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翔政〔2015〕155号《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及促进工业经济稳定增长的通知》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及促进工业经济稳定增长的通知》
厦翔政〔2015〕155号
各镇(街),区直各办、局: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创新转型稳定增长十条措施的通知》(厦府〔2015〕66号)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厦府办〔2015〕59号)精神,为进一步扶持我区小微企业,促进工业经济稳定增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企业增产多销
区财政安排1000万元,对年度工业总产值同比上年度增长超1000万元(含)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产值增加额每千万元为一个计算单位,给予0.5‰的奖励,单家企业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企业工业总产值数据以统计局确认的为准。
责任单位:经信局、统计局、财政局
二、鼓励企业投产量产,转入规上统计
区财政安排280万元,对年度产值超过2000万元且被确定新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名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7万元。新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单以统计局确认的为准。
责任单位:经信局、统计局、财政局
三、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区财政安排100万元,鼓励和引导本区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种展会,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拓宽产品销售渠道,并按企业实际缴纳标准展位费的50%予以补助,单个展会补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不足1.5万元的按实补助,单家企业年度补助额不超过10万元。
责任单位:经信局、商务局、财政局
四、帮助企业规避出口风险
区财政安排100万元,鼓励区属企业积极采用出口信用保险工具开拓国际市场,防范出口收汇风险。对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区属企业进行扶持,按实际缴纳保费的25%给予补助,单家企业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责任单位:经信局、商务局、财政局
五、鼓励企业创品牌、创名牌
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每项一次性奖励80万元;获得福建省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的每项一次性奖励15万元;获得厦门市著名商标、优质品牌的每项一次性奖励5万元。
责任单位:经信局、财政局
六、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扶持、奖励资金适用对象为工商注册地在我区(含火炬翔安产业区)的企业。
(二)本通知有效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2015年8月20日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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