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翔政办〔2015〕75号《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翔政办〔2015〕75号
各镇(街),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2010年区政府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实施意见的通知》(厦翔政办〔2010〕49号)有效期届满,根据当前我区实际,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6日
翔安区关于进一步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的实施意见
为改善全区农村医疗卫生条件,切实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结合全区医疗卫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硬件建设
在已建设完成82家标准化卫生所的基础上,2015年再安排建设村(居)标准化卫生所10家,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批建设,力争用三年时间完成标准化村(居)卫生所建设任务(全区建设任务为107家),使新建标准化村(居)卫生所覆盖全区所有村(居)。各镇(街、场)、各村(居)要积极创造条件,负责选址供地、规范建设,确保各年度建设计划如期完成。
二、鼓励政策
(一)积极鼓励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到辖区农村(含村改居)医疗机构(以下统称“村(居)卫生所”)服务。
(二)从2015年1月1日起,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村(居)卫生所服务的,享受财政“学费代偿”待遇:
1.无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的;
2.无女乡村医生的;
3.现有乡村医生年龄均大于55周岁的;
4.仅有一名乡村医生的。
(三)符合本实施意见规定,享受财政“学费代偿”待遇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的补贴额度为每人每月200元,补贴年限为中专毕业生3年,大专毕业生4年,本科毕业生5年。
前款所规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到小嶝社区卫生所、锄山村卫生所等边远海岛山区村(居)卫生所服务的,其补贴年限适当延长,即中专毕业生6年,大专毕业生8年,本科毕业生10年。
(四)本实施意见所规定的财政“学费代偿”补贴发放,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三、工作管理
(一)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到村(居)卫生所服务的,应当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持村医疗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业注册。
(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规定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为方便乡村医生的工作和生活,新到村(居)卫生所工作的乡村医生,原则上从所在村(居)中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中确定;所在村(居)没有合适人选的,可从其它村(居)符合条件的人员中调配补充。
四、经费保障
(一)标准化村(居)卫生所建设及基本设备配套资金按市级11万元、区级28.5万元给予补助,即每家新建的村(居)卫生所补助39.5万元,其中工程建设资金37.5万元,基本设备配套资金2万元。
(二)实施财政“学费代偿”制度的补贴资金,由区财政纳入年度预算。
五、附则
(一)本实施意见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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