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思政〔2014〕156号《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思明区鼓励扶持龙山文化创意产业园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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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思明区鼓励扶持龙山文化创意产业园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厦思政〔2014〕156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思明区鼓励扶持龙山文化创意产业园发展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31日


思明区鼓励扶持龙山文化创意产业园发展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龙山文化创意产业园(以下简称龙山文创园)发展,推进转型改造,促进产业集聚提升,现结合区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适用的旧厂房转型改造,是指经市区职能部门审批,在保持原有建筑物产权关系、土地性质、建筑结构“三不变”的前提下,主要对旧厂房进行内部改造、功能性改造、文化植入等方面的改造。


第三条 本规定扶持对象为注册入驻龙山文创园、纳税在思明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创意企业(以下简称文创企业)以及符合条件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运营商(租用园区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土地用于经营文创产业项目的运营主体,以下简称运营商)和园区内产权清晰的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土地的业主(以下简称业主)等。


第四条 园区引进和发展的文化创意产业业态包括:文创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展示、销售,如创意设计、文化艺术创作、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制作、数字内容与新媒体等;文创产业的孵化、金融服务和公共服务;文化服务、文化体验和文创产业办公。重点鼓励以工业设计、时尚设计为主要内容的创意设计、数字内容与新媒体两类业态。


第二章 扶持措施


第五条 鼓励自我转型的业主(应重新设立独立核算的文创产业项目运营主体)或运营商对园区老旧工业厂房建筑外立面、内部结构、公共空间、消防安全、景观等进行基础性改造。首次完成一幢以上建筑改造并通过核实验收后,按照项目入驻并产生营业收入的文创企业实际经营面积(不含车库等附属设施)给予每平方米200元改造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 对已入驻及新注册或思明区外新迁入园区的创意设计、数字内容与新媒体企业,年度营业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按营业额的1%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新注册或思明区外新迁入园区的上述两类业态企业,租用园区内办公用房且签订租期二年以上的,再给予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20元的租金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七条 对由我区主(承)办的创意创新创业邀请赛及其它国内外有较大影响力的创业竞赛中获奖项目入驻园区设立文创企业的,经龙山文创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无偿为其提供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或给予相同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50元的租金补贴,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八条 对创意设计产业领军人物、创业型(创业企业)领军人才、国际上有影响力的设计大师、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文化创意领军人物或优秀团队(含台湾地区文创人才,并适当降低入驻门槛)入驻园区设立文创企业的,经龙山文创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无偿为其提供不超过5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或给予相同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50元的租金补贴,最长不超过三年。同时,对文化创意领军人物或优秀团队主要负责人(限一名),按照《思明区引进和扶持总部经济和重点产业人才暂行办法》(厦思委办〔2014〕40号)给予补助。


第九条 在园区内举办对区域发展有较大影响力的市场化的文化创意活动(如节庆、赛事、论坛等)的,经龙山文创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可一次性给予活动主办方相关推广、组织等费用补贴20-50万元。


第十条 园区内文创企业或项目获得国际级、国家级奖项或称号的,属国际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属国家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一条 园区运营商、自我转型改造业主、文创企业因发展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含项目改造)向金融机构融资的,每年按其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 园区运营商、自我转型改造业主将其所建设与经营的文创项目转包给其他企业经营的,最终实际运营项目的企业才可享受本规定扶持。


第十三条 龙山文创园以外,利用老厂房、旧仓库、传统文化街区等存量房产资源和可利用的历史建筑进行保护性改造成文创产业项目的,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可参照本规定给予改造补助。


第十四条 扶持对象同时符合区政府已出台的多个扶持政策时,可择优但不重复享受。本规定实施后厦门市新出台文创产业扶持政策的,同类条款扶持对象可择优但不重复享受。


第十五条 本规定第七条“国内外有较大影响力的创业竞赛”、第八条“文化创意领军人物或优秀团队”、第九条“对区域发展有重大影响力的市场化的文化创意活动”以及第十条“国际级、国家级奖项或称号”等的认定由龙山文创园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


第三章 程序要求


第十六条 对企业的扶持原则上一年申报办理一次(如企业提前达到扶持条件,也可分批申报办理),由龙山文创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企业申请初审后,经企业纳税所属街道同意,报龙山文创园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经区政府审批后给予兑现;对文创活动、文创领军人才(或优秀团队)的扶持则分别在活动之前、企业入驻园区时申请,由龙山文创园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经区政府审批后给予兑现。


第十七条 申请扶持企业需承诺所提交的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弄虚作假的,将被列入诚信黑名单,取消其申请扶持资金资格乃至收回已兑现的扶持资金,并督促其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本规定扶持资金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督,龙山文创园工作领导小组及监察、审计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与扶持龙山文化创意产业园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厦思政〔2010〕103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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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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