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湖府办〔2014〕76号《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里区社区服务中心规划建设和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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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里区社区服务中心规划建设和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湖府办〔2014〕76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湖里区社区服务中心规划建设和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9日


湖里区社区服务中心规划建设和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区服务中心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改善社区办公和服务条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3〕178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服务中心主要包含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两大类。社区工作用房是指社区组织办公、社区事务受理、社区居民议事、劳动就业服务、社会救助服务、便民服务代办点、社区警务、社区党员和离退休职工管理等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是指社区公共的文化、教育、体育、娱乐等用房及设施。


第三条 本区城市规划内社区服务中心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由湖里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区发改、民政、财政、建设等部门及街道应按职责权限,做好社区服务中心的选址、报批、建设、产权办理和管理等工作。


规划建设


第五条 社区服务中心采取新建、购买、置换、租赁等多种


形式解决。社区服务中心布局要合理规范,区分社区服务和办公两个功能区,立足高起点、高标准,力争规划、安排一步到位。可以采取一室多用、一厅多能等办法,充分利用房屋空间。办公、服务要相对区分和有效结合,科学合理设置。


第六条 新建社区服务中心原则上按建筑面积不低于1800平方米的标准规划建设。建筑面积低于1500平方米的老城区社区服务中心,没有条件新建的,要采取购买、租赁的方法逐步解决。


第七条 社区服务中心的建设主体为所在街道办事处,产权归属街道。街道可以委托国有企业代建。社区服务中心的建设意见提出、报批、设计、施工等工作由街道负责。各街道要统筹规划,每年解决或改善1-2个社区服务中心建设问题。


第八条 区民政局负责对街道报送的社区服务中心建设意见进行论证和评估,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区建设局负责协助办理社区服务中心建设的相关审批手续,对不能办理的要说明理由、提出调整意见。


第十条 区发改局负责建设资金的安排和社区服务中心建设的立项审批。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负责协调落实社区服务中心建设资金。


第十二条 区发改局、区建设局等部门要加强配合与协作,争取市规划局、建设局、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等上级部门的支持,确保社区服务中心的建设规划与片区开发建设同步。


第十三条 民政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组织调查研究,加强对社区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和督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社区服务中心建设、布局、使用、管理的有关政策,抓好推动和落实。


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社区服务中心由社区居委会使用,并负责管理和维修,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五条 社区服务中心要按照办公最小化和服务最大化的要求进行合理配置和使用,装修标准不得高于行政事业单位用房装修标准。社区居委会和党组织成员的办公室要严格控制面积,原则上应合署办公。


建设、维护经费


第十六条 社区服务中心建设经费包括建筑物主体的改建、扩建、新建、购置等,建设经费由区、街财政按总价5:5的比例承担,初次装修费用按区、街财政5:5的比例承担。


第十七条 社区服务中心是租赁形式的,其租赁费由街道财政承担。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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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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