报受理部门负责为举报人申请奖励,区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负责审核、批准,并向举报人颁发奖金。奖励遵循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经案件承办单位立案后的 2个工作日内,由案件承办单位填报《食品安全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并附举报受理记录、立案审批表、案件移送书等有关材料以及举报人联系方式、匿名举报者的身份验证密码,报区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


(二)审批。由区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在2个工作日审批,从食品安全专项资金支出,兑现奖励。


(三)通知。举报奖励批复后,区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于2个工作日内通知案件承办单位。案件承办单位接到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有功人员。因故无法通知举报有功人员的,应将通知情况记录在案。奖励报批完毕2个月内仍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奖励取消。


(四)发放。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有效证件到区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领取奖金。如举报人因故不能现场领取奖金的,可委托他人代领,但需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食品安全奖励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由区经贸局在年度财政预算内编制;举报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应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举报受理单位和案件调查处理机关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公开举报人姓名、住所、电话、工作单位或其他身份资料,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下列举报不属于本办法的奖励范围:


(一)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本部门负责监管的食品安全案件的举报;


(二)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重复购买相同食品、以索赔为目的举报或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委托人的举报;


(四)对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的举报。


第十三条举报人举报食品安全案件符合《厦门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规定的,可另行按《厦门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申请奖励。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区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附件:思明区食品安全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日印发



附件下载:



厦思政办141号(关于印发思明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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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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