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翔政办〔2015〕21号《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文体广电出版旅游局关于翔安地方文献征集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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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文体广电出版旅游局关于翔安地方文献征集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翔政办〔2015〕21号





各镇(街),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地方文献是记录一个特定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地理、人文、宗教、风俗、民情等方面历史和现状的重要载体。为更好地收集、整理、保存和利用我区的地方文献资料,丰富公共图书馆的馆藏资源,方便群众了解和查阅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情况,发挥地方文献在我区政治、经济、文化及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区文体广电出版旅游局制定了《翔安地方文献征集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翔安地方文献征集管理办法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4日



附件


翔安地方文献征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地方文献是记录一个特定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地理、人文、宗教、风俗、民情等方面历史和现状的重要载体,对了解与研究地方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历史与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为更好地收集、整理、保存和利用翔安的地方文献资料,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和新闻出版总署《重申关于征集图书、杂志、报纸样本办法的通知》(〔91〕新出图字第990号)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翔安地方文献,是指翔安出版的、翔安人士著述的(指原籍翔安或曾在翔安任职、居住的各个时代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人士著述、声像资料、生平传记、字画、手稿等)和内容涉及翔安的各类型出版物。


第三条凡编辑出版以上所称的翔安地方文献的新闻与出版单位、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有缴送翔安地方文献的义务,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时,鼓励公民捐赠其个人出版或收藏的翔安地方文献。


第四条厦门市翔安区文体广电出版旅游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翔安区图书馆为本区地方文献征集的承办单位,负责面向全区的征集工作。


第五条各新闻与出版单位、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充分认识做好地方文献征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协调有关方面,采取有力措施,努力做好这项工作,并使之成为一项常态化的工作。


第六条征集地方文献工作应遵循收藏与利用相结合的原则。翔安区图书馆应做好地方文献的接收、整理、收藏和开发利用工作,充分发挥地方文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第二章征集范围


第七条地方文献的征集范围包括:本区各新闻与出版单位公开出版发行的出版物;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编撰或绘制,并在市内外公开或内部出版发行的各类出版物;涉及本地内容的或具有保存价值的特殊类型文献。


第八条上述各类文献资料,其类型包括图书、期刊、报纸、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其编纂形式包括普通书刊、地方史志、族谱、年鉴、年报、学报、目录、索引、图片、画报、手册、地图、简报、通讯、资料汇编、会议资料、专刊、统计资料、科技资料、成果汇编、纪念册、产品目录等文献以及名人手稿、书画、册页、拓片、照片、邮册、契约文书等特殊类型文献;其载体材料包括纸、绸布、金属、木材、石材、胶片、磁性材料等;其发行方式包括邮发、自发、代办发行、委托经销、公开销售、内部交流等。


第九条涉及保密的文献,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三章缴送原则


第十条各新闻、出版单位及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缴送地方文献样本(品)作为自己应尽的义务,对征集工作给予积极的支持。地方文献被征集单位的主管部门要督促所属单位,及时、完整缴送征集资料。


第十一条属征集范围的出版物,原则上以无偿形式缴送;某些大型的、特殊的或价值较昂贵的文献,可视实际情况与翔安区图书馆商谈具体购买事宜。


第十二条每种出版物最少缴送2本(件),以保证收藏和使用。其中,图书类的不同版次,同一种图书的不同开本、装帧、版式、字号的版本,以及音像、电子制品的不同版本,各缴送2本(件);期刊类(包括定期、不定期或有连续期号的增刊、号外)每期缴送2份;报纸类(包括各种增刊、副刊、号外)送交合订本2份,也可以非合订本形式定期送交。


第十三条图书、期刊、音像、电子出版物等在出版后30日内缴送;非合订本报纸在出版后7日内缴送,合订本报纸(含缩印本、目录和索引)在出版后30日内缴送。


第四章缴送与接收


第十四条各缴送单位与个人可以将缴送文献直接送交翔安区图书馆,也可以邮寄。如文献数量较多,可通知翔安区图书馆派人提取。


第十五条各缴送单位的文献缴送工作由专人负责。


第十六条翔安区图书馆应指定专人具体承担翔安地方文献征集工作,负责接收各单位与个人缴送或捐赠的文献。征集人员应与各缴送单位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的部门和人员保持经常联系,保证征集文献的系统性、连续性和完整性。


第十七条凡缴送或捐赠各类翔安地方文献的单位和个人,由翔安区图书馆予以颁发收藏证书;在征集翔安地方文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收藏与利用


第十八条翔安区图书馆对被征集单位缴送的各类地方文献,要指定专人进行编目整理,开辟专门的场所妥善收藏。要制定和完善地方文献的管理制度,在加强管理的同时,合理开发利用,向社会开放,充分发挥地方文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第十九条各缴送单位和个人今后到翔安区图书馆查阅、利用有关资料,翔安区图书馆应提供优质和优惠服务。查阅、翻拍本单位或本人缴送的资料,一概免费服务。


第二十条出版单位若需出版地方文献等方面的资料,翔安区图书馆应在可能的范围内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厦门市翔安区文体广电出版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文献征集联系方式



征集单位:翔安区图书馆


地址:翔安区新店镇顶曾路360号


邮编:361102


电子邮箱:xaqtsg@126.com;网址:www.xmxalib.net


传真:0592-7889160


电话:0592-7889875


联系人:李军霞(13850023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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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送单位:


地址:


邮编:


传真: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分管领导: 联系方式:


(说明:请填写后传真至翔安区图书馆,传真7889160)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3月4日印发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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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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