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府办〔2014〕58号《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美区困难家庭教育救助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美区困难家庭教育救助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集府办〔2014〕58号
各镇、街,各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相关单位:
《集美区困难家庭教育救助实施办法(修订)》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31日
集美区困难家庭教育救助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社会救助体系,促进教育公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通过区、镇(街)两级设立财政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困难家庭学生在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后,继续进入高中(含职高)和大中专院校接受教育以及幼儿学前教育。
第三条 困难家庭教育救助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统筹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鼓励公益性社团给以配套救助。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凡具有本区户籍并在本区居住的困难家庭学生在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后,继续进入全日制高中(含职高)和大中专院校接受教育的,或3-7周岁幼儿学前教育,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救助:
(一)享受城乡低保政策的家庭。该家庭必须持有集美区民政局发放的有效《低保金领取证》,且在当年1—6月间连续领取低保金。
(二)经村(居)委会、镇(街)社会事务办(街政办)入户调查,核定为低收入户(指家庭人均收入在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以内的),并报区民政局备案的家庭。
(三)凡在上一年度8月1日至当年度7月31日期间,因自然灾害、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家庭困难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申请救助:
1.因地震、洪水、火灾等原因造成家庭主要房屋倒塌或损毁,享受区民政局核准的政府救助的;
2.家庭主要成员因大病住院,经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社会团体救助后,该年度农村家庭人均负担医疗费用在1万元以上、城镇家庭人均负担医疗费用在2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困难家庭教育救助标准:
本科 第一学年 |
本科 往后学年 |
高专高职 第一学年 |
高专高职 往后学年 |
中专 每学年 |
高中高职 每学年 |
幼儿3-7周岁 每学期 | |
低保户 |
5000元 |
3000元 |
4000元 |
2500元 |
3000元 |
2000元 |
1170元 |
低收入户 返贫户 |
4000元 |
2500元 |
3500元 |
2000元 |
2000元 |
1500元 |
1170元 |
以上标准根据我区经济发展和救助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 凡集美区非义务教育阶段困难家庭的在校生,每学期每生给予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1500元,幼儿学前教育每生每学期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1000元。
第三章 救助程序
第七条 符合上述教育救助条件者,非义务教育阶段应在每年8—9月份,幼儿学前教育于每年1月、8月到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国有农场)领取并填写《集美区困难家庭教育救助申请表》(见附表),经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后,上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农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农场)在5个工作日内审毕并转报区教育局审核,区教育局在5个工作日内审毕后由镇(街)审批并报区民政局备案。农场须报区民政局审批。
第八条 困难家庭学生申请教育救助时,非义务教育阶段、幼儿学前教育救助须提供以下证件(供核对)及复印件一式三份: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银行卡复印件(要有本人签名)、学校录取通知书或学校在学(在园)证明(含新学年的学杂费缴交凭证)。
第九条 经镇、街道、区民政局批准的教育救助,各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代理银行,一次性将救助资金全额拨入困难家庭学生个人银行卡,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困难家庭学生及其所在村(居)委会。
第十条 困难家庭教育救助在校生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发放时间为每年1月至8月分二次进行。申请时须填写《集美区困难家庭在校生临时生活补助审批表》(见附表)并附录取通知书或在校(在园)生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第十一条 受助困难家庭学生领取第一学年教育救助金之后不入学的,如果往后再考取其他院校,不得再申请第一学年教育救助金及生活补助金。
第十二条 持低保证、《集美区社会救助证》的低收入在校生一次性生活补助金不受《集美区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办法(修订)》第七条临时救助标准规定的限制。但低保家庭在校生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应计入低保家庭一次性生活补助统计,低收入家庭在校生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应计入临时救济统计。
第十三条 申请人不如实提供入学及缴费情况或采取欺瞒、虚报等手段骗取救助款的,镇(街道、国有农场)和区民政局有权取消对其教育救助,同时追回救助资金。
第四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四条 区、镇街财政设立专项教育救助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十五条 教育救助所需资金由区、镇街两级财政按各50% 承担,区级财政承担的50%经费下放镇街,国有农场困难家庭学生教育救助资金由区财政承担,列入区民政局部门预算。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克扣和截留困难家庭学生救助资金。
第十六条 各镇街要加强对困难家庭学生救助资金运行情况的自我监管和社会监管,保证资金安全运行。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成立集美区困难家庭教育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区长任组长,区民政、财政、教育、审计、监察和各镇街的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十八条 区困难家庭教育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的职责分工:
1.区民政局负责做好成员单位之间的联络协调,每年牵头组织对全区困难家庭教育救助工作进行一次检查;
2.区教育局负责核实申请对象的高考(中考)成绩及录取(或在学)学校是否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学校;
3.区财政局负责统筹落实区本级教育救助资金,加强对教育救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4.区审计、监察部门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对救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各镇街负责统筹落实本级教育救助资金,做好对困难家庭学生的甄别核实,及时、准确、足额将教育救助金发放给救助对象,并建立救助对象档案资料和信息库。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7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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