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湖府办〔2014〕104号《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里区社区社会组织登记与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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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里区社区社会组织登记与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湖府办〔2014〕104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湖里区社区社会组织登记与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0日


湖里区社区社会组织登记与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规范社区社会组织运行机制,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推进社区公益事业发展,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参与社区治理,促进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厦门市民政局关于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和备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厦民〔2014〕2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社会组织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组成或举办,并在街道或社区地域范围内开展活动的,以满足社区居民不同需求为目的,非营利性、公益性、服务性或互益性的社区社会团体和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根据社区社会组织的性质和类别,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进行直接登记;对尚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实行备案管理,经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开展活动。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须前置行政审批及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社科类的社区社会组织,仍按双重管理体制进行登记管理。


第四条 区民政部门是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社区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对社区社会组织依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年度检查;


(三)依法查处社区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


(四)依法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是社区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社区社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通过提出建议、发布信息、制定导向性政策等方式对社区社会组织进行指导;


(二)通过转移职能、资金扶持、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


(三)协助登记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区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


(四)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社区社会组织的清算事宜;


(五)依法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是负责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的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暂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但正常开展活动且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社区社会组织进行备案管理;


(二)街道办事处和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负责社区社会组织日常工作的指导与协调;


(三)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培育扶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对发展成熟符合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指导其向区民政局登记注册;


(四)每季度向区民政局报送一次社区社会组织数据、类别与目录。


第七条 申请社区社会团体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社区社会团体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区)+街道名称(+社区名称)+活动内容+社团性质的标识名称”;


(二)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准予多个社团合署办公;


(三)个人发起人3名以上或发起单位2个以上;


(四)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适当数量的会员,个人会员数20个以上或单位会员数10个以上;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20个;


(五)活动资金不得低于2000元人民币;


(六)有规范的章程;


(七)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八)社区社会团体实行直接登记制,不必执行筹备期。


第八条 申请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00元以上的开办资金;


(二)有规范的名称,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区)+街道名称(+社区名称)+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


(三)在社区或单位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在不影响业务正常开展的情况下,若干个民办非企事业单位可申请登记在同一活动场所,或与同一社区的社团合署办公;


(四)有规范的章程;


(五)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九条 申请社区社会组织登记的,由申请人(单位)向区民政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申请表;


(二)以社区社会组织名称为户名的银行存款证明;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和身份证复印件,社区社会团体还需提交会员花名册;


(五)章程草案及章程核准表;


(六)法律法规规定须前置许可审批的文件。


第十条 区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可向业务指导单位征求意见,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提出评估意见,有关意见作为审批的依据。


区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尚未达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登记条件,但能正常开展活动且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社区社会组织,应向街道办事处申请备案管理并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十二条 申请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参照第七条、第八条;


(二)有相对稳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其中社会团体须有10名以上的个人或单位会员);


(四)有规范的章程。


第十三条 申请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的,经由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初审后,由发起人或单位向街道办事处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表,社区社会团体还需提交会员花名册;


(二)场所使用权证明;


(三)章程草案。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备案的决定。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经发展完善,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登记条件的,应当向区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第十五条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解散、终止的,应按章程规定的程序解散、终止,主要负责人应于组织解散、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街道办事处申请注销备案。


第十六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十七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撤销备案;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一)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二)侵占、私分、挪用社区社会组织资产或者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四)涂改、出租、出借同意备案表;


(五)超出或不按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六)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七)不按规定办理备案事项变更;


(八)设立分支机构;


(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社区社会组织应建立民主议事制度,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或罢免负责人等重要事项应按章程办理。


第十九条 社区社会组织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社区社会团体主要通过依照章程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开展服务等途径筹措活动经费。


社区社会组织财产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注销备案后,剩余财产应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按其财产来源进行处理,对社区社会团体会费、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个人出资部分予以返还,对捐赠、资助、开展服务等积累的财产,由街道办事处统筹用于发展其所在区域的同类型社会组织。


第二十条 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指导单位依法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社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附件:1.湖里区社区社会团体备案表


2.湖里区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备案表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10日印发



附件下载:



厦湖府办〔2014〕104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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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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