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思政办〔2014〕59号《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明区孤寡退休人员住院护理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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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明区孤寡退休人员住院护理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思政办〔2014〕59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思明区孤寡退休人员住院护理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27日


思明区孤寡退休人员住院护理补助暂行办法


为更好地解决本区孤寡退休人员住院护理实际困难,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6〕267号)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孤寡退休人员为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具有本市户口的已移交本区社会化管理的无子女无配偶的退休人员。


第二条 孤寡退休人员可享受住院护理费补助。补助标准为:以实际住院天数,按每天100元的标准补助护理费用;每人每医保年度内享受住院护理费补助金最高不超过上一年度厦门市城镇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


第三条 符合申请孤寡退休人员住院护理费补助申请条件的退休人员,在出院后可到其所移交社会化管理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领取,填写《思明区社会化管理孤寡退休人员住院护理费补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收费票据、费用清单、疾病诊断证明或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


(三)社会保障卡或医疗IC卡原件及复印件;


(四)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孤寡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在厦门开户的银联卡或退休养老金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条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核实,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按《思明区社会化管理孤寡退休人员住院护理费补助申请公示表》格式张榜公示5天,接受群众监督。


对公示无异议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分别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报送区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中心。区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中心应在收到申请(审批)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将住院护理费转入申请人指定银行帐户,由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通知申请人。


第六条 孤寡退休人员住院护理费实行全区统一管理,在区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中心设立资金专户,进行专账核算。区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中心负责资金的管理和发放。财政、审计部门定期对资金的使用、支付情况进行检查,加强监督。


第七条 各有关退管机构应当对申请领取护理费的对象和标准进行把关,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办理,自觉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第八条本暂行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思明区退休人员困难资助金补助暂行办法》(厦思政办〔2008〕48号)同时废止。


附件:1.思明区社会化管理孤寡退休人员住院护理费补助申请(审批)表


2.思明区社会化管理孤寡退休人员住院护理费补助申请公示表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8月27日印发



附件下载:



厦思政办〔2014〕59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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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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