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思政〔2015〕51号《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商贸业转型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0:52:27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商贸业转型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



厦思政〔2015〕51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区商贸业稳定发展,优化提升商业发展模式,扶持商贸企业做大做强,推动商贸业转型升级,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提出如下措施。


一、促进商贸业稳增长


(一)对2015年销售额增长达15%以上或销售额增量达1亿元以上的限额以上批发企业,增量部分按每增加5000万元给予0.5万元奖励,封顶50万元。


(二)对新增限额以上批发企业年销售额达1亿元的,奖励1万元,销售额每增加5000万元,给予追加0.5万元奖励;对分公司发展为限额以上批发企业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三)对非本区工业企业2015年在我区新设立销售公司,当年销售额达10亿元的,奖励40万元,销售额每增加5000万元,给予追加0.5万元奖励,封顶100万元。


二、提升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一)2015年零售额比2014年增长7.5%以上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增量部分按实际增加额的1% 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封顶10万元。


(二)对新增限额以上零售企业、批发企业(零售额达500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对新增限额以上住宿(零售额达200万元以上)、餐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三、鼓励引进特色、人气聚集度高的商业品牌


(一)对省内独家并具有较高国内外知名度的大型概念旗舰店、大型主题特色餐饮、高端精品超市等容易产生目的性消费的商业品牌入驻我区,经营面积达500平方米以上的,首次纳统后,对引进该品牌的商业场地业主(或引进该品牌的商业场地实际经营单位)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


(二)对具有中华老字号称号或国内较高知名度的特色餐饮品牌首次入驻我区主要商圈、特色商业街,经营面积达60平方米以上,对引进该品牌的商业场地业主(或引进该品牌的商业场地实际经营单位)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奖励。


四、扶持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


鼓励和支持我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提高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占有率,对我区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种大型、专业展会,经事先备案,按展位费的80%予以补助,每家企业年度累计补助金额封顶2万元;对我区总部企业在本辖区组织举办大型产品订货会、产品发布会等相关展会,经事先备案,给予场地租金的50%的补助,每家企业年度累计补助金额封顶50万元。


五、支持开展商贸促消费活动


对以打造我区商贸消费品牌,吸引外来消费和网络零售拓展为主题,辖区限上商贸企业参与为主体,对我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具有明显拉动作用的促进商贸消费活动,经事先备案,对活动相关公共宣传、公共布展、场地租金、场地布置、设备租赁等费用,给予活动主办方50%的补助,封顶10万元。


六、扶持商贸交易平台发展


推动贸易模式创新和转型升级,支持我区商贸交易平台企业发展,动员其会员企业落户我区,开展线下商贸销售,对落户我区会员企业纳入统计汇总年销售额达10亿元以上的平台企业,每超出1亿元给予奖励1千元,封顶100万元。


七、有关说明


(一)本通知扶持对象为注册、纳税、纳统在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贸批发、零售、餐饮、商贸交易平台等企业及商贸促消费活动主办机构。


(二)2016年第一季度集中受理企业申报,企业申报应提交申请表、统计数据证明、发生费用发票等相关材料。


(三)企业申报项目材料由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部门审核,审核部门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后,报区政府审批。


(四)本通知第一、二条款不可同时享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企业非关联交易可合并申报第一条款的销售额增量奖励。


(五)第一、二条款中的新增限额以上企业指当年注册成立且当年纳统的限额以上企业(含上一年度第四季度注册成立,本年度纳统的企业)。


(六)本通知涉及的奖励资金按区街现行财政体制分成比例共同承担。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扶持措施执行期限一年,从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八)本通知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15年4月30日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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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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