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湖府办〔2014〕75号《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里区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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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里区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湖府办〔2014〕75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


《湖里区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30日


湖里区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有效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厦门市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临时救助主要是指对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及人员,由政府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救助制度。


第三条区民政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困难家庭及人员临时救助的实施和管理;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审计、监察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监督和审计。


第四条 各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发现救急难的对象。要以社区党组织、自治组织和服务机构为依托,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作用,建立主动发现、及时救助机制。


第五条临时救助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救急难的原则;


(二)应救尽救的原则;


(三)公开公正的原则;


(四)统筹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临时救助对象为本区户籍或持有本区暂住证(或居住证)满一年的居民家庭,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三)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


第七条除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及个人,申请临时救助的,数额较小的(1000元以内)由街道办事处或区民政局领导审批给予一次性救助,数额较大的(超过1000元以内)由街道办事处集体研究决定、给予一次性救助,数额大的(10000元以上)由区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区分管领导审批后给予一次性救助。


第八条 临时救助的范围及救助标准,应当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程度、种类等因素,结合临时救助资金状况,合理实施救助。


(一)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救助标准为2万元以内。


(二)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1.个人自付医疗费在3万—5万元之间的(含5万元),救助标准为5千—1万元;


2.个人自付医疗费在5万—10万元之间的(含10万元),救助标准为1万—2万元;


3.个人自付医疗费在10万元以上的,救助标准为2万—3万元。


(三)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


1.因子女非义务教育阶段(不含自费择校生和非全日制大中专学生),每年救助金额不超过3千元。


2.因家庭成员医治疾病费用负担过重或因病无住院治疗费,救助标准为5千元以内。


3.其他原因的,救助标准为2千元以内。


(四)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情况和类型参照上列三项救助标准酌情给予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统一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及提供必要的帮助;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第九条 临时救助应当救急救难为主,一般为一事一救,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由向同一机关重复申请临时救助,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享受临时救助的次数一般不超过两次。


第十条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社区救助点或直接到居住地的街道社会救助窗口向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一般以家庭户申请,特殊的无家庭方可由个人申请,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附件1),并提供所需材料。


(二)审核。街道办事处接到书面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和审查(为方便困难群众,可授权社区开展),形成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报请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向申请人发出《不予临时救助告知书》(附件2),并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人。


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务公开栏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在张榜公示期间利害关系人或其他群众就审核意见提出异议时,由所在街道进行复核,确因不符合条件未审批的,按上述程序退回;已审批的由所在街道追回救助款。


(三)审批。1万元(含)以下由街道办事处审批,并报区民政局备案,1万元以上的由区民政局审批,并在2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确定救助金额,由街道发放临时救助金;对不符合条件未予批准的,审批单位应及时向申请人发出《不予临时救助告知书》(附件2),并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人。


因突发原因急需救助的,按救急原则可简化程序,予以直接救助,事后补充审批材料。区民政局直接救助的特殊对象,由区民政局直接发放救助金。


第十一条申请所需材料:


(一)户口簿或居住证明、身份证,低保、低收入家庭证明或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二)因病造成困难的,提供区级(含区)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票据或医疗费用证明材料;因病无住院治疗费的,提供需住院的证明材料。


(三)因突发事故等造成困难的,提供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因子女非义务教育阶段费用造成困难的,提供子女学籍或学费证明。


(五)区、街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相关证件、票据同时提供复印件存档,原件受理审核后退还。


第十二条区(街)民政部门应建立救助对象审批材料、资金台账、发放名册等临时救助工作档案,并加强档案管理,做到资料完整,方便查询利用。


第十三条临时救助金的经费预算。临时救助金预算经费按常住人口每人每年2元的标准进行安排。临时救助金由区、街财政按1︰1比例承担,区级财政承担部分由街道先行垫付,年终与区财政结算。临时救助金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临时救助金发放。原则上采取社会化发放方式(通过银行),无法办理银行卡或急需救助的采取现金发放。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必须是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的开户账号。


第十五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困难家庭应接受民政部门的调查,并如实反映相关情况。对不配合民政部门调查或不如实提供相关相关情况的不予救助。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临时救助金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冒领款物,并在一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有效期为三年,《湖里区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细则(暂行)》(厦湖府办〔2013〕10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2.不予临时救助告知书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30日印发



附件下载:



厦湖府办〔2014〕75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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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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