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同政办〔2014〕92号《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同安区新型职业农民扶持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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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同安区新型职业农民扶持政策的通知》



厦同政办〔2014〕92号





各镇(街)、场,区直各办、局:


根据闽财(农)指〔2014〕80号文件中的《福建省2014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方案》要求,同安区被确定为福建省2014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单位。为做好我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规范培育试点行为,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同安区新型职业农民扶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4日


同安区新型职业农民扶持政策


为加快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根据《同安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经认定并取得资格证书的新型职业农民给予如下政策扶持。


一、“三农”保险:新型职业农民从事粮油、果茶、蔬菜、畜牧业、水产业、食用菌等产业生产,自愿为原则,参加其从事的农业产业险的,保险费由区财政承担60%、个人自缴40%。由区财政、农办根据保险合同及发票等进行审核认定。


二、农业补贴:财政支农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给新型职业农民;新增农业补贴以及农药、新型高效肥料补助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新型职业农民优先享受农机具购置优惠政策。由区财政局和农林局共同审核认定。


三、贷款贴息:新型职业农民务农创业、返乡创业、开展高效农业种植、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经营等,贷款10万元以内(含)按80%给予贴息,贷款贴息利率按贷款发放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由区财政局、农办共同审核认定。


四、金融信贷:根据省农行、农办《关于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若干措施》(农银闽发〔2013〕89号)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加强新型职业农民金融服务的通知》(闽农信〔2013〕335号)精神,一是对符合信贷支持条件的新型职业农民,额度优先安排、利率适当优惠、服务更加便利。二是扩大抵(质)押担保范围,创新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的农(副)产品订单、保单、仓单等权利以及农用生产设备、机械、林权、水域滩途使用权等财产抵(质)押贷款品种。由区农行、区农商银行、区农办共同审核认定。


五、扶持基地:区直部门安排的涉农项目资金,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重点用于扶持设施果蔬、畜禽、渔业、食用菌和休闲观光农业示范基地建设,经认定后的新型职业农民将优先获得项目安排。


六、教育培训:新型职业农民在本区范围内优先享有农技、经营、管理等培训,优先列入其他各项培训工程的对象。参加新型职业农民素质提升工程大专学历教育培养的,学习期满,并取得学历证书,一次性给予每人1500元的误工补助;参加新型职业农民素质提升工程中专学历教育培养的,给予每人800元的误工补助。由区农办审核认定。


七、技术指导:区农业技术部门优先选派技术指导员对新型职业农民实行一对一、面对面服务;优先推广“五新”技术;优先给予测土配方施肥,同时提供配套技术服务;对农产品生产基地和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的新型职业农民优先提供市场信息服务。由区涉农部门具体负责落实。


八、财政扶持: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每年按照不超过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总数的10%进行评先评优,被评为优秀的新型职业农民给予人民币5000元的资金奖励。新型职业农民的产业或产品取得品牌认证的,按相关政策规定给予奖励。


本扶持政策自2014年7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三年。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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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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