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湖府办〔2014〕87号《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里区集体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0:49:28

《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里区集体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湖府办〔2014〕87号





各有关单位:


《湖里区集体办幼儿园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7日


湖里区集体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闽政〔2010〕24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厦府〔2011〕347号)提出的扩大公益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的要求,依据《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举办公办性质幼儿园的意见》(厦湖府〔2012〕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区集体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举办的集体办幼儿园。


第二章 集体办幼儿园的确认


第三条 集体办幼儿园是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利用国有和集体所有的资产和经费举办的幼儿园。


除前款所述,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确认为集体办幼儿园,纳入集体办幼儿园管理。


(一)幼儿园的土地权属为国有或村(居)集体所有,并由街道、村(居)投资建设。


(二)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为街道、社区委派的在编在岗人员。


(三)幼儿园日常经费主要来源于保教费收入,同时按市、区政府有关文件享受政府的财政资金资助。


(四)幼儿园属于公益性幼儿园,收费标准参照公办园收费标准。


第三章 申办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四条 集体办幼儿园的审批由区教育局负责。遵循“先审批、后举办”的原则,未经审批,不得举办。筹设期间不得招生。


第五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二章第三条规定的项目。


(二)举办集体办幼儿园应具备《福建省学前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所规定的园舍、场地、设施、设备、卫生、安全、人员配备以及教育教学和管理等要求。


(三)办学规模应在6个班以上(含6个班)。


第六条 申请举办集体幼儿园,应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及《湖里区集体办幼儿园办学申请登记表》。申办报告的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园规模、办园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办学场所的所有权证明;


(三)《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有房屋鉴定资质单位出具的房屋合格鉴定书)、公安消防部门认可的验收合格资料;


(四)拟任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及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无犯罪记录证明;


(五)拟聘任的教职工的相关资格证明;


(六)相关的健康、卫生、安全等资质证明:


1.教职员工《健康证》;


2.卫生部门颁发的食堂《食品卫生许可证》;


(七)拟办幼儿园的章程;


(八)其他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并事先告知的资料。


第七条 集体办幼儿园审批程序:


(一)经所在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应当向区教育局提交本办法第三章第六条规定的第(一)至(八)项材料。


(二)区教育局对申报的办学材料及办学条件等依法进行审查,基本达到办学条件的,组织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审核小组对有关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和实地考察,形成书面审核评议意见。


(三)区教育局根据审核评议意见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符合设置标准规定要求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对审核小组提出需要进一步整改的事项,直接送达申请人,并在整改工作结束重新验收合格后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四)经审批设立的集体办幼儿园,应凭区教育局出示的书面决定到编办(利用国有资产开办的、法人单位为街道的)或民政(利用集体资产开办的、法人单位为社区的)、质监、物价等部门办理法人单位登记、组织机构代码、收费审批等相关手续,并刻制印章、开设账户。


第八条 集体办幼儿园的命名应遵循有关规定并事先经审批部门同意,原则采用“湖里区+街道名+幼儿园”或“湖里区+社区名+幼儿园”的模式,不得使用“双语”、“国际”以及中英文混杂等名称。


第四章 管理及职责要求


第九条 集体办幼儿园在行政上隶属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管理,区教育局是集体办幼儿园的业务主管单位。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集体办幼儿园的设置和布局调整。


第十条 集体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应为街道、社区,不得与其他民营企业或自然人合办,不允许集体办幼儿园转为民办幼儿园,一旦发现,将追回所有财政拨款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现有的幼儿园园舍等固定资产属于街道、社区集体所有,以承包、委托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经营合同期满后,可以收回举办集体办幼儿园。


以前款方式收回举办的集体办幼儿园,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集体办幼儿园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集体办幼儿园变更法定代表人、园名、地址,应经街道、社区审核并报区教育局同意后,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经区教育局核准,不得随意变更法定代表人、园名、地址。


第十三条 除非遇到不可抗力或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如政府规划等)的原因,原则上不允许随意停办集体办幼儿园。


第十四条 未经区教育局批准,不得设立分园或改变规模。


第十五条 对集体办幼儿园实行定级评估管理,原则上三年年检一次,同时每年接受区教育部门的常规视导。集体办幼儿园的定级收费与补助依据《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做好集体办和民办幼儿园定级评估工作的通知》(厦教基〔2011〕25号);《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办和民办幼儿园分级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教财〔2011〕40号)等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街道、社区在开办集体办幼儿园时应按照省市有关幼儿园师资配备的规定合理配置教师、保育人员、保安、保健医生等。各类工作人员必须符合相关岗位的任职资格条件。园长和教职员工由各街道(社区)按照《福建省学前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规定条件选拔和考核,区教育局给予监督指导。劳动合同原则上由各街道(社区)负责签订,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幼儿教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尊重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和学习特点,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并重,关注个别差异,促进每个幼儿富有个性的发展。


第十八条 幼儿园不得将本园担负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承办;不得进行和参与宗教或迷信活动,不得随意将园舍场地出租出借他人。


第十九条 区教育局对已经登记注册的集体办幼儿园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对年检不合格的应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年检结果通过区教育局网站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第二十条 集体办幼儿园由湖里区教育局按照“划片招生,就近入园”原则统一进行招生。


第五章 经费补助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根据《厦门市物价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厦价服〔2011〕45号)的文件精神,集体办幼儿园可以在财政核拨经费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基础上上浮15%收取保育教育费。幼儿园的日常经费主要来源于幼儿保教费收入,同时享受市、区、街三级财政补助。


第二十二条 集体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的标准参照公办园标准,由区、街财政各承担50%,经费直接拨付给幼儿园。


第二十三条 区、街财政每年核拨专项经费作为集体办幼儿园专任教师工资补助,具体按照每所园核定的专任教师数,每人每年补助1万元,由区、街财政各承担50%。


第二十四条 集体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参照“湖里区公办幼儿园编外人员工资标准”,根据各园实际制定“各类人员工资标准”和“各类人员绩效考评办法”。


集体办幼儿园教师评优评先、职称评定、教师培训等参照公办幼儿园教师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集体办幼儿园要建立规范的经费、物品、固定资产等管理制度和程序,专款专用,厉行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做好项目的绩效评价,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街道、社区财务部门的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专项经费。


第二十六条 对集体投资新建或改扩建的幼儿园按12班、9班、6班的规模,在开办时由区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200万、140万、100万元的开办补助。同时街道按照区财政一次性拨付的开办补助金额,另外拨付不少于同等金额的开办经费作为补充。


第二十七条 集体办幼儿园经区教育局评估定级后,按照《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办和民办幼儿园分级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教财〔2011〕40号)规定,给予相应的分级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直接拨付给幼儿园。


第二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集体办幼儿园争创市级示范园和省级示范园。每提升一个评估等级,给予专项补助60万元,由区、街财政各承担50%。


第二十九条 区、街财政每年应列出专项经费,作为辖区内集体办幼儿园日常的园舍修缮和设备采购等专项补助。具体补助金额按照12班、9班、6班的规模,每年分别给予20万、15万、10万元的补助。由区、街财政各承担50%。


第三十条幼儿园的各级财政补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教玩具购置、维修;


(二)安全和卫生设施的购置、维护及园舍修缮;


(三)教职工培训;


(四)维持正常运转的公用经费支出;


(五)教职工工资和社保公积金等支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限为5年。


第三十三条 国有企业利用国有和集体所有的资产、经费举办的幼儿园,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湖里区教育局负责解释。其他有关集体办幼儿园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湖里区教育局关于集体办幼儿园申办有关事项的补充意见(暂行)》(厦湖教〔2012〕224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1月7日印发



附件下载: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44170.html

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