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府办〔2015〕24号《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美区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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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美区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集府办〔2015〕24号





各镇、街,各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集美区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补助实施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3日


集美区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应对我区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逐步推进我区社会福利均等普惠,缓解老龄化对家庭特别是困难家庭的压力,推动我区养老服务事业的稳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厦府〔2014〕1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按照以下原则对符合本办法的申请人进行补助:


1.坚持辖区户籍属地原则;


2.坚持个人自愿申请的原则;


3.坚持家庭为主,政府补助和社会互助为辅的原则;


4.坚持分类实施的原则。


第三条 申请人户籍在集美区且连续居住5年(含满5年)以上,实际入住(或申请入住)养老机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作为本办法的补助对象:


1.80周岁(含80岁)以上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除外);


2.属于企业退休人员的,对于其中60周岁(含60岁)以上且无法定赡养人或无其他扶养人的人员,所领取养老金或退休金不足以缴交入住养老机构费用的;


3.属于被核定为低保家庭的对象,对于60周岁(含60岁)以上且需要生活照料的失能、半失能的特困人员,其法定赡养人或其他抚养人无能力提供其入住养老机构费用的;


4.属于残疾人员的,对于60周岁(含60岁)以上持有二代残疾证的二级(含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员,且需要长期护理的(精神残疾须适合入住养老机构的人员);


5.60周岁(含60岁)的人员,且其独生子女死亡或其独生子女伤残等级在二级以上的(以下简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6.革命“老地下党员”“老交通员”“老游击队员”“老接头户”“老苏区区干部”(简称“五老”人员)和革命“五老”遗孀。


第四条 符合补助申请人必须入住本辖区养老机构,具体标准为:


1.对年满80周岁(含80岁)以上的老年人愿意入住的,每人每月补助500元。享受入住养老机构补助后,保留享受高龄老人津贴。


2.属于企业退休人员的,对于其中60周岁(含60岁)以上且无法定赡养人或无其他扶养人的人员,所领取养老金或退休金不足以缴交入住费用的,每人每月最高补助不超过1000元。每年2次提交退休金领取金额或养老金领取金额证明,根据各自所领取退休金或养老金的变动,补助资金也随之变动,实行动态差额补助(实际补助额为缴交养老机构费用与退休金或养老金的差额)。


3.属于被核定为低保家庭的对象,对于其中60周岁(含60岁)以上人员中,法定赡养人或扶养人无能力提供入住养老机构费用,且需要到养老机构生活照料的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每人每月补助1000元;连续3年以上被核定低保家庭中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费用按“三无”“五保”对象标准,实行政府购买服务。


4.属于残疾人员的,对60周岁(含60岁)以上持有二代残疾证中的二级(含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员,且需要到养老机构托养、康复人员,每人每月补助500元。已享受残疾人居家补贴的,均可再享受补助。


5.对60岁以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老年人愿意到养老机构养老的,每人每月补助1000元。


6.革命“五老”人员和革命“五老”遗孀每人每月补助1000元。


上述符合二项以上补助条件的人员,按最高项标准执行。


第五条 补助复核与管理


1.各镇、街具体负责本辖区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审核工作。


2.符合本办法规定辖区内的老年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可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社会救助机构提出入住养老机构补助申请,具体程序为:(1)申请人填写《集美区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补助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并由村、社区签署意见;(2)申请人向镇或街道申请审核并提交本人《身份证》、《户籍证》。属于企业退休人员还需提供《退休证》、社保中心及单位提供领取养老金或退休金的证明额;属于低保户的还需提供《低保证》;属于残疾人员还需提供二代《残疾证》;属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还需提供独生子女死亡或其独生子女伤残等级证明。(3)镇或街道审核后,报送区社会福利中心,由区社会福利中心组织相关医护、养老机构等方面专业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对其入院者进行护理等级评估后,由区民政局批准补助金额,符合补助的对象以区民政局批准且实际入住养老机构次月起享受补助。


3.政府对入住人员的补助资金,直接与各养老机构结算,养老机构在收取个人费用时,应直接扣除政府补助的部份,并于每月25日前将本单位入住老年人补助花名册、补助统计表,分别上报区民政局和镇(街)社会事务办、街政办。区民政部门每季度与养老机构核实一次人员情况。


4.区民政局、镇(街)依据养老机构上报入住人员补助花名册、《集美区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补助申请审批表》影印件、收费凭证及机构登记证书,在每季度第二周内将各自所承担的补贴资金核拨到养老机构的账号。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本辖区内经民政部门批准并经评估为3A等级证书以上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2.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具有良好居住环境,必要设施、设备和专业服务水平,能按照老年人身体状况、生活自理程度和社会交往能力,实行分类分级服务。


第七条 资金来源


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所需补助资金列入区、镇(街)财政预算,各自按50%比例承担,并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农场人员由区级财政负担,纳入区民政部门预算。


第八条 监督与检查


区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对补贴对象进行审批工作,按时督促相关单位兑现补助资金。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监察,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确保补贴资金安全、有效、规范运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3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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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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