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湖府〔2014〕100号《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里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及合法性审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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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里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及合法性审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厦湖府〔2014〕100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


《湖里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及合法性审查工作规程》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5日


厦门市湖里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公布、备案、清理和监督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以及《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下列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一)区人民政府发布的,以及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文件;


(二)各街道办事处发布的,以及区直各委、办、局(以下统称政府部门)发布的文件;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布的文件。


第三条 行政机关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性机构和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无效。


第四条 行政机关制定的下列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一)表彰和奖惩的命令、决定、通报;


(二)人事任免的通知;


(三)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


(四)转发上级文件而没有增加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内容的通知;


(五)对具体事项的公告、通告、通知以及行政处理决定;


(六)会议纪要;


(七)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规程);


(八)阶段性专项整治方案、工作方案、实施方案、应急预案以及年检、注册、申报、参展、评奖的通知;


(九)其他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为履行本级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及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该项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授权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的。


第六条 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相互抵触;


(二)依照本机关法定职权制定,不得超越法定权限;


(三)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为本机关设定权力以及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追加义务、限制权利;


(四)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规定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事项;


(五)符合本区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合理、适当,不显失公正、公平;


(六)符合法定程序。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名称一般为规定、办法、规则、决定、决议、意见、通知、通告、公告等,不得使用法、条例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使用的名称。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格式,可以用条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


文件内容不简单重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要注重细化和具体化。内在逻辑应当严密,用语应当规范、简洁、准确。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有溯及既往效力的规定,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而作出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具体的实施日期。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可能有碍规范性文件施行或者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及其他特殊需要的,可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有效期。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文件实施之日起一般不超过5年,暂行(试行)类文件有效期不超过2年。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


未注明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其有效期适用前款最长有效期的规定。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由其授权的部门负责解释,未明确解释部门的,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和监督。


区政府法制机构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起草和审查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由相关行政机关负责起草,可以邀请有关组织、专家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定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职责或者与其他行政机关关系密切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重大权益,或对本地区、本行业建设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通过公开听证等形式征求意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统一审查制度。


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法制机构统一进行审查,未经区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不予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且不予签发。


街道及部门规范性文件由本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或法制联络员初审后报区政府法制机构复审,未经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或法制联络员初审并经区政府法制机构复审的街道及部门规范性文件,不予提交集体研究。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应当按照《厦门市湖里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规程》的要求,将下列材料报送区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复审):


(一)报送审查的公函;


(二)送审单位规范性文件草案法律审查意见表;


(三)规范性文件草案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各1份;


(四)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说明;


(五)制定规范性文件草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1份;


(六)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共同起草的,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审查。


第十八条 对符合《厦门市湖里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规程》受理审查条件的规范性文件,区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规范性文件提请审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内容适当的,提出予以通过的书面审查意见;


(二)虽与法律、法规、规章无明显抵触,但内容明显不当,或者相关部门争议较大的,提出予以修改的书面审查意见,经修改后由提请审查机关重新报送审查;


(三)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及国家、省、市即将出台或即将修订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提出不予通过或者不予审查的书面审查意见并说明理由,退回提请审查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终结。


(四)对内容复杂、争议较大或者涉及其他重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完成审查的,经区政法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审查期限,并将延期理由及期限书面告知提请审查机关。紧急情况下,区政府法制机构对送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即时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区政府法制机构做出的书面审查意见应当加盖区政府法制机构公章。


第十九条 区政府法制机构在审查规范性文件时,可就规范性文件所涉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事项,通过召开座谈、论证、听证等形式听取意见,有关部门应予配合。


区政府法制机构在审查规范性文件时,需向其他行政机关征求意见的,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需起草部门补充说明有关情况的,起草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说明。


前款听取意见、征求意见及补充说明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第三章 决定和发布


第二十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内容对社会有重大影响或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要权益的,应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街道或部门规范性文件应经本单位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发布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区政府法制机构签署意见后,由区人民政府负责人签发。


发布街道及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或法制联络员签署意见后,由本单位负责人签发。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起草街道及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各有关单位负责人分别签署后联合发布。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通过报纸、电视、广播、公告栏、网站、区政府公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规范性文件,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对管理相对人不具有约束力,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向社会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制定机关、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施行日期、有效期等。


第二十三条 被撤销、废止、失效或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在发布该规范性文件的同一载体上发布相关公告。


第二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后,相关部门必须认真组织宣传和实施,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实施情况。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区政府法制机构可以牵头对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章 备案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0日内通过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备案,在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送备案。


街道及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区人民政府报送备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备案。


第二十六条 因发生重大灾害事件、流行性疾病、保障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特殊情况,需要立即制定实施规范性文件的,经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发布实施,并自该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参照本办法第四章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 各街道、区政府各部门办理规范性文件备案手续时,应当向区政府法制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厦门市湖里区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函》;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政府规范性文件一式5份;街道及部门规范性文件一式2份)以及电子文本;


(三)区政府法制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发文目录、文件文本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本机关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案机关。


区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区人民政府书面报送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应纳入街道及部门绩效评估范畴。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两年一清理工作。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法制机构组织清理,街道及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清理。清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建议区人民政府清理由本机关执行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并提出修订或者予以废止的建议:


(一)规范性文件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的;


(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和决定修改、替代或者撤消了现行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的;


(三)规范性文件已经不适应当前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的;


街道及部门规范性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进行修订或者予以废止。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修订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区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可以通过当面递交、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途径向区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审查申请。


审查申请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发文字号以及申请审查事项、理由等。


第三十四条 属于审查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区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请人。情况复杂的,经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审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5日。


经审查,规范性文件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区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制定机关停止执行、及时修正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也可以提请区人民政府予以变更或撤销。制定机关应当自接到区政府法制机构书面意见之日起15日内反馈处理情况,制定机关对修改或者部分撤销后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重新公布并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报送备案。


不属于审查范围的,区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5日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机关提出。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制定街道及部门规范性文件或者未按本办法报送审查和备案的,由区政府法制机构提请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并产生不良后果的,或者由于执行无效的规范性文件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区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提请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效能告诫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厦门市湖里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规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进一步规范区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加强对政府抽象行政行为的管理,提高区级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质量,根据《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第107号令)和《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41号令)等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一章 送 审


第一条 以区政府及其办公室或以各街道、区直各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的草案起草单位(以下简称“送审单位”)向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报送审查的公函(详见附件1);


(二)送审单位规范性文件草案法律审查意见表;


(三)规范性文件草案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各1份;


(四)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说明(详见附件2);


(五)制定规范性文件草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1份;


(六)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其中,规范性文件草案中援引的法律、法规、规章可只注明引用的依据名称及相应条款,不必提供全部文本;规章以下文件(含会议纪要等)须提供正式印发的完整文本。


上述材料由送审单位指派专人送至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二章 受 理


第二条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受理和审查工作,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第三条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受理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对未按本工作规程第一条要求报齐送审材料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不予接受审查;


(二)对送审材料齐全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经送审单位在《厦门市湖里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受理表》(详见附件3)上签字确认后,予以受理。受理审查期限自正式受理之日后的第二日起开始计算。送审单位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第三章 审 查


第四条 对于正式受理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安排承办人员依据《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五条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规范性文件草案应遵循以下步骤:


(一)由承办人员填写《厦门市湖里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理表》,并在4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法制科负责人复核。承办人员认为规范性文件内容复杂或者存在难以把握的问题,须提请集体研究的,应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报法制科负责人;


(二)法制科负责人对初审情况进行复核,并在4个工作日内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如下复核意见:


1.未发现问题的,签署同意意见,报法制科分管领导审定;


2.发现问题的,退回承办人员重新审查;


3.需要集体研究的,经科室负责人提出审查意见,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组织集体研究审定;


4.内容复杂或者难以把握的,报经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同意后,可邀请区政府法律顾问团专职法律顾问参与审查,并视情形报区政府分管领导组织研究决定;


5.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复核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提出延长审查期限申请,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决定。


(三)未提交区政府分管领导研究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经法制科负责人复核后,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根据审查情况在《厦门市湖里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理表》上签署决定意见,并向送审单位出具《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函》(详见附件4);


(四)提交政府分管领导研究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根据审查情况在《厦门市湖里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理表》上签署决定意见,并向送审单位出具《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函》。


第四章反 馈


第六条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最终审核意见,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送审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审查通过的,由送审单位以审定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按有关程序发布;


(二)送审规范性文件草案部分内容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由送审单位根据《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函》进行修改后,再重新报送审查;


(三)送审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违法或者不宜发布的,退回送审单位,规范性文件审查终结;


(四)送审规范性文件草案需延期审查的,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以《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延期审查通知书》形式告知送审单位延期理由及期限。


第五章 发布及备案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对管理相对人不具有约束力,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按照《厦门市湖里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通过报纸、电视、广播、公告栏、网站、区政府公报等形式公布规范性文件,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查阅。


第九条 送审单位应自规范性文件发布起10日内,按照《厦门市湖里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要求,以《厦门市湖里区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函》(详见附件5)的形式向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工作规程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厦门市湖里区 (单位)关于报送规范性文件草案合法性审查的函


2.厦门市湖里区 (单位)关于 (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说明


3.厦门市湖里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受理表


4.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函


5.厦门市湖里区 (单位)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函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25日印发



附件下载:



厦湖府〔2014〕100号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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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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