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海政办〔2015〕56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沧区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奖励扶持工作意见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0:52:18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沧区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奖励扶持工作意见的通知》



厦海政办〔2015〕56号





各相关单位:


《海沧区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奖励扶持工作的意见》已经管委会、区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3日


海沧区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奖励扶持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化“生育文明·幸福家庭”创建活动,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加大对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计生家庭的奖励帮扶力度,激发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根据《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十二五”规划的通知》(闽政〔2013〕17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15〕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救助计生困难家庭


(一)实施住院补助。独生子女、农村二女低保户家庭成员患病住院的,扣除医保、民政医疗救助报销补偿及其它大病救助资金补助后,按个人自付部分80%的比例给予补助(个人年累计补助不超过30000元)。


(二)实施养老扶持。独生子女、农村二女低保户家庭中60岁以上老年人因身体健康确有需要的,优先安排进入本区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


二、奖励帮扶独生子女家庭


(一)升学奖励。对独生子女参加高考考入全日制“985”或“211”大学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考入全日制研究生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元。


(二)圆梦帮扶。在享受朝阳助学的基础上,对低保家庭中的独生子女考上高中或中专的,每人每年增发800元补助金,直至高中或中专毕业(三年);考上全日制本科或专科学校的,每人每年增发1200元补助金,直至毕业或退学(补助年限不超过所学专业规定学制年限)。


三、扶助计生年老家庭


(一)免费健康检查。每年由街道计生办组织60周岁以上农村独生子女、二女户父母到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卫生院进行一次免费健康检查。


(二)独生子女父母年老补助。对我区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且失能的,在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基础上,每人每月给予补助1000元,直至亡故。


四、完善城镇奖励扶助制度


对年满60周岁、未纳入省制定的城镇扶助政策扶助范围的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扶助,每人每年发放1800元的奖励扶助金,其中低保家庭每人每年发放3000元的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具体确认条件和程序参照闽卫家庭〔2014〕68号文执行。


五、附则


(一)本意见仅适用于户籍迁入满五年的海沧区户籍人口。


(二)省、市出台的同类项目奖励扶持内容,按照就高标准的原则享受一次;除圆梦帮扶奖励扶持项目外,在其他部门已享受的奖励扶持项目,不予重复享受。


(三)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完善城镇奖励扶助制度两个项目所需资金按原执行方式由区财政予以列支;其余奖励补助项目街道所需资金由街道承担,农(林)场所需资金由区财政予以列支。


(四)本意见由海沧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五)本意见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升学奖励与圆梦帮扶项目从2016届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厦门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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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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