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翔政〔2014〕85号《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子女就学的意见》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子女就学的意见》
厦翔政〔2014〕85号
各镇(街),区直各办、局:
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鼓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服务我区经济建设,根据我区教育事业发展情况,现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子女就学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上年度在我区总纳税额在300万及以上的,且登记注册在翔安区(含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的企业。
二、适用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第一条款范围内的企业副总经理(包括财务总监)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及以上的技术人员(包括高级技工、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高级统计师等)。
三、入学办法
符合本意见第一、二条规定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其子女如符合入学条件的可在其居(暂)住地就近入学的基础上,选择我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或幼儿园就读。如学位已满,由区教育局调剂到其他学校或幼儿园。
四、办理时间
每年7月1日至7月15日。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由企业汇总。
(二)申请人所在企业到区经科局开具介绍信,须向经科局提供如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3.上年度完(纳)税证明。
(三)申请人所在企业向区教育局教育科提交以下材料:
1.暂住证(附页上体现携带子女相关信息)、户口本、劳动合同、在厦缴交社保证明、计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式二份;
2.区经科局开具的介绍信原件、复印件;
3.所在企业开具的高级管理人员聘任书或高级技术人员聘任书原件、复印件一式二份;
4.高级技术人员还须提供高级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一式二份;
5.在翔安区连续3个月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复印件。
(四)区教育局审理并公示结果。
(五)申请人办理入学手续。
六、其他
(一)本意见由翔安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2004年5月24日发布的《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非翔安区常住户口的外商子女就学的意见》(厦翔政〔2004〕90)同时废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日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7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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