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府〔2014〕214号《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工业稳增长促转型四条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工业稳增长促转型四条措施的通知》
集府〔2014〕214号
各镇、街,各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工业稳增长促转型十三条的通知》(厦府〔2014〕108号)精神,推动我区工业稳定增长,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现提出推动工业稳增长促转型四条措施:
一、鼓励企业增产增效
奖励对象:2014年度工业总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增加1000万元(含)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
奖励标准:㈠工业总产值:①2014年度工业总产值比上年度增加5000万-1亿元(不含)的企业,给予奖励5万元;②增加1亿元(含)以上的企业,每增加1亿元给予奖励10万元。
㈡主营业务收入:①2014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比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加5000万-1亿元(不含)的企业,给予奖励6万元;②增加1亿元(含)以上的企业,每增加1亿元给予奖励15万元。
㈢2014年度工业总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增加1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含)的工业产值1亿元以上企业由区政府给予奖励,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1万元;2014年度工业总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增加1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含)的工业产值1亿元以下规上工业企业由所在镇街给予奖励,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1万元。
工业总产值和主营业务收入数据由区统计局负责审核确认;上述第(一)、(二)两项奖励可同时享受。
二、扶持企业技术改造
奖励对象:申报年度区级税收达100万元(含)以上且不低于上一年度的企业。
奖励标准:按该企业当年度设备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企业申请的技改项目需经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且当年实际投资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
区财政每年度安排2000万元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符合条件的补助总额如超出2000万元,则按比例相应降低奖励标准。
三、扶持企业开拓市场
奖励标准:㈠企业参加市、区两级政府或经贸部门统一组织的国内博览会、展销会、贸洽会等商品展览活动的,每个展位给予50%的展位费补贴。
㈡参加国外(境外)专业博览会、展销会等商品展销展示活动的,给予每个标准展位(按9平方米/标准展位折算)1万元展位费补助。
㈢参加国内专业展的,给予每个标准展位2000元的展位费补助。
每家企业每年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上年度产值4亿元及以上的企业不超过60万元),且不超过其上年度纳税总额。企业应于展会结束的当年申请扶持资金(第四季度参展的,申请时限可延至次年第一季度)。
四、推动集约节约用地
奖励标准:在符合城市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基础上,对企业自用的投资新建或对原有厂房进行改造升级,单栋厂房建筑面积达到8000平方米以上且层数达到四层以上的,按其新增的货梯购买价格的5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厂房竣工验收后申请补助,建筑面积以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准。
五、其他事项
㈠以上措施适用于工商登记及税务登记在集美区的企业。
㈡企业同一项目同时符合区级其它扶持措施的,可择优但不重复享受。
㈢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㈣本通知由区经济贸易发展局负责解释。
㈤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措施执行期限为2014年12月31日,第二、三、四条措施有效期2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5日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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