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府〔2015〕6号《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划定全区为生猪养殖禁养区的通告》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0:52:30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划定全区为生猪养殖禁养区的通告》
集府〔2015〕6号
目前,生猪养殖已成为我区重要污染源,排放的污水及粪便致使水环境质量恶化,对周边生产生活环境以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根据《厦门市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厦门市生猪养殖污染防治专项行动计划(2014-2017)》(厦府办〔2014〕180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扩大划定全区为生猪养殖禁养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扩大划定全区为生猪养殖禁养区。将2010年4月6日区政府划定的生猪养殖限养区范围,划定为生猪养殖禁养区。
二、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集美区辖区内全部为生猪养殖禁养区,生猪养殖场必须在2015年4月30日前完成退养。任何人不得在辖区范围内从事生猪养殖,违者将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本区各村(居)、农(林)场等基层集体组织及村民个人不得将集体土地、个人承包地租赁给生猪养殖户建设养猪场。对已出租的集体土地及个人承包地,各基层集体组织、村民个人与承租养殖户应自行清理出租与承租关系。
四、对妨碍、阻挠或暴力对抗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监督,建立公众举报制度,实行社会监督。监督举报投诉电话:区综合整治办:0592-6153450,区执法局:0592-6227531,区环保分局:0592-6150118。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2015年1月19日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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