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府办〔2015〕80号《厦门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全民社保工程”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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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全民社保工程”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集府办〔2015〕80号





各镇、街,各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集美区推进“全民社保工程”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31日


集美区推进“全民社保工程”工作实施意见


为完善我区社会保障体系,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指数,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美丽厦门·人文集美发展战略的部署和我市社保领域相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打造人文集美建设美丽厦门示范区为目标,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为主线,以加强机制创新为动力,通过大力推行多层次社会保险制度,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实现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全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全区45周岁以上居民,人人享有各自所需要的社会保险,努力把集美区建成全民社保城区。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多层次、全覆盖”原则。充分考虑城乡发展差异、居民参保意愿以及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实际,充分运用好市级各项惠民社保政策,把扩大社保覆盖面与促进居民就业紧密结合起来。


(二)坚持“积极而为、量力而行”原则。充分考虑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鼓励参保的政府补助标准,确保政府能承受、群众能接受、政策可持续,并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发展而逐步提高。


(三)坚持事权与财权相统一原则。区、镇(街)两级政府机构根据事权划分,负责就业培训、社会保障、参保登记的开展以及扶持政策所需资金。


(四)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鼓励有条件的参保人员尽可能选择较高缴费档次、尽早参保并享受较高社保待遇;对参保困难人员则实行兜底性帮扶,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做到应保尽保。


三、主要内容


(一)鼓励广大劳动者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要加大就业公共服务和社保补贴政策引导,鼓励广大劳动者通过正规就业、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等多种就业形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使之成为我区群众的主要社会保障。


1.鼓励劳动者进入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实现正规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继续按《关于进一步促进城乡居民就业的若干意见》(厦集委办〔2013〕53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城乡居民就业的补充通知》(厦集委办〔2013〕81号)执行,对就业困难人员区分不同情况给予用人单位社保补贴或社保补差。


2.鼓励劳动者通过社区就业、居家就业、绿色就业和自主创业等各种就业形式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凡向社区工作站(劳动保障站)申报就业登记并经核实的自由职业者(不含符合厦门市灵活就业认定标准,按市里规定给予社保补助的人员),均可由区财政对其以自由职业者身份按社平工资60%为缴费基数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给予50%补贴,补贴期限3年,具体操作办法由区人社局会同区财政局制定。


3.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按照中央和省、市统一部署,稳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逐步建立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体系。这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正确引导舆论,确保此项改革顺利进行。


(二)鼓励被征地农民和海域退养渔民参加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1.达到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对象,选择按月缴费基数60%~100%的标准一次性缴纳8~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区财政统一按月缴费基数60%计算的缴费总金额的26.7%给予补助;选择按照厦门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参保的,区财政按缴费总金额的26.7%给予补助。其他事项仍按《厦门市集美区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助修订办法》(厦集委〔2008〕33号)执行。


2.为鼓励符合参保条件的对象尽早参保,对达到规定退养年龄前参保的,区财政除按照上款计算标准给予补助之外,参保对象每提前1年(满)参保再多给予1%的奖励性补助。


3.对达到退养年龄的中低收入被征地人员或高龄被征地人员,参保时可由各镇(街)委托区担保公司为其提供个人缴费部分的银行贷款担保,具体操作仍按《集美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贷款参保方案》(集委办〔2010〕21号)执行。


(三)确保其他中老年居民都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落实对中低收入群体“兜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没有参加任何基本养老保险的45周岁以上的中老年居民,继续按《集美区推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集府办〔2011〕104号)执行;补助期限暂延至2020年。对不符合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户籍居民,选择高于100元缴费档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区财政再按缴费总金额的25%给予补助。各镇(街)要确保目标人群参保率达99%以上,其中60周岁以上目标人群参保率达100% 。


(四)确保其他城乡居民和未成年人都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


对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区户籍(学校集体户除外)其他城乡居民和未成年人,在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时,区财政继续给予个人缴费部分100元/人的补贴;鼓励各镇(街)对个人缴费的其余部分予以补助,确保目标人群参保率达99%以上。


四、资金保障


区财政每年安排区级社会保障专项资金,各镇(街)每年按要求安排社会保障专项资金。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里成立“全民社保工程”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区发改局、民政局、人社局、财政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区人社局。各镇(街)要相应建立“全民社保工程”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各镇(街)要加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建设,统筹安排工作力量,加强与区人社、民政等部门的协同配合,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全民社保工程”有序推进并取得预期成效。


(二)建立持续参保良性循环机制。要把实施“全民社保工程”与实施“乐业富民工程”、“关爱农民工工程”、“绿洲计划”、“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紧密结合起来,通过促进就业提高全民社保的质量水平,通过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提高用人单位的社保缴交率,通过整合社会救助提高弱势群体的参保能力,特别要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应保尽保”。


(三)做好新旧政策平稳过渡和社保制度有效衔接。区人社局要制订相关操作细则,确保部分新旧政策的平稳过渡,完善各项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转移办法,实现无障碍转移接续。加强对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提高社保经办能力和服务水平。逐步实现社保业务经办服务标准化、电子化。


(四)加强对社保资金的监管。区财政和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社保资金管理工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平调、挪用、挤占、截留社保专项资金。各镇(街)和区担保公司要加强对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贷款风险补偿金账户的资金监管,定期核对、核查,杜绝对死亡人口发放退养金现象。区审计局要加强对区、镇(街)两级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的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五)加强社保政策宣传。区人社局要有针对性地制订宣传计划,通过新闻媒体、组织召开会议、印发宣传手册、编发短信简讯、深入基层宣讲等形式,广泛宣传社保惠民政策,凝聚社会共识,提升全民参保意识,营造良好氛围。各镇(街)、村(居)具体负责宣传、组织、动员参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做到服务上门,对决意不参保者,经本人签字声明,报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备案。


六、本意见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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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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