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府〔2015〕36号《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创业大厦入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创业大厦入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集府〔2015〕36号
各镇、街,各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集美区创业大厦入驻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7日
集美区创业大厦入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扶持人才来集美区创业,大力营造创新创业的良好氛围和条件,充分发挥创业大厦对科技企业孵化、育成、发展的聚集效应,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美区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集美区创业大厦的管理和服务机构,具体承担创业大厦的招商、管理与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入驻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 入驻对象:
(一)孵化企业;
(二)入选“聚贤集美”人才计划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其他人才创办的企业;
(三)境内外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设立在我区的技术成果转移机构或服务机构;
(四)对台科技交流与合作服务机构;
(五)各类技术研发机构包括平台类(含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博士后工作站等)、总部类(含研发总部、技术服务运营总部等);
(六)信息技术外包服务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生产企业;
(七)知识产权服务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八)我区重点招商项目。
第四条 入驻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须是在我区注册、纳税的独立法人;
(二)所开发的项目或所提供的产品服务应与我区产业紧密结合,可为区域科技创新提供保障,可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支撑,发挥辐射作用。着重支持我区当前重点发展的“4+1”现代产业(“4”指的是软件信息服务、机械装备制造、商务商贸物流、文化演艺传媒四大主导产业,“1”指的是特色产业,包括新材料、水暖卫浴、纺织服装及现代都市观光休闲农业等),着重支持符合我区产业规划的新兴产业。
(三)孵化企业注册资本不超过300万元;申请入驻时,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含边申请入驻边注册);企业负责人为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海外留学生或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可转化自主创新成果、知识产权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五条 入驻对象视企业创新、效益等情况可享受房租减免优惠。
(一)第一年免租金,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租金的40%和70%缴交;
(二)引进人才创办企业依据《厦门市集美区关于贯彻落实“海纳百川”人才计划实施“聚贤集美”人才计划的意见》(厦集委办〔2013〕32号)有关条款执行;
(三)个别有突出创新能力等个案研究。
第六条 入驻企业申报本区科技计划项目给予优先立项、从优资助。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区财政按1:0.5比例给予配套资金扶持。
第七条 孵化企业在孵期间所获自主知识产权,毕业两年内能够在我区转化形成年产值达到500万以上,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区财政按1:1比例给予配套资金扶持(同一项目不重复资助)。
第八条 中心经常性地组织一些内部交流活动,形成一个优势互补、相互促进的良好创新、创业氛围;同时结合高新技术的特点,不定期地举办各种学术交流活动,提供最新的国内外科技信息。
第九条 中心邀请专家不定期地举办企业管理、财务分析、市场营销、工商税务、外贸实务、法律与法规等专业知识讲座和培训。
第十条 辖区高校或科研院所师生创办的孵化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本办法各优惠条款。
第四章 应尽义务
第十一条 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及与中心签定的各项协议。
第十二条 按照创业大厦的整体规划和规范要求运作,努力维护集美区创业大厦的品牌形象。
第十三条 未经中心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公司性质和场地用途,不得转租。退出时,根据签订协议,原则上恢复原样。
第十四条 指定专人负责日常联络工作,按要求报送有关统计资料,积极参与管理机构举办的项目推介会和信息交流会。
第十五条 向中心提供的任何信息应符合管理规定和确保真实性,并负起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对中心的管理和服务(包括内容与质量、流程与效率等)积极建言献策,共同完善和维护良好的创业环境。
第五章 入驻程序
第十七条 申请入驻需向中心提交的相关材料:
(一)入驻申请表;
(二)商业计划书或孵化项目可行性报告(仅对孵化企业要求。以下材料,孵化企业可以边办理边报备);
(三)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事业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职称、学历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最近一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及上年度企业国地税完税证明(正在办理注册手续的企业除外);
(六)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须报送最近1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
(七)有关技术成果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专利证书、成果鉴定、测试报告等)。
第十八条 申请程序:
(一)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二)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
(三)由区科技局牵头,会同区发改局、区经发局、区财政局、区投促局进行审核;
(四)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申请者在接到入驻通知书后,应办理入驻手续,正式入驻。
第六章 退出程序
第二十条 主动要求退出,可以办理退出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不履行或因故无法履行入驻协议书,经审核认定后,双方终止协议,应退出。
第二十二条 有违法、犯罪或丧失入驻条件等其他不适宜在大厦经营情形的,经审核确认的,应退出。该入驻企业或机构应在接到退出通知之日起15日内腾退房屋并办理退出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孵化企业经孵化培育三年期满后,应按时从创业大厦迁离。在孵企业属于技术研发和经营管理的客观原因,需要延期的,须经审批,最长延期2年,租金按100%计收。其他类企业入驻期限和退出依入驻协议书约定。
第二十四条 大厦所有入驻单位,均依入驻协议书约定按时办理退出手续,到期前2个月由大厦管理部门发出书面通知。
第二十五条 逾期5天以上不退出的视为违约,依入驻协议书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凡入驻企业和机构视同科技招商,可择优选择享受本办法或政府其他相关优惠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七条 租金收取和核定按市、区公共资源配置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3月27日印发
附件下载: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