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海政〔2015〕127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沧区农村村民提前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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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沧区农村村民提前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海政〔2015〕127号





区直各办、局,各街道,各有关单位:


《海沧区农村村民提前安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4日


海沧区农村村民提前安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农村村民住房困难问题,满足村民提高生活质量的需求,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意见》(厦府〔2014〕15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尚未启动土地房屋征收或未列入近期征收计划的村庄,符合无房户、住房困难户条件的农村村民家庭户可提出申请,参照本区现行房屋征收安置政策予以提前安置。


“村改居”的社区居民家庭户可按照本办法申请提前安置。


第三条 本区村民因无经济能力改善住房条件或家庭人口正常增加造成住房困难的、放弃申请旧房翻改建的、政府公建和规划控制涉及的应拆迁家庭户均可依据本办法申请提前安置。


第二章 提前安置的申请条件


第四条 经民政、残联确认为贫困、残疾或因意外事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申请户,原则上优先安排。


第五条 本区尚未启动土地房屋征收或未列入近期征收计划村庄,村民家庭户符合无房户、人均住房(含无批建手续住房)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条件的,或经鉴定危险等级属C级或D级的危房户,以及放弃旧房翻改建的,可依据本办法申请提前安置。


未发布征收公告,但因政府公共建设和规划控制涉及的被拆迁家庭户可依据本办法申请提前安置。


第六条 实施等面积置换的提前安置申请户,原房屋权籍证书需交由区国土部门收回注销;原宅基地交由所在街道用于临时绿化美化或临时公共设施建设。


第七条 申请提前安置户(人口)认定条件。


(一)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以下对象可认定为申请提前安置人口:


1.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人员;


2.符合再生育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或未婚生育,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后的政策外生育人员;


3.户口暂时迁出的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士官和义务兵、劳教释放人员;


4.因婚嫁迁入(在原户籍地没有申请过宅基地、没有享受过安置房及拆迁补助等相关福利的农村村民)或迁入后离异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5.其他享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人员。


(二)下列对象不符合安置条件,不能享受安置政策:


1.已被拆迁安置的人员;


2.属于多生育(含婚外生育)的政策外生育人员;


3.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导致住房困难的人员;


4.已享受城镇居民保障性住房政策的人员;


5.2003年8月1日全市取消农业户口后迁入的人口(户);


6.空挂户;


7.其它不应享受提前安置政策的人员。


第三章 提前安置的政策标准


第八条 提前安置申请户(以下简称“申请户”)享有人均5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选取的安置房面积按超过应安置面积最小的原则控制,原则上不超过30平方米。


第九条 申请户人均50平方米安置房面积按重置价730元/平方米缴纳购房款,超过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计算,不足部分按安置房评估价返还。


原有住房属一次性建成的申请户可采用等面积置换(可置换面积不包括抢建部分)的形式申请提前安置。申请户应将进行置换的房屋权籍证书交由区国土部门注销、原宅基地由所在街道收回。采取等面积置换的申请户无需缴交费用。


第十条 申请户应安置面积享有280元/平方米的装修补助和25000元/户的签订协议奖励。选房期间,申请户不享有过渡安置费。


第十一条 区建设局按照就近合理安排的原则,从已建成的安置房源中组织挑选安置房。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安置房源的,由本人书面提出申请,报区农村住房建设与安置领导小组研究。安置房原则上实行名额控制,每年不超过120户。


第十二条 由区政府根据实际规划建设农村集体统建房。符合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农村集体统建房进行安置,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第四章 享受提前安置政策人员的义务


第十三条 实施等面积置换的提前安置申请户,原房屋权籍证书需交由区国土部门收回注销。如遇政府统一实施所在片区土地房屋征收时,已享受提前安置政策的人员不再享有安置的权利。


第十四条 申请户应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严禁各种与事实不符的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依法追回已安置房源,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申请户在审批完成后应积极配合办理选房、缴款、交房、迁户等相关手续,同时应遵守安置房小区物业的各项规定。


第五章 提前安置的办事流程


第十六条 申请提前安置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应以家庭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村(居)委会提出提前安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厦门市海沧区农村村民提前安置申请表》一式五份;


2.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村委会核对后,由核对人员和村委会主任在复印件上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确认);


3.申请户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空闲宅基地、原住宅用地)的承诺书(没有旧住宅的除外)以及诚信保证书;


4.现居住情况证明及照片资料,属租赁住房的应提交租赁合同复印件;


5.离异人员需提交离婚证、调解书或判决书复印件、离异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情况、离异双方名下的宅基地和房产登记情况等证明材料;


6.外来婚嫁人员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村(居)委会经集体研究、张榜公示等环节后签署意见报国土所审核,并出具以下材料:


1.会议研究情况证明、签到记录、张榜公布证明(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附张榜公布照片(不少于开始日、期间、结束日三张),以及申请户历史上无将原有及其他属于自己的产权房屋出卖、赠与、出租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证明;


2.证明申请提前安置的农村家庭人口为村集体组织成员,享有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权利的材料;


3.村(居)委会计生部门出具的申请户家庭成员是否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的直系亲属的户籍信息资料。


(三)国土所经调查后签署意见报送街道办事处,并出具包括以下内容的调查报告:


1.申请户家庭成员是否享受过宅基地、房产权属以及实际居住情况;


2.严格遵照厦国土房〔2009〕325号文件,根据历史申请宅基地和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情况,审核提出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条件;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问题。


(四)街道办事处经审核研究后签署意见报国土房产分局,并出具以下材料:


1.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申请户家庭成员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2.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申请户家庭成员的直系亲属的户籍信息资料;


3.街道城管部门出具的申请户是否存在违法占地、违章建设的证明材料;


4.街道征地部门出具的申请户是否享受拆迁安置的证明材料;


5.街道办事处根据街道以上部门的调查意见,审核安置资格,明确提出安置意见。


(五)国土房产分局审查申请户资格条件后签署意见报区建设局,说明申请户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等相关内容。


(六)由区建设局对上述材料进行逐一审核,重点审核申请户是否属无房户、住房困难户和危房户、是否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是否享受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等信息,并分类研究处理:


1.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区建设局出具《海沧区提前安置审定结果告知书》,说明审定结果、存在问题、处理意见等相关内容;


2.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区建设局组织村(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广播电视台、区委宣传部等部门进行批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公示后签署意见上报海沧区农村住房建设与安置领导小组。


(七)区农村住房建设与安置领导小组召开会议进行审查,研究提出安置意见。


(八)区建设局根据区农村住房建设与安置领导小组的意见,结合申请户实际情况提出具体的安置方案(含安置地点、安置面积、价格标准、费用缴交、原有宅基地和住房收回及后续管理、原有审批手续注销和权属证书收回等)。由街道办事处负责与申请户签订提前安置协议书,并办理收取购房款、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提前安置的办理,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各环节应在30个工作日办结(不含公示、现场踏勘、调查等时间)。


第十八条 审核阶段的退件(包括需补充调查或证明材料的退回处理件)由退件部门转交上一办理环节并书面说明理由;收到退件的部门如该件非本部门应进行补充调查、处理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其登记并转交上一办理环节(村委会直接退件给申请户)。


审核阶段的退件(不符合审批要求的)应将相关部门产生的材料予以收回(包括申请表)。


提前安置的咨询、进度了解等,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参与实施提前安置审核审批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申请户相关的办理程序及要求。符合办理条件的,限时办理;条件不符合或手续不齐全的,应耐心解释说明。


第二十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收回申请户原宅基地、住房,收回地块主要用于临时绿化美化或临时公共设施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整治、统一安排使用”的“三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村(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应指定专人承担提前安置及其信息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违反规定骗取安置房的申请户,由相关部门责令清退并追究责任。参与提前安置审核审批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区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沧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厦海政〔2008〕64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沧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厦海政〔2009〕27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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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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