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海政〔2014〕161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产业的若干意见》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产业的若干意见》
厦海政〔2014〕161号
区直各办、局,各街镇,各有关单位:
《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产业的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28日
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产业的若干意见
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海沧区电子商务产业,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厦门市电子商务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厦商务〔2013〕208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企业,是指利用因特网主要从事电子商务交易或提供相关服务,独立核算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 区政府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不少于5000万元的资金用于促进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
第四条 资金实行定向使用、无偿使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享受本办法资金扶持的企业必须是在海沧区注册登记并纳税且已纳入统计的企业;享受资金扶持企业必须遵章守法。
第六条 扶持措施
(一)园区、楼宇的扶持措施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园区、楼宇每达到1万㎡给予园区运营单位一次性补贴100万元,最高可达500万元。
电子商务园区建筑面积达3万㎡(含)以上,上年度末电子商务企业入驻率达50%(含)以上,入驻企业数量10户 /万㎡(含)以上。
楼宇建筑面积2万㎡(含)以上,上年度末电子商务企业入驻率达50%(含)以上,入驻企业数量15户/万㎡(含)以上。
(二)企业的扶持措施
电子商务企业,年纳税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自入驻海沧区起前2年,按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区级税收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分别按照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区级税收的50%给予奖励。
(三)鼓励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措施
对开展电子商务首次年网络零售额达5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鼓励支持区内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培训工作。
(四)对第三方结算业务的扶持措施
对独立核算、结算中心设在园区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并实际开展第三方支付业务的电子商务专业服务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如年度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额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另给予300万元的奖励,分三年予以兑现,每年奖励100万元。
(五)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孵化措施
对从事电子商务企业孵化业务的企业,成功孵化一家电子商务企业并在本区落户,被孵化企业年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六)支持相关电子商务协会、联盟等机构开展活动
经我区认可,办公地址注册登记在我区的市级(含)以上电子商务相关的协会、联盟等机构,固定工作人员5人以上的,自入驻起三年内,对实际支出的租金予以补贴,在100 ㎡面积范围内,最高给予40元/㎡?月租金补贴,100 ㎡-200㎡的面积范围内,最高给予20元/㎡?月的租金补贴。
经我区认可,在我区举办电子商务相关会议、展览、论坛等活动,参加企业100户(含)以上(其中:区内企业参加户数不少于60%),按照实际支出费用的50%予以补贴,最高可达10万元,每家机构每年活动补贴最高可达20万元。
(七)支持协助企业争取市级及以上扶持资金。对已获得上级政府扶持资金的企业,如上级扶持资金包含区级承担部分的,不予重复享受。
第七条 扶持资金申请程序
电子商务企业扶持资金申请由区投资促进局负责受理,经区投资促进局及区财政局初审后报区政府相关分管领导批准实施。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区投资促进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0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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