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府〔2014〕171号《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临时围挡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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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临时围挡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



集府〔2014〕171号





各镇(街),区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化管理集美区范围内的临时围挡,维护城市环境和市容市貌,提升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福建省公安交通总队《关于加强城市占道施工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厦门市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提升厦门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若干措施》、《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通知》等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结合美丽厦门战略规划及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集美区范围内的在建工程(包括且不限于房屋建筑工程、道路交通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一切建设工程,下同)、市政工程(包括且不限于道路、桥梁等及其相关配套设施及其他水、电、燃气、电信等公用事业工程,以及前述工程的维护等一切市政相关工程,下同)及其相关需临时占道(包括占用或挖掘道路、人行道,盲道、斑马线等,下同)工程、待建(含土地房屋征用拆迁,下同)地块、收储用地等临时围挡的设置、维护、管理及监管,均应按本意见执行。


第二条 临时围挡设置、维护、管理义务


建筑施工现场围挡的设置、维护、管理的义务由施工单位承担;市政工程及其相关需临时占道工程的围挡设置、维护、管理的义务由施工单位承担;待建地块围挡设置、维护、管理的义务由产权单位承担,属于土地房屋征收地块围挡的设置、维护、管理的义务由征收部门或者其委托拆除的单位承担;收储用地围挡的设置、维护、管理的义务由其管理部门承担。


第三条 临时围挡规范化监管的分工


1.区管在建工程及区属市政工程及其相关需临时占道工程临时围挡规范化,由区建设局负责监管;区管待建地块、收储用地临时围挡规范化,由区行政执法局负责监管;非区管在建工程、市政工程及其相关需临时占道工程,由施工批准单位负责监管;非区管待建地块或收储用地围挡规范化,由产权单位(或征收部门或管理部门)负责监管。


2.集美区城市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城管办)是负责总协调辖区范围内临时围挡规范化管理工作。区城管办负责对集美区范围内临时围挡的例行巡查。


3.若区城管办在例行巡查中发现区属在建工程或市政工程及其相关需临时占道工程或待建地块或收储用地的围挡不符合要求的,直接责成监管单位采取监管措施;发现非区属在建工程或市政工程及其相关需临时占道工程或待建地块或收储用地的围挡不符合要求的,在直接指令区行政执法局采取监管措施的同时,可同时通报给该项工程或地块(用地)的监管单位。


第四条 在建工程围挡规范及扬尘防治等相关要求


1.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实体围挡,包括工地围墙、大门两部分。围挡材质可采用定型装配式或砌体材料,有基础和墙帽,围挡应稳固、安全、整洁、美观。


2.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围挡应选用《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图集》(以下简称《图集》)或集美区相关部门制定的图集中的围挡样式,围挡样式的选择应结合工期长短和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协调等工程实际确定,提倡优先选用装配式围挡。建设、施工企业可在《图集》的基础上,结合工程施工现场实际和企业特点,进一步优化完善围挡并组织实施。


3.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城市主干道旁或风景名胜区内的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3米。工地大门外两侧以及主干道旁或风景名胜区道路旁的围挡外墙面应进行美化,应保证不少于30%的围挡外墙面积作为质量安全、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宣传广告用途。


4.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连续设置封闭围挡;


5.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大门设置应符合消防要求,其宽度不得小于6米。大门应采用封闭门扇,大门内侧应设置门卫室。


6.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应按照《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公示标牌管理的通知》(厦建工〔2014〕27号)的要求设置 “五牌一图”等公示标牌,公示标牌应设置在施工现场大门口处两侧的显著位置且与围挡同步实施,在工程开工前应落实到位。


7.在建工程施工围挡外侧与道路衔接处应采用绿化或者硬化铺装措施;施工现场的主要出入口、主要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堆放区、生活区、办公区的地面应按照规定作硬化处理并定期进行清扫。


8.在建工程施工围挡内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洒水或绿化等措施,裸置6个月以上的土方应采取临时绿化措施,土方堆放高度不得高于围挡高度。


9.在建工程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应按总平面布局分类、整齐码放。对易产生扬尘的大堆物料,能洒水的应按时洒水压尘,不能洒水的应采取覆盖等措施。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在库房或密闭容器内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10.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采取保证车辆清洁的措施,设置洗车台、沉淀池和车辆清污设施,运输车辆应经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出场;应杜绝随意排放污水或其他污染物行为,排水系统应定时清理,做到排水通畅;清洗混凝土泵送管污水应采用波纹管集中排放,严禁沿外架清洗混凝土泵送管。


11.在建工程建筑物外脚手架应挂设整洁、严密并符合相关标准的密目式安全网;安全网应保持整洁完好并应定时清理、及时更换有损市容市貌及安全防护的安全网。


12.在建工程参建各方应加强对施工围挡、建设工程公示标牌设置的检查、维护及管理,及时修复破损的围挡、更换破损的广告及公示标牌,及时清理围挡上的乱涂写乱张贴。


第五条 市政工程及相关需临时占道工程围挡规范及扬尘防治等相关要求


1.市政工程及其相关需临时占道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实体围挡。市政建设工程的围挡规范及扬尘防治等相关要求应按本意见第四条执行;若施工工期在15日以内的,应设置连续封闭围挡,高度不宜低于1.2米;若施工工期在15日及以上的,必须按前述《图集》的要求设置固定式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


管网敷设市政工程围挡应连续封闭设置,但分段施工的可按照工程进度分段封闭设置。


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封闭围挡或因交通安全原因确需围挡低于规定高度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并设置符合标准的警示标志,同时向区城管办、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区公安部门报告。


2.市政工程及其相关需临时占道工程施工必须按规定设置工程信息牌并公示在施工现场主出入口处及其他显眼处;公示披露的信息应符合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项目信息、业主单位、批准单位、施工单位等。


3.市政工程及其相关需临时占道工程的固定式围挡外墙面应进行美化,要有不少于30%面积的围挡外墙作为质量安全、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宣传广告用途。


4.市政工程及其相关需临时占道工程,若施工会产生泥浆、污水的项目,应在围挡内设置收集装置,严禁将泥浆、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市政管网,严禁污染道路及周边环境。


5.市政工程及其相关需临时占道工程施工围挡内,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洒水或绿化等措施,材料及土方外运必须采取可靠措施防止滴、洒、漏。


6.市政工程及其相关需临时占道工程临时设施的搭设必须美观、牢固,应优先选用集装箱柜式活动房,围挡外不得搭设简易临时设施。


7.市政工程及其相关需临时占道工程施工,若可能影响道路交通或需占用人行横道或人行通道的,应持有许可手续,并在所占用道路或人行横道或人行通道两侧设置人流疏导标识。


第六条 待建地块的围挡规范及扬尘防治等相关要求


1.待建地块不得设置通透式或半通透式围挡,产权单位或责任单位(下同简称责任单位)应参照《图集》设置密闭围挡。


2.待建地块实体围挡优先选用砌体材料,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城市主干道旁、风景名胜区内的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3米。


3.待建地块应设置有封闭门扇的大门并安排专人值守,大门旁应设置告示牌,告示内容符合相关规定包括地块名称、产权单位等。


4.待建地块围挡外墙面不少于30%面积应作为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宣传广告用途。


5.待建地块内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洒水或绿化等措施,裸置6个月以上的土方应采取临时绿化措施,土方堆放高度不得高于围挡高度。


第七条 收储用地围挡规范要求


位于城市主干道旁的收储用地,应使用砌体材料设置密闭围挡,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应参照待建地块相关规定设置告示牌及收储管理标语等。


第八条 法律责任


1.区管在建工程、区属市政工程及其相关需临时占道工程项目,若有围挡不符本规定要求的,由区建设局或其委托的单位开具整改通知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按要求整改的,按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处理或行政处罚,且将相关责任单位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不推荐参评省市文明工地。


2.非区管在建工地(含道路交通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建设工程)或市政工程及其相关需临时占道工程或待建地块或收储用地,若有围挡不符本意见要求的,其监管单位应及时自纠到位;属于区城管办在例行巡查中发现不符本意见要求的,按本意见第三条第4款直接指令由区行政执法局开具整改通知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按要求整改的,按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处理或行政处罚。


3.区管待建地块、收储用地围挡不符本规定要求的项目,由区行政执法局开具整改通知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按要求整改的,按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处理或行政处罚。


4.凡因施工原因造成道路或周边环境污染的,由区行政执法局按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处理或行政处罚。


第九条 附则


1.本意见所称围挡,是指为确保安全文明施工、保持施工现场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所设置的非永久性隔离构筑物、设施。


2.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区城管办负责解释。


3.集美区范围内所有建设施工工程、市政工程及其相关需临时占用道路工程、待建地块、收储用地的围挡应严格按本意见规范执行;本意见发布前已开工工程(含存量工程或待建土地或收储用地)围挡不符合本意见要求的,应在区城管办要求的时间内按本意见规范到位。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2014年9月5日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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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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