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翔政〔2015〕108号《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翔安区扶持发展现代都市农业暂行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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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翔安区扶持发展现代都市农业暂行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翔政〔2015〕108号





各镇(街),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翔安区扶持发展现代都市农业暂行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2015年6月6日



翔安区扶持发展现代都市农业暂行实施意见


为优化我区农业产业结构,提升我区现代农业产业水平,服务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积极拓宽农(渔)民就业渠道,努力增加农(渔)民收入,结合我区实际,提出扶持发展现代都市农业的暂行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美丽厦门战略规划》和国家、省、市“三农”工作要求,围绕“百姓富、生态美”和“美丽厦门·典范翔安”建设,在“三规合一”框架内,重点扶持设施农业、种子种苗产业、现代休闲观光农业,及农产品精深加工业,全力推进我区现代都市农业发展。


二、发展目标


2015年—2016年,力促实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11%以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含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新型职业农民、家庭农场等)产值年均增长15%以上。


三、扶持措施


(一)大力发展种子种苗业


1.拓展农作物种子企业发展空间


支持农作物种子种苗企业在研发和繁育方面对用地的需求,协助办理土地的征用或租赁等相关手续。适当放宽农作物种子企业入驻工业园区或小企业总部对税收及用工等方面的条件要求,协助解决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对固定资产的需求问题。


扶持对象:工商登记和税务注册地均在翔安区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扶持条件:企业持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2.扶持提升水产种苗产业


鼓励我区水产种苗企业从事“一代苗”生产。对水产种苗企业从国外进口亲虾的,每进口一对亲虾由区财政补助50元。具体补助亲虾数量以国家农业部批复的免税亲虾实际进口到位数量为准。


扶持对象:工商登记和税务注册地均在翔安区的水产种苗经营企业。


扶持条件:


(1)水产种苗场设施用地必须取得设施农用地的备案手续;


(2)经营主体具有独立水产苗种进口权;


(3)进口的亲虾需具有当年的农业部免税批文;


(4)经营主体需提供厦门市检验检疫局检疫证明和厦门海关出关证明;


(5)进口的亲虾需投放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以进行繁殖生产。


(二)大力发展设施农业


1.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


区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扶持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新建用于蔬菜、水果、食用菌和中药材等连片规模经营的农田基础设施。投资规模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区财政按财政审核资金的60%给予补助,补助范围由目前的省级农民创业园区域扩大到全区,补助产业由蔬菜、中药材、食用菌等主导产业扩大到所有农业行业范围。


扶持对象:工商登记和税务注册地均在翔安区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


扶持条件:


(1)所建设施必须是用于服务我区农业产业发展的农田基础设施和产地小型冷藏(冻)设备等;


(2)所建项目必须连片种植,项目租用耕地总面积到达50亩以上;


(3)所建冷藏(冻)设施用地必须取得设施农用地的备案手续。


2.扶持建设生猪生态养殖设施


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符合“三规合一”、生态“红线”控制范围,位于禁养区外的现代都市生态养殖业优化提升重点区域内的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对发展种养结合的牧-沼-菜(果、林、草)生态养殖模式,以及推广微生物垫料发酵床零排放技术的项目,采用“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通过验收的按存栏规模进行补助。每年完成5-8个既有的规模化生猪养殖场的标准化示范创建,提升生态养殖产业水平。


扶持对象:翔安区非禁养区内的规模化生猪养殖场。


扶持条件:


(1)养殖场选址:场址选择不得位于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区域及区政府划定的禁养区内,符合规划、土地、环保、农业等有关规定。租用土地的养殖场土地租期剩余使用年限应在10年以上。


(2)养殖场规模:常年生猪存栏量达到1000头以上,


(3)养殖场管理:养殖场必须实行人畜分离,集中饲养,封闭管理。建立防疫消毒制度,养殖档案和管理制度规范;


(4)改造模式:按照厦门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生猪养殖污染防治专项行动规划(2014—2017)的通知》(厦府办〔2014〕180号)规定的五种生猪标准化养殖改造模式。


(三)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


1.支持农业经营主体扩大生产


支持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家庭农场,新增农产品加工设备,用于发展本地农产品加工,扩大生产规模。按“先建后补、以奖代补”原则,给予贷款贴息或按新增设备总投资额的10%给予资金补助,单项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扶持对象:工商登记和税务注册地均在翔安区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


扶持条件:


(1)所建项目必须是用于服务我区蔬菜、水果、食用菌和中药材等主导产业产品加工;


(2)所建冷藏(冻)加工设施用地必须取得设施农用地的审批手续或其他合法用地证明。


2.支持新产品研发、新技术新工艺应用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农产品开发、项目引进、技术改造、争取自主知识产权等方面获得国家级、福建省或厦门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农业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扶持对象:工商登记和税务注册地均在翔安区的农业企业。


扶持条件:所申请农业项目在农产品开发、项目引进、技术改造、争取自主知识产权等方面获得国家级、福建省或厦门市科技进步奖。


(四)积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及标准化养殖场


1.培育新型职业农民


建设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基地。设置业务交流中心,支持区种子协会、蔬菜协会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促进会等协会依托培训基地开展业务工作;设置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专用场地,挂钩相关专家进行现场指导与咨询,组织种植大户开展农业“五新”技术培训;设置农作物新品种展示区,支持区种子协会开展新品种展示、示范,组织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种植大户现场观摩学习。


扶持对象:


(1)翔安区种子协会、翔安区蔬菜协会、翔安区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促进会;


(2)工商登记和税务注册地均在翔安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


(3)户籍所在地在翔安区的种植大户。


2.鼓励合作社及家庭农场创建示范社(场)


围绕区农业产业发展目标,推进培育符合区级以上示范社标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符合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场标准的家庭农场发展。每年评定10家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和5家区级家庭农场示范场,分别一次性给予示范社5万元、示范场3万元的奖励,并向市推荐参评市级以上示范社(场)。


扶持对象及条件:当年度新评定的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和区级家庭农场示范场。


3.鼓励创建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


当年获得省级、市级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的,每场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当年获得国家级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的每场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奖励。


扶持对象:当年度获评的区级及以上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


扶持条件:养殖场须位于非禁养区内。


(五)扶持发展行业协会


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涉农行业协会,提升行业管理水平。一是帮助种子协会开展农作物新品种展示、示范,结合种植大户现场观摩学习,促进新品种的推广应用;二是支持蔬菜协会开展农产品农残检测;三是帮助协会规范行业管理,加强销售网络平台建设,提升我区种子种苗发展水平;四是扶持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促进会,聘请行业专家进行技术培训,扩大行业法律宣传覆盖面,提升我区畜牧养殖发展水平。


扶持对象及条件:翔安区种子协会、翔安区蔬菜协会、翔安区水产苗种协会、翔安区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促进会等涉农行业协会。


(六)强化农业信息服务


全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产品市场交易信息、农业金融信息、农资购销信息、气候信息、农业技术服务信息、病虫害防控信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等与农业生产关系密切的信息的收集与反馈,努力为农户开展农业生产提供全面、准确的农业服务信息。


扶持对象及条件:翔安区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


(七)鼓励企业招用本地农渔民


1.企业用工奖励


辖区用人单位每新增招聘1名翔安户籍劳动者,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工作3个月以上,缴纳社保的,由区财政按300元/人标准一次性给予企业用工奖励;每新增招聘1名“4050”翔安户籍劳动者且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区财政按400元/人标准一次性给予企业用工奖励。


每名翔安户籍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实际服务满3年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区财政按300元/人标准一次性给予企业用工奖励;满5年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区财政按400元/人标准一次性给予企业用工奖励。


2.人事专员奖励


辖区企业负责招聘的人力资源部专员,每新增招聘1名翔安户籍劳动者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务工满3个月以上,缴纳社保的,由区财政按100元/人标准给予专员奖励。同批次招聘人员数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再给予加码奖励500元;30人以上、50人以下的,再加码奖励2400元;50人以上的,加码奖励5000元。


3.社保补差


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的,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应支付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与按外来人员缴费标准应支付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之和之间的差额,给予补贴。


4.社保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应支付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给予补贴。


(八)加大创业奖励扶持力度


1.创业场地补贴


自主创业扶持对象新创办经营实体,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按其持续经营时间给予最长不超过36个月的创业场地补贴。第1-12个月、13-24个月、25-36个月的补贴标准分别为每户600元/月、400元/月、300元/月。


2.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自主创业扶持对象新创办经营实体,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新吸纳本区户籍劳动力就业12个月以上,每吸纳1名给予2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3.强化金融服务支持


突破创业融资瓶颈。提高区级小额贴息贷款额度,最高贷款额度由10万元提高到30万元,最长给予贴息2年。


四、组织保证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扶持发展我区现代都市农业,是践行“美丽厦门”发展战略,建设“典范翔安”的重要举措,是提升我区农业产业水平,促进我区农民拓展就业渠道增加收入的重要手段,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认识,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工作取得成效。


(二)制定方案,保障落实


各相关单位要会同协办单位制定落实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共同推进各项扶持政策的组织实施。要不定期举行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寻找对策、完善措施,不断推进工作。


五、附则


(一)名词解释


1.农业企业:农业企业是指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等生产经营活动,具有较高的商品率,实行自主经营、独立经济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盈利性的经济组织。


2.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从成立开始就具有经济互助性。拥有一定组织架构,成员享有一定权利,同时负有一定责任。


3.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生产为职业、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且达到一定水平的现代农业从业者,主要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性三类。生产经营型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骨干等;专业技能型包括长期、稳定在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从事劳动作业的农业劳动力;社会服务型包括长期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土地仲裁调解员、测土配方施肥员等农业社会服务人员。


4.家庭农场: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5.种植大户:指单户耕地面积在20亩以上,户籍所在地在翔安的农户。


6.农田基础设施:指温室大棚、绿色防控设施、节水灌溉、田间道路等。


(二)其他事项


1.建设项目已享受我区其他扶持政策的,不重复享受本实施意见相应扶持政策。


2.建设项目同时满足我区其他扶持政策的,可择高享受,不得重复获得补助。


3.本实施意见由区农林水利局、区人社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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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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