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海政〔2014〕117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改制上市做大做强的若干意见》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改制上市做大做强的若干意见》
厦海政〔2014〕117号
区直各办、局,各街镇,各有关单位:
《海沧区鼓励企业改制上市做大做强的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3日
海沧区鼓励企业改制上市做大做强的若干意见
一、强化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建设
根据海沧产业发展规划及方向和企业发展情况,选择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好,尤其是我区重点发展行业企业列为上市后备企业;培育一批改制上市意愿高、竞争力强的企业进入拟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发展一批通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场外市场挂牌交易,经过规范管理运营最终实现转板上市的企业。建立重点拟上市后备企业联系制度,对列为重点的拟上市后备企业,重点联系、重点跟踪、重点支持、重点培育。
入选拟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条件如下:
(一)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二)生产经营和上市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
(三)盈利能力强、成长性高、发展前景好;
(四)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较为规范,最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五)有近三年内上市的规划及初步方案。
二、具体扶持政策
(一)上市后备企业申请政府预算内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等专项资金,凡符合条件及规定的,各有关部门予以优先安排。
(二)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因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予以全额扶持。
(三)企业积极推进改制上市工作,区政府给予资金扶持;上市后区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1.经厦门证监局辅导备案后,给予一次性120万元资金扶持。
2.企业辅导期满,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上市申请并经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资金扶持。
3.企业依法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后,按照募集资金(包括、首次融资、再融资扣除发行费用后的余额)在本区投资金额给予奖励。
(1)奖励标准为:
①投资金额在8亿元(含)及以上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200万元;
②投资金额在5亿(含)-8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100万元;
③投资金额在3亿元(含)-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50万元;
④投资金额在1亿元(含)-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30万元。
(2)以上奖励总额不超过企业上市(再融资)前一年度缴纳的区级税收。
(3)以上奖励分两阶段予以兑现:明确募集资金投向本区时(项目开工或启动)按照相应的奖励金额的50%予以兑现,投资完成后兑现余下的50%奖励金额。
(4)以上奖励可奖励给上市企业高管,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费由企业或高管个人按照规定缴纳。
4.企业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间接上市的,募集资金的70%以上在本区投资的(以实收注册资本为准),参照上述第3点予以企业一次性奖励。本意见生效前符合此项政策的,参照本意见执行。
5.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后,将上市企业注册地迁入且主要生产经营地点、税收在本区的,一年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不超过该企业或迁回上市企业前一年度缴纳的区级税收)。本意见生效前符合此项政策的,参照本意见执行。
6.鼓励企业依法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
(1)对依法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本意见生效前符合此项政策的,参照本意见执行。
(2)企业依法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通过规范管理、有效运营,依法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不再享受本意见上述第二点第(三)项第1、2小点相关扶持。
(四)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区级权限内收费项目的一律按收费下限收取。
(五)省、市相关政策规定要求区级财政给予企业上市配套或扶持的,可择优享受,不重复扶持。
三、完善服务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以区政府领导为组长的企业改制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服务指导,推动全区的企业改制上市工作,下设办公室(简称“上市办”)挂靠区发改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能,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做好企业改制上市政策的贯彻落实,共同促进企业上市和资本市场的发展。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召集各成员单位召开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建立信息共享、沟通便捷、职责明确的协调配合机制,加强对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协调服务。
(三)建立“一企一议”制度
企业启动改制上市或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困难或问题,均可书面报送至区上市办汇总,区企业改制上市领导小组根据企业反映的情况,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采取“一企一议”方式解决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和困难。各相关部门要树立主动服务意识,对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区级审批事项要高度重视、提高办理效率。
(四)建立上市培育机制
对重点培育上市的企业,区上市办要建立沟通联络制度,通过举办上市推介会、培训班、座谈会,上市企业家沙龙等,及时通报资本市场的新制度、新情况、新动态,交流经验、沟通信息,为企业改制上市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五)加强资金保障
区财政每年在区发改局部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落实推进企业上市的各项扶持和奖励措施。
四、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持扶或奖励对象为注册及税收缴纳地在海沧的企业。
(二)符合《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意见》(厦海政〔2008〕34号)的相关扶持政策,但在本意见施行前尚未申请兑现上市扶持、奖励资金的企业仍依据厦海政〔2008〕34号文执行。
(三)本意见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四)本意见自2014年8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意见施行后原厦海政〔2008〕34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1.申请审核拨付程序
2.厦门市海沧区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
附件1
申请审核拨付程序
一、申请材料
(一)申请上市工作扶持资金
1.进入辅导备案
(1)《厦门市海沧区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
(2)厦门市证监局出具的企业辅导备案证明。
2.发行上市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
(1)《厦门市海沧区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
(2)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二)申请奖励资金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1)《厦门市海沧区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
(2)境内上市需提供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票通知上市通知书复印件;境外上市需提供境外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能够证明企业或企业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已上市的有关文件复印件,并提供中文翻译件;
(3)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份公司募集资金(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间接上市70%)在海沧投资的鉴证报告;
(4)其他在本区直接投资的证明材料,其中增加在海沧注册企业注册资本金的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初具的验资报告及变更后工商营业执照;购置资产的需提供购置合同及付款证明材料等;
(5)国地税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
2.再融资
(1)《厦门市海沧区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
(2)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份公司募集资金(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间接上市70%)在海沧投资的鉴证报告;
(3)其他在本区直接投资的证明材料,其中增加在海沧注册企业注册资本金的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初具的验资报告及变更后工商营业执照;购置资产的需提供购置合同及付款证明材料等;
(4)国地税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
3.“买壳”、“借壳”上市
(1)《厦门市海沧区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
(2)上市公司在海沧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国地税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
4.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1)《厦门市海沧区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
(2)有关部门出具的同意企业挂牌文件复印件。
(三)申请个人所得税扶持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上市办关于推进企业上市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府办〔2013〕88号文精神,个人所得税由企业向市里统一进行申请,相关资金由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资金直接拨付企业,涉及区财政负担的部分通过体制进行结算。
二、审核拨付流程
(一)初审
企业将书面申请材料报区上市办(区发改局),区上市办(区发改局)提出初审意见后,将相关材料送区财政局审核。
(二)复审并拨付
相关材料由区财政局复审通过后,报区政府相关分管领导审定后,由区上市办(区发改局)将资金拨付企业。
(三)申请加入“拟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
由企业在《厦门市企业改制上市服务系统》(http://www.xmdpc.gov.cn/qygz/default.asp)进行申请加入,区上市办审核并报区政府审定。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8月23日印发
附件下载:
厦海政〔2014〕117号附件2.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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