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思政〔2014〕82号《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思明区鼓励总部经济发展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思明区鼓励总部经济发展办法的通知》
厦思政〔2014〕82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思明区鼓励总部经济发展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5日
思明区鼓励总部经济发展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促进本区总部经济的发展,增强中心城区的辐射带动功能,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闽政〔2011〕7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补充意见》(闽政办〔2012〕110号)、《厦门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厦府〔2012〕49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区注册的,并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
第三条按照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壮大总量与优化结构相结合、大力引进与重点培育相结合、循序渐进与创新突破相结合的原则,扶持总部经济发展,尤其要大力扶持区内现有总部企业发展。
第二章总部企业认定
第四条符合《厦门市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确定的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经市级认定后,可直接视同为本区总部企业。
第五条在本区注册的企业,上年度缴纳三税(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不包括企业在本区开发房地产或建筑安装施工的税收,由本企业和其母公司在本区投资设立的绝对控股公司所缴纳的三税地方留成可一并计入,下同)地方留成不低于1000万元(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企业不低于500万元),可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
第六条在本区注册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
(一)上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及以上(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企业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
(二)上年度缴纳三税地方留成不低于800万元(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企业不低于400万元);
(三)该企业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下属企业(分支机构)不少于3个。
第七条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央直管、中国民营100强、台湾“100大”企业及其绝对控股公司在本区投资注册的企业,上年度缴纳三税地方留成不低于500万元(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企业不低于250万元),可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
第三章优惠政策
第八条市级认定的总部企业,除享受《厦门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的扶持政策外,还可择优享受本区总部企业优惠政策,但不得重复。
第九条对2014年1月1日及以后年度在本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企业,自注册起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内达到区级总部企业标准,并根据本办法认定为区级总部企业的(简称“新引进总部企业”),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开办补助。
给予50万元落户奖励,按40%、30%、30%的比例分三年发放。
(二)办公用房补助。
1、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价的5%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按40%、30%、30%的比例分三年发放。
2、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月租金的30%给予12个月的租金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按40%、30%、30%的比例分三年发放。
对于以上办公用房补助,企业可择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享受补助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出售、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已取得的补助。
(三)经营贡献奖励。
自认定当年起,可以提出申请贡献奖,按其年度三税区级分成部分,给予五年奖励,其中前2年给予80%的奖励,后3年给予40%的奖励。
第十条对2014年1月1日以前已在本区登记注册的、根据本办法认定的区级总部企业(简称“现有总部企业”),自认定次年起,可以提出申请贡献奖,按其年度三税区级分成环比增量部分的3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期限五年。
第十一条自认定当年起,总部企业内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产生,下同)总额5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高管(含高层次管理人才和技术领军人才),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分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五年。
总部企业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职务的高管,其子女在区属小学、幼儿园就学可申请享受本区引进人才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对2014年1月1日及以后年度在本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企业,自注册起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之后才达到区级总部企业标准的,则仅享受现有总部企业的相关鼓励政策,即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政策。
第十三条本区现有企业分立、重组、更名等的,不予认定为新引进总部企业;符合认定条件的,可以认定为现有总部企业。
第十四条企业年度获得补助、奖励总额不得超过企业该年度对区级财政收入贡献额。本办法所列政策与其它政策重复时,可择优享受。
第十五条新引进总部企业需承诺在本区经营期限不少于十年,并且十年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区统计局负责本区总部企业认定。申报企业应于每年六到七月份提交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区统计局等相关部门会审后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区统计局于每年六到七月份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进行复核,经复核不再满足条件的,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原则上对总部企业的补助、奖励一年集中申报办理一次,按照区街现行财政体制分成比例共同承担。每年十月份前各街道办事处对纳税所属的总部企业涉及的补助、奖励统一申报,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区发改局、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对渎职失职、徇私舞弊、伪造事实、虚构材料等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厦思政〔2010〕1号)同时废止。已按该暂行办法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经年度认定,仍符合该暂行办法条件的,可选择继续享受该暂行办法扶持政策直至期满;符合本办法条件的,也可选择适用本办法的相关扶持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选择继续享受该暂行办法的企业在扶持期满后,可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
此前有关总部经济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相关扶持政策与《厦门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奖励扶持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7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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