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思政办〔2015〕33号《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明区文艺获奖和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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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明区文艺获奖和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



厦思政办〔2015〕33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思明区文艺获奖和体育比赛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予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5日


思明区文艺获奖和体育比赛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文艺精品创作,提高体育竞技水平,培养后备人才鼓励各基层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文艺创作和体育比赛,进一步繁荣我区文化艺术和体育事业,促进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向更高层次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奖励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奖励内容包括音乐、舞蹈、戏曲、小品、美术、摄影、书法、文学作品、群文理论及各项体育竞技项目等取得的成果。


第三条 思明区文艺获奖和体育比赛奖励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区文体出版局负责。区财政安排专项奖励资金。


第四条 思明区文艺获奖和体育比赛奖励主要用于奖励由各级政府或文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文艺、体育专业协会下文通知组织的经区文体出版局认定的代表本区参加国家和省、市政府(或由同级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文艺和体育赛事并获奖的有功人员。


第五条 奖励的范围界定


文化部分包括:1.文化部、中国文联主办的全国各类比赛或中国文联所属一级协会及中国群众文化学会三等奖以上奖项,或相当于三等奖以上奖项(不含专业协会下属分支机构)。2.省政府或省群众文化学会、省文化厅、省文联所属一级协会主办的全省各类文艺比赛、全省群众(社区)文化艺术节或省级文艺专业协会三等奖以上奖项。3.厦门市政府或文化行政部门、文联等举办的各类文艺比赛获一等奖以上奖项。


体育部分包括:1.国家体育总局及下属体育专项运动管理中心(协会)主办的全国性各类体育比赛前八名奖项。2.省政府(省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省运会、省社区运动会)或省级各体育专项运动管理中心(协会)主办福建省各类体育比赛前六名奖项;省体育局和省教育厅联办的青少年各类体育比赛(含省传统校比赛)团体总分前六名奖项。3.市政府(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市运会、市社区运动会)团体比赛前三名奖项;市体育局和市教育局联办的青少年各类体育比赛团体总分前三名奖项;个人项目破省、市记录。


第六条 对在重大国际赛事中获得优异成绩者,提交政府常务会专题研究奖励。


第七条 申请文艺获奖和体育比赛奖励金须由各部门、街道办事处、中小学、业余文艺团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区文体出版局提出书面报告,并提交有关获奖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主要人员构成和经费投入情况等资料。


第八条 区文体出版局应在申请人递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后一个月内,组织文化馆、青少年宫、少体校等部门人员组成评审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提出当年文艺获奖和体育比赛奖励安排建议,提交区政府常务会审定。


第九条 获奖项目的具体奖励标准,根据获奖情况、主办单位的级别和比赛规格等进行确定。


文艺获奖奖励标准:


1.获国家级一等奖20000元,二等奖16000元,三等奖12000元;获国家级个人一等奖16000元,二等奖12000元,三等奖8000元。


2.获省级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8000元,三等奖6000元;获省级个人一等奖8000元,二等奖6000元,三等奖4000元。


3.获市级一等奖6000元;获市级个人一等奖3000元。


4.获各级最佳导演奖、编导奖、编剧奖等奖项的奖金参照相应级别个人一等奖给予奖励。


体育比赛奖励标准:


1.获国家级团体冠军:20000元,第二名:16000元,第三名:15000元,第四名:12000元,第五名:10000元,第六名:8000元,第七名:7000元,八名:6000元。


2.获国家级个人冠军:16000元,第二名:12000元,第三名:8000元,第四名:4000元,第五名:3000元,第六名:2000元,第七名:1500元,第八名:1000元。


3.获省级团体冠军:10000元,第二名:8000元,第三名:6000元,第四名:4000元,第五名:3000元,第六名:2000元。


4.获省级个人冠军:8000元,第二名:6000元,第三名:5000元,第四名:4000元,第五名:3000元,第六名:2000元。


5.获市级团体冠军:3000元,第二名1500元,第三名:1000元。


6.个人项目破省记录:2000元、市记录:1000元。


第九条 根据区政府常务会审定结果,区文体出版局对于列入奖励的项目正式发文予以公布,并核拨项目奖励经费。


第十条 文艺获奖和体育比赛奖励金应专款专用。文艺奖励金中40%作为对参演人员的奖励,60%作为对主创人员的奖励(编导、导演等)。体育奖励金中40%作为对运动员所在单位的奖励,60%作为对运动员及教练的奖励(教练员20%)。区文体出版局应对奖励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奖励金的使用效益。区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对文艺获奖和体育比赛奖励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若发现违纪违规行为,视情节对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思明区文体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思明区文艺获奖和体育比赛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厦思政办〔2010〕3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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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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