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府办〔2015〕85号《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社会救助救急难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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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社会救助救急难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集府办〔2015〕85号





各镇、街,各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集美区社会救助救急难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2日


集美区社会救助救急难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厦府〔2015〕73号)的精神,为确实解决群众生活中可能遭遇到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问题,在《集美区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办法(修订)》(厦集委办〔2013〕15号)、《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厦门市集美区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集府办〔2012〕64号)的基础上,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政府主导救助急难的原则,构建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对因遭遇突发性、临时性等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家庭和人员及时给予救助,守住困难群众生活基本底线。


二、救急难工作机制


救急难工作坚持“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同,基层落实”的工作方针,实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制,负责本辖区内的救急难工作。成立社会救助领导小组,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并建立统一、及时、有效的救助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细化工作任务,主动发现,快速反应,对救急难工作的个案进行评议审核审批。


1.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平台。在镇(街)设立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完善社会救助窗口服务功能,提升社会救助服务水平。设置统一标识,做到救助政策上墙,工作职责上墙,监督投诉电话上墙,健全社会救助受理、办理、分办、转办规程。


2.及时承接分办、转办受理社会救助,真正做到让困难群众“救助有门,受助及时”,发挥社会参与作用,做好社会救助与慈善、红十字会衔接工作,为遭遇急难问题的群众提供绿色通道。


3.以村(居)为依托,依托社区网格化管理平台,主动发现救助对象,及时救助。建立各类救助人员信息,健全信息登记报送制度,充分发挥辖区党员、社区工作者、志愿者的作用,主动参与社会救助工作。


三、救急难范围


辖区户籍居民和持一年以上暂住证外来人员(个别外来人员遇紧急情况除外)在遭遇到突发性、临时性困难时,可视生活困难、疾病、灾害、事故等急难情况程度,提出救助申请:


1.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居民及时给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确保他们基本生活,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对低保家庭中,未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的重度残疾人(含精神、智力三级)、丧失劳动能力的危重病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未成年人、70周岁以上老年人本人,计生特殊家庭、单亲家庭成员,每人每月增发低保标准20%的保障金。对于符合低收入条件的居民及时发给社会救助证,必要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帮助渡过难关,并按规定给予医疗、教育、住房、老人生活救助;对符合“三无”“五保”条件的困难人员及时办理相关调查、审核、审批手续,落实政府统一供养政策待遇。


2.对于遭遇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住院人员,获得基本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和医疗救助后,个人及其家庭仍难以承担的,在一个年度内,个人自付住院费用5万元以下部分,按《集美区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办法(修订)》执行;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部分,按50%予以补助;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部分,按40%予以补助;超过10万元以上部分,按30%予以补助。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补助金额3万元以下的,由所在镇(街)按急难个案进行评议、审核、审批后给予临时救助;补助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由镇(街)填报申请人困难情况,提出救助意见、金额,报区民政局审批。医疗救助对象门诊、住院属医保目录内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第一类救助对象中的特困供养对象(“三无、五保”人员)救助比例为100%;其余一、二类救助比例为85%,年救助一般限额,门诊为1万元,住院为4万元。


3.对因遭遇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由其户籍所在的镇(街)视具体情况给予一次性慰问,最高不超过1万元;对在生活上需要帮助的,要及时提供必要生活救助;对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员生活救助,按低保标准的2倍确定(按天数计算);灾后过渡期生活救助,按低保标准的140%确定(按天数计算);对家庭唯一居住房损毁严重的,首先帮助解决安置过渡性居住难题。属于恢复重建对象的受灾人员,可参照《集美区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救助办法(修订)》(集府办〔2014〕70号)第二类低收入家庭标准给予一次性救助,想方设法帮助其解急难。对暂住一年以上外来务工人员,在遇到突发性、临时性的重大疾病或灾难时,除按《集美区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办法(修订)》规定给予救助外,其生活仍难以为继的,可再给予相应的救助;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疾病应急救助。


四、救助程序


1.申请重大疾病、灾害等意外事件情况救助,由家庭户主或其委托的人员,向户籍所在地(或住所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暂住证、医疗证明、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日清单发票原件(复印件需盖医院印章)、家庭收入证明、事故赔偿凭证等,填写临时生活救助审批表,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民政局批准后,通过银行汇入救助对象提供的账户。户籍所在地(或住所地)在国有农林场的人员,向所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申请人除本实施意见救助外需要特殊困难救助,又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向所在镇(街)社会救助机构递交相关救助手续,由其代转交其他社会救助机构办理。


3.在救急难工作中,根据申请困难紧急程度和救助金额,视具体情况,分为一般审批、紧急审批。一般审批为受助人按申请、受理、公示、批准等程序进行,时限5个工作日完成(不含公示时间);紧急审批为主动发现受理,可按救急难的原则,先以予救助审批,再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4.办理公示时限:对救急难的申请,各单位应在受理对象申请之日起在镇(街)、国有农林场、村(居)政务公开栏公示一周,接受社会监督,批准救助后,应将受理对象家庭基本情况、经济状况、救助原因、救助金额上报区民政局备案。


五、资金保障


各镇(街)要落实救急难资金,所需资金从临时生活救助渠道解决,纳入年度预算,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所需救助资金按现行区对镇(街)财政体制,由镇(街)财政承担。


六、工作要求


1.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增强责任意识,及时有效开展对解决群众生活中可能遭遇的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问题的处置工作,转变救助理念,认真落实好“主动发现,一门受理,转介服务”。


2.要突出救急难功能。在个案的急难救助标准和救助方式上讲求时效性,重在解难题,既要程序上简化便捷,努力帮助其家庭度过暂时困难,又要合法、合情、合理,经得起社会、群众的评议。


3.要做好社会救助窗口服务。健全工作制度,建立社会救助咨询情况记录,受理救助事项登记,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资料,加强社会救助信息化管理,利用信息化提高社会救助对象管理服务水平,为群众提供便捷的服务。


4.要增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透明度。及时向社会公开社会救助情况,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公开各级救助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的举报、投诉,提升社会救助的公信度。


5.要广泛开展社会救助政策的宣传。把握重点,做好与相关专项救助政策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阵地,因地制宜开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宣传普及活动,落实各项社会救助政策。


七、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八、本实施意见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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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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