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海政〔2015〕57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商贸流通业加快做大做强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商贸流通业加快做大做强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海政〔2015〕57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商贸流通业的质量和效益,加快企业做大做强、提高我区社零总额和批零总量,促进产业集聚和结构优化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一、鼓励做大批零总量
(一)对2015年1月1日后新入统商贸企业产生的批发销售额或原有入统商贸企业新增加的批发销售额,在其实现限上批发统计月申报后,按其年度入统批发销售额的1‰给予奖励。
(二)对2015年1月1日后新入统商贸零售企业产生的社会消费品零售额或原有入统商贸零售企业新增加的社零额,在其实现限上社零统计月申报后,按其年度入统社零的4‰给予奖励。
二、打造总部型汽车销售企业
鼓励区外汽车销售总部迁入我区、扶持我区现有汽车销售企业打造成为总部企业,按程序报区政府认定后,给予总部企业的相应奖励。
三、积极建设专业市场和特色商业街
对于符合我区商贸总体规划要求和产业导向的专业市场和特色商业街,在其正式开办次年度,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若项目规模较大或贡献较为突出,经区政府认定后,再给予一次性10万元专项补助或奖励。
对于获得国家级、省级荣誉称号的,若获得上级资金补助或奖金,则给予所有上级补助或奖励总额最高50%的区级配套补助;若上级没有发放补助或奖励资金,则按国家级20万元、省级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帮助改善购物交通条件
对于在我区限上入统的商贸零售企业在区内外的各门店、我区限上入统汽车销售企业在区外新开且纳入我区核算的门店,可申请各门店3年购物直通车补贴,按每家门店不超过2台、每台每年6万元给予补贴。原有门店此前已享受的年限一并计入。
符合我区商贸总体规划要求和产业导向的专业市场和特色商业街也可参照执行。
五、引导工业企业剥离销售等非主营业务
(一)对于2013年1月1日以后以工业企业为主体在我区设立的销售公司,包括区外工业企业在我区新设立或迁入的销售公司、区内工业企业新设立或从区外新迁回的销售公司,经区政府认定后,按照本办法第1、2条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其中,区内工业企业(即该销售公司母公司)当年纳税额不得低于上一年度。
(二)区内外工业企业在我区设立独立法人的总部型销售中心、研发中心、采购分拨中心、运营管理中心、结算中心,并将企业系统在区内外对应的各类业务并入核算的,经区政府认定为总部型后,按其规模、贡献等情况,一次性给予10万元开办补助;项目由限下转限上入统时,再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六、帮助企业开拓市场和提高技能
(一)对于积极参加由政府及经贸部门组织的各类展销活动的企业、商家给予一定的参展费补贴,限上汽车销售企业每家每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其他限上入统企业每年补贴累计不超过6万元,其他商家每年补贴不超过2万元。涉及公共布展、运输等费用另行研究。
对于自行参展的限上入统企业,在其提前于展会开始前1个月申请的,经批准可给予适当参展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总额累计不超过6万元,每年补贴次数累计不超过2次、每次补贴不超过所需参展费用的50%。
对于自行参展的其他企业、商家,在其提前于展会开始前1个月申请的,经批准可给予适当参展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总额累计不超过1万元,每年补贴次数1次、补贴不超过所需参展费用的30%。
(二)对于由政府及经贸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研讨等活动,或由政府及人社部门组织的技术培训活动,每家企业每人每次给予50%培训、研讨费用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总额累计不超过20万元。
对于自行参加营销培训、技术培训和市场研讨的限上入统企业,在其培训或研讨活动开始前15天提出申请的,经批准可给予适当补贴,每家企业每年累计不超过2次、每次补贴不超过培训或研讨费用的30%,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总额累计不超过5万元。
七、支持企业融资
(一)对2015年1月1日后限上入统商贸企业的融资担保费,按其实际支付给担保公司融资担保费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可获得的补贴累计不超过30万元。
对于其他商贸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费,按其实际支付给担保公司融资担保费的2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可获得的补贴累计不超过5万元。
(二)对2015年1月1日后限上入统的汽车4S企业、商贸零售连锁企业依法依规融资所产生的利息,每次给予利息总额50%补助,对企业入统社零数分别在1亿元及以上、5亿元及以上、10亿元及以上的,当年度利息补助累计分别不超过20万元、40万元、60万元。
八、鼓励企业扩大出口
对2015年1月1日后限上入统商贸企业的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实际缴纳保费给予25%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度累计不超过30万元。
九、鼓励企业品牌质量创优
对2015年1月1日后获得国家级驰名商标或知名品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省级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市级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只能享受各级奖励一次。
十、其他奖励
在非用地出让等特定情况下,对今年1月1日后推动、协助新引进或新设立总部型商贸企业、汽车销售总部和工业企业销售公司,以及区内外工业企业在我区设立独立法人的总部型销售中心、研发中心、采购分拨中心、运营管理中心、结算中心的个人,经区政府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对于上述项目产生入统批零额度,对应增加奖励。其中新增入统批零销售额超过1亿元或社零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1万元;新增入统批零销售额超过5亿元或社零超过5000万元的,奖励3万元;新增入统批零销售额超过10亿元或社零超过1亿元的,奖励5万元。
十一、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均在我区,且区级税收归属我区的商贸流通企业。企业原则上应纳入统计申报。
(二)企业首次享受本办法相关政策,须以书面形式,承诺10年内不迁离海沧、不改变纳税关系或恶意削减纳税额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可叠加享受其他优惠措施,但不得重复享受我区其他同类扶持政策。若涉及享受本办法与用地出让等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用地出让等其他规定优先。
若企业有虚假不诚信乃至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即取消当年度申报扶持资格并追缴已享受扶持资金。
(三)本办法涉及兑现年度奖励的,一般在次年6月-7月申报。申请需提交如下材料:企业、商户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署的申请表原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原件查验);由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原件;由区统计局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统计数据证明;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工业企业销售公司的母公司在我区工商注册和纳税的企业,还须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工业企业(即销售公司母公司)上年度纳税证明原件;申请购物直通车补贴的商贸企业,需同时提供租车等有效证明。
(四)本办法涉及兑现一次性补助的,均根据具体时间通知进行申报。申请时需提交如下材料:企业、相关商户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署的申请表原件,展位确认函、发票或付款凭证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展销、培训等活动书面通知,以及区统计局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统计数据证明;属于自行参展、培训等行为的企业,还须提供经贸部门事先审定同意给予参展补贴的相关资料。
(五)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工业企业设立销售公司和贸易公司的若干意见》(厦海政〔2013〕104号)即予废止。本办法涉及原有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也以本通知为准。
(六)本办法由区经贸局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福建省、厦门市颁布新政策,按新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0日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10日印发
附件下载: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