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思政〔2015〕91号《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思明区教育系统教育先进人物及突出业绩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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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思明区教育系统教育先进人物及突出业绩奖励办法的通知》



厦思政〔2015〕91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思明区教育系统教育先进人物及突出业绩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1日


思明区教育系统


教育先进人物及突出业绩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培养高素质教育人才队伍,完善人才激励机制,鼓励和调动我区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教书育人本领,提高教育教学水平,促进思明教育规范、优质、均衡、特色发展,打造思明教育优质品牌,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奖励办法适用于思明区属公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区教育局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在岗教职工。


第三条 区政府授权区教育局负责思明区教育系统教育先进人物及突出业绩的奖励。教育先进人物及突出业绩的个人奖励金额含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 本奖励办法主要奖励对象如下:一是获得国家、省、市专业人才认定称号的先进人物;二是经区教育局认定的参加国家、省、市主办的各项教育科研优秀成果获奖者;三是参加国家、省、市教师竞赛获奖单位及个人;四是在区属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在教育一线长期默默耕耘奉献的优秀教师。


第五条 本奖励办法主要奖励方式如下:


(一)对教育杰出人才。对已确认且为思明区教育系统在岗(不含已兑现奖励金的外地引进人才)的国家、省、市级教育人才经任务考核合格后予以发放相应奖励金;对新获评的国家、省、市等各层次教育人才发放相应奖励金。


(二)对教育先进人物。每三年以区委、区政府名义评选、表彰一批好教师、杰出校长等,发放相应奖励金,进一步凸显奖励示范效应。


(三)对教职工突出业绩。对区级名师在区域内发挥示范辐射作用(如名师工作室、名师发展工作室、跨校带教、送教讲学等),根据教育主管部门考核认定的结果,发放相应奖励金。对学校、教师教育科研成果(课题类、著作类)获得国家、省委、省政府(或同级教育部门、同级教育规划部门)评定的三等奖以上奖项给予奖励。


教育科研课题包括综合课题和微型课题,课题必须由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科学规划部门审批立项,围绕素质教育和学科教学开展的具有前瞻性、创新性、实用性的研究,研究成果具有可行性,并能在较大范围内得到推广,取得明显社会效益。著作类包括个人专著和集体编著,经国家正式出版社出版。著作要不少于15万字,在理论上应具有创新性,在实践上应具有可行性,对推进素质教育有显著的指导作用,得到社会和同行的认可,被采用且有较好的社会效益。


(四)对参加教师教学技能竞赛获奖人员。教师参加教学技能竞赛获得国家、省委、省政府(或同级教育部门)三等奖以上奖项;参加市委市政府(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师教学技能竞赛获一等奖以上奖项,予以相应奖励。


(五)对区属学校一线优秀教师。奖励长期在一线教育教学岗位上兢兢业业、专注于教书育人工作、在提高学生素质以及提升思明教育品牌度和知名度默默奉献的教职员工,每年按照区属各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编制数的20%人数,下拨相应奖励金,由学校设置专项奖励项目进行奖励。


(六)对区教育人才培养对象。区教育局深化“青年教学能手——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名师发展工作室——名师工作室”的五级人才培养机制,强化人才培养选拔力度,从中选拔部分优秀代表,提供赴高校研修、赴教育发达地区跟岗学习、赴境外研修培训的机会。


第六条 本奖励办法对奖励对象按不同类型划分不同奖励标准,具体如下:


(一)教育杰出人才及先进人物、荣誉表彰奖励。奖励标准按照国家、省、市、区(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评选级别划分,同一对象同一年度同一类型获奖取最高奖项(如特级教师、省级学科带头人同一年度认定的,取特级教师),不重复计奖;同一对象跨年度获奖的取最高奖项进行补差。同一对象同一年度所获得的专业人才称号与先进人物、荣誉表彰获奖取最高奖项奖励,不重复计奖。


(二)教师突出业绩及教学技能比赛奖励。奖励标准按参加国家、省、市(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育科研和教师教学技能比赛获奖类型分别进行设立,同一类型获奖取最高奖项,不重复计奖。


对组织教师参加教师教学技能竞赛获奖的学校按照教师获奖人员予以相应奖励;对指导教师参加市级以上教师教学技能比赛获一等奖以上的教研员予以奖励,多位指导教师共同指导获奖的,奖金平均分配(具体奖励标准详见附件3)。


第七条 区财政部门要根据区教育系统每年教育先进人物及突出业绩奖励的需要,对所需奖励资金在年度预算中做出相应安排。


第八条 区教育局根据国家和省、市、区(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教育先进人物和教师突出业绩及教学技能竞赛的表彰文件,参照奖励标准,提出当年奖励安排建议,提交区政府审定。


第九条 根据区政府审定结果,区教育局对列入奖励的项目予以公布,并核拨奖励经费。


第十条 区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对教育先进人物及突出业绩奖励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确保奖励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思明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思明区教育杰出人才及荣誉表彰奖励标准


2.思明区教师突出业绩表彰奖励标准(一)(二)


3.思明区教师教学技能比赛获奖奖励标准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17日印发




附件下载:



厦思政〔2015〕91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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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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