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思政办〔2014〕92号《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明区集体土地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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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明区集体土地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的通知》



厦思政办〔2014〕92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制定的《思明区集体土地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30日


思明区集体土地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集体土地应安置人口认定程序,根据厦府《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5〕21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拆迁农村住宅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府〔2007〕10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中人口认定与住宅面积计算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8〕23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机构


成立以区分管领导为组长的集体土地应安置人口认定小组(以下简称区认定小组),成员单位:莲前片区土地房屋征收指挥部、曾厝垵片区土地房屋征收指挥部、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区建设局、区监察局、区计生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财政审核中心、莲前街道办事处、滨海街道办事处、思明土地房屋迁建工程有限公司。


二、认定原则


(一)集体土地应安置人口认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享受过拆迁政策进行补偿安置的人口,不再进行安置。


(三)“村改居”时被认定为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原则上应认定为应安置人口,但下列情况除外:


1.身份已转变为公务员、在编事业单位人员、现役军官的;


2.已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


3.大学或大中专毕业后超过3年户口未迁回的;


4.正常婚嫁后已迁出的;


5.已死亡的。


(四)“村改居”时未被认定为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原则上不认定为应安置人口,但下列情况除外:


1.与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婚嫁入户且入户前为农村户口的;


2.父母均系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生入户的;


3.父母一方为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生入户随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方的。


(五)属于特殊情况、难以确定的,由街道提出,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认定程序


(一)被征收人提供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门牌号及对应的产权证、户口簿等相关资料。填写家庭成员资料,如实反映家庭成员的姓名、年龄、职业及与户主的关系;填写住宅资料,如实反映经批准的产权房屋和未批准的房屋情况。被征收人应诚信申报并对所填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社区小组和社区居委会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情况调查整理汇总后,召开社区两委会议核对,对被征收人所填的人口是否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填写的材料真实性给予证明(由社区小组长和社区居委会主任签字并加盖居委会公章后报送街道,街道盖章确认)。


(三)街道计生部门对被征收人及其家庭成员是否违反计生政策进行认定,并出具认定意见。


(四)街道负责对社区报送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综合调查,初步认定是否属于应安置人口和应合并计算的产权,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负责协调市、区相关部门。


(五)街道提出应安置人口初步认定意见后,由街道在征收范围内、社区居委会张榜公示7天,公布区、街两级监察部门举报投诉电话,并拍照记录,同时应将公示内容按户送达被征收人。若公示内容存在错、漏、增、减或有人举报,由街道会同监察部门核实后,按第一次张榜公示的做法进行第二次张榜公示;若第二次张榜公示内容仍存在错、漏、增、减或有人举报,由街道会同监察部门核实后,按第一次张榜公示的做法进行最后一次张榜公示。公示完成后,由项目所在街道确认公示情况并盖章。


(六)街道将应安置人口初步认定意见报送区征收办,由区征收办报区认定小组成员单位联合审查,审查意见作为区政府最终认定结果,由区征收办盖章确认,并由区征收办将区认定小组联合审查认定意见在征收范围内、社区居委会张榜公布。


(七)街道根据区征收办盖章确认的区集体土地应安置人口认定小组对应安置人口的认定意见,与被征收人商谈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


本办法由区征收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思明区集体土地应安置人口调查认定表


2.项目应安置人口认定情况公示表


3.项目应安置人口认定意见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31日印发



附件下载:



厦思政办〔2014〕92号附件1.pdf
厦思政办〔2014〕92号附件2.xls
厦思政办〔2014〕92号附件3.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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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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