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思政办〔2014〕75号《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思明区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思明区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办法的通知》
厦思政办〔2014〕75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区人武部,各有关单位:
《思明区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4日
思明区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办法
为进一步激发广大适龄青年、高校毕业生踊跃应征参军热情,鼓励士兵安心服役,积极献身国防事业,加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力度,根据国家及省、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办法。
一、补发退役异地安置一次性地方经济补助金差额
(一)补差对象:从思明区入伍由异地负责安置的退役士兵(含不复学或已完成学业,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安置的在校大学生)。
(二)补差标准:按照本区当年度退役士兵自主就业或自谋职业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标准,补发退役后由异地负责安置并发放当年度当地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差额部分。
(三)发放办法:异地安置的退役士兵在领取自主就业或自谋职业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后,向本区民政局申请补足差额部分,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承担。异地安置的退役士兵,须提供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已领取自主就业或自谋职业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相关证明。
二、加大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及就业奖励力度
(一)补贴奖励对象:从思明区入伍自愿选择自主就业或自谋职业、本区负责安置并在本区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退役士兵。
(二)职业技能培训方法:退役士兵应于退伍后一年内自行到户籍所在地区、街就业服务机构和社区报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三)补贴奖励标准:退役士兵按照《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思明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厦思政办〔2014〕28号)文件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补贴、培训后就业奖励金的,区民政局再按1:1配套给予退役后一次培训补贴和就业奖励。
(四)补贴奖励发放:符合领取配套培训补贴和就业奖励的退役士兵应于培训后当年度,将以下材料提交至区民政局办理:
1.《退伍证》、身份证、银行卡;
2.《失业登记证》;
3.相关培训合格证书或与企业签订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有效复印件;
4.《厦门市思明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或《厦门市思明区失业人员培训后就业奖励金申请表》有效复印件。
(五)培训资金拨付和管理
区民政局负责配套培训补贴和就业奖励的专项经费预算,做好退役士兵配套经费发放工作。区财政局根据退役士兵实际配套培训补贴和就业奖励划拨经费。
三、优先照顾退役士兵就业
(一)优先就业对象:从思明区入伍且符合政府退役安置条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或自谋职业并由本区负责安置的退役士兵。
(二)优先照顾方法:符合上述条件的退役士兵参加我区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非在编人员考试,符合招聘条件的,给予笔试成绩加分:退役士兵提供《退伍证》,经区民政局确认,招聘单位按退役类别给予退役义务兵加3分、退役士官加5分;退役士兵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提供退伍档案中《立功奖励登记表》的材料复印件(并加盖档案保管部门的公章),经区民政局确认,再给予一次性加2分。
(三)提供圆梦创业基金支持:符合上述优先就业对象条件的低保家庭退役士兵可以享受本区圆梦创业基金支持。具体申办程序如下:
1.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创业计划书等有关资料;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家庭困难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上报街道办事处。
2.街道办事处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上报区慈善会汇总后,报创业基金常务理事会审批。
3.资助金由区慈善会与受资助对象签订协议后发放。
4.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对“圆梦”创业基金的资助对象、创业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
5.创业基金理事会对创业项目的实施提供创业辅导、创业技能培训等帮助。
(四)开展就业引导、招聘专场会:区民政局牵头组织区人社局等相关单位举办退役士兵就业引导、招聘专场会。帮助退役士兵尽快转换角色,了解当前就业形势与政策,掌握就业创业基础知识,合理规划职业生涯; 为退役士兵就业牵线搭桥,提供就业信息,提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率。
四、明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责任分工
区人武部、各街道负责士兵入伍时和退役后的政策宣传和关心工作,每年春节前,应继续加强对退役士兵的走访慰问,密切联系退役士兵,对退役士兵家庭生活、医疗、就业、子女上学等方面确有困难,应积极给予协助解决;区人社局负责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和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区民政局负责异地安置退役士兵的自主就业或自谋职业地方经济补助金补差发放、技能培训的宣传发动、动员报名、资格审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奖励费发放、档案接转等事宜;区财政局负责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金补差、技能培训补贴奖励经费的安排、核拨和监管,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此前如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0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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