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海政〔2014〕62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在海沧保税港区开展保税物流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在海沧保税港区开展保税物流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海政〔2014〕62号
为更好地利用保税港区的保税功能、政策优势和现有的仓储、物流设施开展保税物流业务,帮助境内外企业降低物流配送成本、提高物流配送效率,使保税港区成为各类企业运营全球市场和全球资源的基地,根据《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在海沧保税港区开展保税物流业务意见的通知》(厦海政〔2013〕117号)(以下简称保税物流意见)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扶持对象
根据《保税物流意见》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扶持措施
根据《保税物流意见》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请。
符合条件的企业于每年6月15日前向海沧保税港区管委会办公室提出扶持、补助、奖励申请。申请需提交如下材料:
1.企业、相关商户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署的申请表原件;
2.10年内不将注册地址迁离海沧区,不改变在海沧区纳税义务和不减少注册资本的承诺书原件;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4.由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原件;
5.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6.海关出具的一线进口额核单(报关单);
7.申请仓储租金补助的,需提供与第三方物流服务商签订的仓库租赁合同及能够证明仓库实际租金的相关票据;
8.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二)研究审核。
由海沧保税港区管委会办公室对企业入驻奖励、转型奖励、业务奖励、仓储费用补助、鼓励扩大进出口等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由区财政局对企业税收情况进行审核,最后由海沧保税港区管委会办公室汇总核算结果报海沧保税区管委会审定后将扶持资金拨付企业。
四、其他事项
(一)企业开展保税物流业务情况,以海关出具的数据为依据,由保税港区管委会办公室确定。
(二)企业租用保税港区内厂房、仓库、堆场情况,以租用合同为依据,由保税港区管委会办公室审核确定。
(三)企业缴交税费情况,以税务部门出具的数据为依据,由区财政局审核确认。
(四)对企业采用非正当手段虚报数据套取相关奖励资金的,一经核实,取消该企业本次申报资格,收回已核拨的奖励资金,企业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五)上述补助、奖励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度上缴税收的海沧区级留成部分。
(六)《保税物流意见》实施之日起至本实施细则实施前符合扶持、补助、奖励条件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五、本实施细则由海沧保税港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5月1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9月2日。
附件:海沧保税港区保税物流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14年5月19日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5月19日印发
附件下载:
厦海政〔2014〕62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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