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湖府办〔2014〕63号《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高新技术园招商引资和产业引导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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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高新技术园招商引资和产业引导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湖府办〔2014〕63号





各有关单位:


《关于推进高新技术园招商引资和产业引导的实施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25日


关于推进高新技术园招商引资和产业引导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高新技术园二次招商,大力培育软件和信息服务、电子商务、知识型服务业及创意设计产业,促进园区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厦府〔2008〕130号)、《厦门市电子商务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2014〕119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入驻湖里高新技术园企业,且工商注册登记和纳税归属我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应用软件、通信技术服务、集成电路设计、动漫游戏、软件出口及承接信息技术、电子商务、设计(创意设计、时尚设计、工业设计、建筑工程设计等)、会计、专利、法律服务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具体要求如下:


(一)从事应用软件经营的企业,应具有软件产品登记权证书和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下称双软证书);


(二)从事通信技术服务经营的企业,应具有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双软证书;


(三)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经营的企业,应具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证或双软证书;


(四)从事动漫游戏经营的企业,须经厦门动漫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认定为“厦门动漫企业”;


(五)从事软件出口及承接信息、设计技术服务外包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具备下列证书之一:1.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2.CNNIC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授权证书;3.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4.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证书;5.双软证书;


(六)电子商务企业是指利用因特网直接从事电子商务交易或提供相关服务;


(七)从事建筑工程设计经营的企业,应具有工程设计相关资质证书;


(八)从事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专利服务、法律服务经营的企业,应具有所从事的主营业务资质证明材料。


第三条 扶持标准


(一)企业奖励。企业年纳税总额达到20万元(含)以上的,第一年按其对区级财政收入贡献的100%给予奖励,第二年按其对区级财政收入贡献的80%给予奖励,用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二)重点企业奖励。对入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或“全国软件企业百强”、进入省政府软件骨干企业排名前十名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定额奖励。对于年销售收入达到8000万元以上(含)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其经营管理团队100万元定额奖励。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定额奖励。


(三)场所租金补助。凡符合条件企业租用湖里区高新技术园办公,两年内办公用房给予每月每平方米20元的租金补助。对提供场所出租的业主,两年内给予涉及该使用面积区级房屋税费(仅指房产税、营业税、土地使用税)全额奖励。


(四)高管人员及技术骨干奖励。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产生,下同)总额达到5万元(含)以上的企业高管人员及技术骨干,自当年起三年内按照个人所得税区级分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第四条 对于属区重大项目,或是产业具有高成长性、技术具有较强前瞻性,产品具有市场拓展能力强且能填补国内外空白的研究开发项目需特殊扶持的,可另行个案研究确定。


第五条 企业须承诺在湖里高新技术园经营期限不少于五年,若在此期间迁出我区,我区有权追回已发放的扶持奖励(补助)。


第六条 扶持程序


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应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禾山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报湖里高新技术园专项政策资金奖励(补助)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实施。企业应提供的材料为:


(一)扶持申请报告及申请表各1份;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1份;


(四)企业入库期完税证明、年度缴纳个人工资薪金收入所得税完税证明(第三条第1、4项);


(五)国家、省相关部门的相应文件或证书(第三条第2项)


(六)场所租赁合同和租金发票(第三条第3项);


(七)审核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原则上对企业的租金补贴每半年兑现一次,其它奖励扶持资金每年兑现一次,并按照区街财政体制分成比例共同承担。


第八条 本办法涉及的扶持政策,与本市、区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同类的,企业可择优享受,但不重复享受。


第九条 本办法由湖里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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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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