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同政〔2014〕130号《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同安区捐资兴学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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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同安区捐资兴学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



厦同政〔2014〕130号





各镇(街)、场,区直各办、局:


现将《厦门市同安区捐资兴学奖励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29日


厦门市同安区捐资兴学奖励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兴学,发展同安区教育事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资兴学,系指为同安区教育事业捐建校舍、捐献教育基金和其它教育教学设施,以及为教育事业提供其它各种资助。


第三条 鼓励和提倡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兴学,欢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外国团体和人士对同安区教育事业提供资助和捐赠。


第四条 单位、团体捐款捐物累计人民币10万元以上和个人捐款捐物累计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由同安区人民政府授予“捐资兴学尊师重教模范”称号,颁发荣誉证书,授予奖牌。


单位、团体捐款捐物累计人民币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个人捐款捐物累计人民币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由同安区人民政府颁发“铜奖”奖牌、证书。


单位、团体捐款捐物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个人捐款捐物累计人民币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同安区人民政府颁发“银奖”奖牌、证书。


单位、团体捐款捐物累计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个人捐款捐物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由同安区人民政府颁发“金奖”奖牌、证书。


第五条 捐资兴建校舍、设立基金的,经同安区人民政府批准,可按捐赠人的意愿确定校舍、楼、基金的名称。


第六条 受赠单位可聘请捐赠人担任荣誉职务。


第七条 对教育事业的捐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捐资人应纳税的所得中予以扣除。


第八条 对促成捐资兴学做出贡献的,由受赠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促成捐资兴学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同安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全区捐资兴学表彰奖励活动每两年进行一次。表彰奖励对象由受赠单位向区教育基金会申报,经区教育局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受赠单位接受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外国团体和人士捐赠的款物,应按国家和福建省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和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受赠单位应将捐赠单位、个人所赠款、物记载入册,颁发捐赠证书,并报区教育基金会备案。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0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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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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