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海政办〔2014〕64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沧区“救急难”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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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沧区“救急难”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海政办〔2014〕64号





区直各办、局,各街镇,农(林)场:


《海沧区“救急难”办法(试行)》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3日


海沧区“救急难”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利和人格尊严,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的发生,突出专项救助的“救急难”功能,解决群众生活中可能遭遇的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问题,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的整体功能,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救急难”工作主要是指对突遇不测、因病因灾陷入生存困难的居民由政府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救助,解决群众生活中可能遭遇的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问题,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的整体功能。


第三条“救急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托底线,救急难;


(二)公开、公平、公正、及时;


(三)过渡性救助原则;


(四)属地管理、分级救助;


(五)政府救助为主,慈善救助、社会互助相结合。


第四条 “救急难”救助对象:原则为本区户籍或持有本区暂住证(或居住证)的居民家庭(对于身患重病,身份一时难以确认的人员按个案进行处理),具有以下几种情况进行救助:


(一)因遭遇火灾、车祸、溺水、矿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导致生活无着的。(生活无着: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二)突发的急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


因医治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三)所辖区域内发现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四)遭遇重大自然灾害。


(五)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不含自费择校生和非全日制大中专学生)。


(六)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


第五条“救急难”标准。根据保基本、管抢救的原则,结合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程度、种类等因素,实施分类分级救助。


(一)因灾救助。因遭遇火灾、车祸、溺水、矿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应急救助,应急救助视其突发因素及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救助,救助标准为因灾财产损失在5万以内的家庭给予3000元以内的救助;因灾财产损失在5万(含)—10万的家庭给予1万元以内的救助;因灾财产损失在10万(含)—15万的家庭给予1.5万元以内的救助;因灾财产损失在15万(含)—20万的家庭给予2万元以内的救助;因灾财产损失在20万以上(含)的家庭最高给予3万元以内的救助。


(二)因病救助。所辖区域内发生的急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辖区内医疗机构要积极救治;到辖区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区民政局、区卫生局等部门积极筹措资金,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紧急医疗救助金。


因医治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医疗补助和其他社会帮扶救助资金后,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按照《厦门市海沧区医疗救助办法》(厦海政〔2014〕97号)规定,视申请人家庭经济收入状况、病情及个人住院自付医疗费用的额度,给予救助。


(三)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所辖区域内发现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方式为协助送到厦门市救助管理站。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护送市救助管理站救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对突发急病人员,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四)自然灾害救助。遭遇突发性自然灾害,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受灾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海沧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要求给予灾害应急救助。


(五)教育救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子女就读高中(中专)、大学全日制学历,因经济困难可能辍学者;家庭成员身患重病(或绝症)、家庭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及特大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而可能辍学的高中(中专)、大学全日制学历学生可以申请朝阳助学,助学标准为:


1.在本市学校就读的本科新生,每生一次性资助5000元;在本市以外的学校就读的本科新生,每生一次性资助6000元;


2.在本市学校就读的专科新生,每生一次性资助3000元,在本市以外的学校就读的专科新生,每生一次性资助3500元;


3.本市学校就读的高中(中专)新生,每生一次性资助1500元,在本市以外的学校就读的中专新生,每生一次性资助2000元;


4.符合计生奖励政策的子女,助学时增发助学金:就读本科以上(含)的奖励1000元,专科及以下的奖励500元。


(六)重大困难临时救助。对因重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临时救助视其突发因素及困难程度,救助标准在3000元以内,每户每年接受临时救助的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两次。


(七)住房救助。对因灾、突发事故、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住房无着落的特困家庭,民政部门受理认定后转交街镇或建设部门承办住房救助,确保特困家庭人员不流落街头。


对农村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的“五保”、“三无”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给予住房救助,救助方式通过安排入住区社会福利中心、自然灾害避灾点或实施农村危房改造。


第六条 及时受理、主动发现


(一)本人申请。在街镇建立健全统一受理、协调办理机制。开设专门窗口受理群众申请。


(二)主动发现。各街镇依托村居网格员,建立“急难” 对象主动发现机制,及时了解、掌握、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帮助其提出救助申请并协助落实,做到早发现、早救助、早干预。发现重大情况及时上报街镇和区民政局,区民政局要开通社会救助热线电话6055893,并向社会公布,以便畅通困难群众申请救助渠道。


(三)通过社会关注发现。通过传统媒体和新媒体、自媒体及时发现,及时关注,及时救助。


第七条 申请所需材料:


(一)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暂住证)、身份证复印件,低保、五保和低收入家庭等相关证明材料;对于身患重病,身份一时难以确认的人员应先救助后确认身份。


(二)身患疾病的需提供区级(含区)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必要的病史材料复印件,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总额收据及补助、报销凭证复印件。


(三)因事故灾害造成的特殊困难,需提供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的需提供子女学籍或相关证明。


(五)区民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救急难”申请程序:


(一)城乡困难家庭的户主向现居住地街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所需材料。由各村(居)负责受理。


(二)村(居)接到书面申请后,3日内(含法定节假日、下同)完成入户调查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在村(居)务公开栏张榜公示3日,接受群众监督。并由申请人填写相应表格,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上报街镇。


(三)街镇应当自收到村(居)上报材料之日起,3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救助金额3000元以上(含)的应将申报材料报区民政局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向申请人发出告知书,并将申报材料退回所在村(居)。


(四)区民政局应当自收到街镇审核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定,确定救助金额;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向申请人发出告知书,并将申报材料退回街镇。区民政局必要时可进行核查。


(五)对因突发性灾难导致无法维持生活等特殊困难家庭,允许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先救助后报批。


第九条 救急难审定办法。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按照家庭申请,村(居)审查,街镇审核,救助金额3000元以上需报区民政部门审定的操作程序组织实施。


由于遭遇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急需救助而又不能提供申报材料的家庭或个人,由社会救助窗口先实施救助,后补办相关申报材料。


第十条 各街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救急难”工作的实施和管理。


第十一条 “救急难”救助以提供救助金为主要方式,救助金一般采取社会化发放,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必须是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的开户账号;对于特殊紧急情况的可以采取现金直接支付。


第十二条 “救急难”属于过渡性救助原则,“急难”特征缓解后由其他社会保障政策进行救助衔接。


第十三条 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救急难”快速响应机制。依托《厦门市海沧区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托底线、救急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由海沧区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部门转办落实。区民政局和各街镇在服务大厅设立“救急难”受理窗口和咨询电话,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落实、转办事宜,为“救急难”工作提供支撑平台。


第十四条 区民政局及各街镇应建立救助对象审核材料、资金台账、发放名册等救急难工作档案,并加强档案管理,做到资料完整,便于查询利用。


第十五条 着力推动社会救助服务由传统的、单一的物质救助,向物质保障、生活帮扶、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多样化、个性化服务发展。鼓励政府、社会组织组建志愿者队伍,为特困对象和特困家庭提供志愿服务。


第十六条 救急难资金筹集。区民政局每年设立救急难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筹集标准为每个常住人口每年2元。


为建立健全广泛的社会参与机制,可通过慈善劝募等方式募集“救急难”资金,并将政府财政投入、社会捐助资金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朝阳基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坚持政府主导,民政牵头受理,协调相关部门办理的工作机制,着力解决社会救助制度不完善、社会力量参与不足的问题,立足于“托底线”,实践中大胆探索,有效推进救助工作改革和发展,努力实现对“急难”对象的救助和帮扶。


第十八条 由区民政局对申请“救急难”的城乡困难家庭进行相关情况调查,申请人须如实反映相关情况。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救助金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冒领款物,并在一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十九条 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民政局将对对象认定、资金发放、救助实施等环节进行重点监察、审计。对弄虚作假、不作为等问题进行监督,同时落实社会监督举报制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厦门市海沧区民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沧区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厦海民〔2013〕6号)同时废止。


厦门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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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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